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 /2024-00726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4-12-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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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自治区有关部门:
为加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11月2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以下简称防灾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防灾救灾资金是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生产灾害的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应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动物防疫补助、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三个支出方向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其中: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用于农业灾害预防控制和灾后救灾;动物防疫补助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水利救灾支出用于水旱灾害救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生产灾害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热害、干热风、低温冷害、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寒潮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一类农作物病虫害以及新发现或可能给农业生产带来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农业植物疫情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动物疫病是指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等动物传染病。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的要求,财政厅将会同农业农村厅结合实际适时对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种类进行动态调整。
本实施细则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地质灾害、风暴潮、冰凌(含冰雪冻融)、干旱等水旱灾害,以及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风雹、地震等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将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的安排部署,及时作出相应政策调整。各市、县(区)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的统一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防灾救灾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防灾救灾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根据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提出的防灾救灾资金分配建议下达资金预算,开展防灾救灾资金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水利厅负责协助编制中期财政规划,会商财政厅提出防灾救灾资金分配建议,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指导防灾救灾资金使用,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防灾救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等。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负责本地区防灾救灾项目资金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督等,做好预算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防灾救灾资金根据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实际发生情况和防灾需要,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署分配拨付和使用管理,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在人大批准预算之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安排防灾救灾支出。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进排水设施设备、小型牧道铲雪机具,以及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修复等费用,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等。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圈)等生产设施和购买、调运饲草料补助等费用。
(二)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水产种苗),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药剂拌种,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及必要的作业费等费用。区域内发生的二类农作物病虫害给农业生产带来的重大损失,可统筹区级资金适当安排。
第八条 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强制免疫方面,主要用于对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自治区集中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二)强制扑杀和销毁方面,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方面,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四)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屠宰厂(场)。
(五)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补助经费可用于相应防疫工作支出。
第九条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防汛方面用于对安全度汛、防凌,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蓄滞洪区围堤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及设施等)水毁灾损修复及救灾所需的防汛通讯、监测预警相关设施设备修复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农田水利设施、农村供水设施等与防汛无关的设施修复。
(二)抗旱方面用于支持兴建、修复救灾所需的抗旱水源和调水供水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实施调水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设施建设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调水及旱情测报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
第十条 防灾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开支、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动物防疫、水利救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受灾情况和防灾需要,自治区财政厅商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动物防疫补助和水利救灾。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申请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时,按照资金支出方向,由农业农村或水利部门核实受灾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或水利部门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和农业农村厅或水利厅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申报材料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灾情基本情况、受灾区域及面积、损失金额、市县(区)财政投入情况(附资金拨款文号及时间)、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数额、资金用途及防灾减灾救灾措施、本年度已下达的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绩效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进度、使用方向、实施效果)等内容。各市、县(区)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要加强灾情勘察,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相关资料需留存备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灾损情况抽取核查。
第十三条 防灾救灾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执行进度、使用方向、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监管情况等作为调节因素进行适当调节。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农业自然灾害补助,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灾情基本情况、受灾农作物种植面积、受灾畜禽数量、饲草料缺口、受灾水产养殖面积及产量、农牧渔业生产设施损毁情况等。农作物受灾,按受灾、成灾、绝收面积测算补助;畜禽和水产养殖受灾根据灾情程度和因灾损失给予适当补助。农业生物灾害补助,分配因素主要包括本年度农作物病虫害成灾面积、防治任务面积,上年度市县(区)病虫害防控投入、实际防控面积、病虫害发生面积、危害程度等。农业自然灾害、农业生物灾害灾前预防,根据实际措施、成本、规模等给予适当补助。
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因素根据相关支持内容具体确定,并可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或据实结算的任务,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支持项目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其中:对于强制免疫补助,根据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测算。其中强制免疫补助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应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求,结合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合理安排补助资金,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对于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根据强制扑杀畜禽实际数量、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实际重量、单种动物产品和物品销毁补助标准等据实结算,其中扑杀和销毁补助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经费实行总额上限管理。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5日前,向农业农村厅报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底期间的强制扑杀、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实施情况,以及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情况,作为强制扑杀、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经费测算依据。
对于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根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量(80%)、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量(20%)测算,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进行适当调节。各市、县(区)应根据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专业集中处理量和自行处理量,结合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合理安排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需要。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灾情基本情况、水利工程设施水毁直接经济损失、市县(区)洪涝救灾资金投入、耕地缺墒情况、受旱面积、因旱影响正常供水人口和大牲畜数量、市县(区)调水和其他抗旱投入情况等。其中,洪涝灾害,根据因灾损失的市县投入等给予适当补助;干旱灾害,根据受旱面积、市县(区)调水抗旱投入等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国家、自治区部署和重要指示批示,对突发农业和水旱灾害处理等特殊事项,可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结合灾情实际,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统筹确定防灾救灾资金具体规模。
各市、县(区)要在重大灾害发生前加大灾害预防以及灾后处置和恢复资金投入。自治区财政在分配防灾救灾资金时,将各市、县(区)财政投入作为考虑因素,对于在应对灾害防灾减灾救灾中未履行投入责任或实际投入明显偏低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第十四条 在遭受严重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时,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强化支出责任落实,统筹自身财力优先安排资金投入,保障防灾减灾救灾需要。
第十五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应为财政厅按规定分配、审核下达资金提供依据。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分配因素测算,统筹考虑各市、县(区)上报的救灾资金申请并进行审核。其中用于农业灾害灾前预防的救灾资金,需根据农业、气象等部门预测灾情发生和以前年度灾害实际发生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综合分析,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动物防疫补助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畜禽饲养量和各市、县(区)申请文件等,审核并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管理要求。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自治区水利厅根据分配因素测算,统筹考虑各市、县(区)上报的救灾资金申请并进行审核,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
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大防灾减灾救灾事项,由自治区财政厅分别商农业农村厅、水利厅落实。
第十六条 分配给各市、县(区)的防灾救灾资金,财政局要督促相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并及时拨付到资金使用部门(单位)或个人。各市、县(区)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市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
对于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国家、自治区部署和重要指示批示,统筹考虑各地灾情发生发展及防灾减灾救灾需要、各市、县(区)资金申请、农业农村厅和水利厅资金安排建议等情况,全年分批次下达。
对于动物防疫补助,中央财政下达动物防疫补助预算后,农业农村厅应在15日内向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区域绩效目标。财政厅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的时限以及区级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分配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其中:强制免疫、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及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预算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前下达到市、县(区)财政部门;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根据据实结算情况下达预算。
第十七条防灾救灾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救灾资金用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在非严重自然灾害必须紧急采购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择适用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因自然灾害严重必须实施紧急采购的,可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由采购单位根据实际需求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财政、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在分配防灾救灾资金时,统筹考虑资金的执行进度。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备案工作。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在确保 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有效的前提下,结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政策制度办法制定、灾损核实、政策实施效果等纳入绩效评价范围,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升资金绩效管理效能。
第二十条申请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时,要根据申请资金额度、补助对象、使用方向等同步研究绩效目标,以提高资金分解下达效率。能够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要做到绩效目标连同资金预算一同申报、一同审核、一并下达。结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紧急性和特殊性,对确难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财政厅可不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由市、县(区)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在资金下达45日内将填报的区域绩效目标报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或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预算执行中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偏离原定绩效目标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按年度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及时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至自治区财政厅和农业农村厅或水利厅。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防灾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实行项目台账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运用资金监督管理平台,加强资金日常监督,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各市、县(区)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要建立工作台帐,将资金支持内容、工程实施方案、补助对象、补助金额、采购票据等留存备查;建立防灾救灾资金执行与使用情况定期调度、报送机制,自治区财政厅在下达防灾救灾资金3个月后,定期调度资金支持内容及执行进度等,并将报送情况纳入绩效评价管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水利厅要适时抽取核查相关受灾地区上报情况及数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于动物防疫补助,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和自治区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动物防疫补助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下达预算、分配和使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 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公开有关要求,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各市、县(区)财政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明确信息公开平台及方式;安排乡(镇)使用的资金,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自治区财政厅和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指导做好公开公示工作,畅通群众信息反馈途径,及时处理群众举报问题。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防灾救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防灾救灾资金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防灾救灾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使用防灾救灾资金的自治区有关单位,资金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农发〔2023〕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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