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安全生产风险防范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7/2024-00417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4-09-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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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水利厅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安全生产风险防范的通知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水利基础设施和国庆、中秋两节安全生产防范工作,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大水利基础设施工程安全风险防范的通知》(办监督函〔2024〕746号)等要求,现就做好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要深刻吸取事故灾害教训。今年入汛以来,广东梅州梅大高速、陕西商洛柞水高速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受强降雨影响,接连发生塌方、垮塌等灾害,导致重大人员伤亡。8月11日,河南省新乡市“四县一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东线项目发生一起管道清理作业人员窒息事故,造成5人死亡。我区“8.25”强降雨也引发险情和灾害。当前,正值秋季水利工程建设高峰期,水利运行工程相继检维修,国庆和中秋节假日临近,影响安全生产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水利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形势依然严峻。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今年以来行业内外事故灾害教训,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安全生产防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水利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各单位(部门)要切实扭转“重建设、轻管理”的观念,坚持水利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将安全生产贯穿在水利基础设施工程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等全过程。各水利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要压实主体责任,把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建设要求,落实在每个在建、在运工程上,把危险源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每个领导、每个员工人头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严查密防各类风险隐患,保障水利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
二、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
(一)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强化源头防范,切实加强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严厉打击虚假招标、违规招标、围标串标、出借借用资质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对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参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规定实行失信惩戒。
(二)加强施工现场监管。加强对水利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监管,督促项目法人落实工程建设管理首要责任,对履约不到位的参加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进行处理;涉嫌违纪或者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三)加强违法问题线索排查和查处。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为重点,加强违法问题线索排查和查处,依法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联合惩戒、“一案双罚”等手段,形成强有力的警示震慑。
三、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一)加强设计质量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勘测设计单位、咨询评审和审批部门,要加强源头管控,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及相关规程规范开展勘测设计和成果技术审查,深入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关键技术问题,严格落实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防洪能力、泄流能力、工程选址、抗震设计、结构安全、安全监测、安全生产费用等设计内容及技术要求,重点关注劳动保护与工业卫生、消防、安全措施等内容。
(二)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按照批复的设计文件开展建设工作,严禁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严格过程质量控制和竣工验收管理。项目法人要落实工程建设首要责任,压实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对参建单位合同履约特别是人员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盯紧高边坡开挖、隧洞施工、高支模施工、挡水围堰、临时用电和员工宿舍,以及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火动焊作业等事故易发多发领域和关键部位环节,坚决整治不按设计和方案施工、盲目抢工期赶进度、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偷工减料等行为,严防坍塌、物体打击、车辆伤害、高处坠落、窒息中毒等事故发生。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制止、责令整改,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处罚。
四、加强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
(一)深入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高度重视水库、蓄水池等工程蓄水情况和水工建筑物、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全面构建现代化水库运行管理矩阵,做好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白蚁等害堤动物防治和大中型水闸、泵站、水库安全鉴定等工作。加强水库放水安全风险防范,对下游有居民点或重要设施的大中型淤地坝配套安装安全监测设施。
(二)强化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强化水利工程安全运用管理,做好汛前安全隐患排查、汛后水毁工程修复和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工作。要组织做好大中型灌区工程、水库工程、农村供水工程、淤地坝工程的水工建筑物、机电设施、闸门启闭设备、监测监控设备、防火设施、备用电源、水处理设施等重点部位危险源辨识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及时跟进维修养护。加强堤防险工险段、穿(跨)堤建筑物的巡查检查,做好水毁工程修复。要密切关注有限空间作业等关键环节和设施设备失修失养、超负荷使用等风险隐患,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妥善解决,严防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窒息、中毒等事故。
五、加强数字孪生水利工程建设和安全监测预警
(一)加强数字孪生水利工程建设。要锚定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效益充分发挥的目标,加快推进建筑数字模型技术在水利工程全生命周期运用,新建工程要实现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动态感知、智能预警、智慧响应,数字孪生工程与实体工程要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二)加强已建水利工程数字技术应用。全面精准动态掌握工程信息,完善监控感知体系,推进运行管理各项业务数字融合应用,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要建设卫星、雷达、无人机、无人船、视频监测点、地面监测站、水面水下监测点、水利工程监测站等组成的“点线面体”监测网络,基本覆盖水利对象全要素和水利治理管理全过程。
(三)加强工程安全监测预警能力建设。结合数字孪生和“六项机制”等工作,提高工程安全监测预警能力,强化重大水利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运行监测,对监测设施设备加强维修检修和校核,确保正常运行,及时掌握安全状况,制定完善极端天气下水利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受影响区域应急处置预案,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事故发生。
六、从严实施洪水影响评价许可
(一)加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充分考虑不利情况,科学评估洪水对建设项目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从严开展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强化本级许可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压实监管责任,开展属地蓄滞洪区日常巡查检查,及早发现、及时纠正、依法处理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上报。如已许可项目在蓄滞洪过程中发生重大险情或发现项目对蓄滞洪区功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实施倒查机制,对未按规定实施许可、在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未严格履行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涉河建设项目,要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其建设方案应符合相关水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防洪、岸线保护利用等规划要求,不得影响行蓄洪水和防洪安全。依法依规办理许可手续,严禁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越权审批。桥梁项目直接关系行洪通畅和防洪安全,要严格许可把关,桥梁应布设在河道顺直、河势稳定的河段并采用全线跨越方式,桥梁轴线应与河道主流流向正交,严格控制桥墩阻水比,梁底要留足安全超高,并保证流冰、泥石流、漂浮物等顺利通过。
(三)加强涉河项目监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范围涉河项目监管,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置未批先建、批建不符、防洪补救措施不到位、度汛方案不落实、施工渣土及临时设施清理不彻底及其他影响防洪安全问题。组织对管理范围已建桥梁阻水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建立问题台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河道行洪的不利影响。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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