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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7/2024-00047 文号 宁水保发〔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02-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水利厅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宁水保发〔2024〕2号

各市、县(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2023年9月,水利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水保发〔2023〕11号),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进度质量、资金计划、项目验收及资料档案管理等监管全过程提出监管目标和具体要求。但从近年实施情况看,部分水土保持工程仍因前期工作不深不细,影响了工程建设质量和治理效果,主要是对治理区土地属性核实不准确、管控政策执行不严格,致使项目无法真正落地,植物措施用水未经论证或者论证不合理,灌溉用水无保障等。为保障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质量和项目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治理措施用地的合规性

在淤地坝工程、小流域和坡耕地综合治理项目选址和前期工作开展过程中,积极对接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准确核实土地属性,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制度,坚决贯彻“非农化”“非粮化”政策,避免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及自然保护区等土地。确实难以避让的,按照土地管控政策,编制土地预审等前置要件,确保项目合法合规。项目审查审批时应将土地属性核实及要件办理作为审查重点,严格审核把关。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土地属性。

二、严格落实植物措施的用水保障

项目林草措施设计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绿化试点示范区实施方案》和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四水四定”实施方案》,坚持“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宜封则封”的原则,降雨量小于400毫米地区布设水土保持林草措施,要严格落实“四水四定”要求,开展水资源论证,并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编制实施方案。结合水源工程保障能力、用水指标落实等情况,合理确定林草措施规模、种植方式和类型,优先选择耐旱耐寒、耐盐耐碱、乡土本地类树种草种。自备水源的应办理取水许可手续,落实用水指标和用水计划,保障工程正常发挥效益。用水指标不落实、工程供水能力不保障、取用水手续不完善、空头表态承诺的治理项目,应一票否决。

三、严格落实前期工作审核把关

各市、县(区)水务局和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编制单位,要始终把治理措施用地、植物措施用水作为项目选择和前期工作的先决条件,充分进行现场调研、核实论证,设计报告中应将自然资源部门图斑地类属性图件、林草措施用水指标承诺或者确权文件、县(区)水务局项目初审意见等作为设计报告的重要附件,提交技术审查单位。上述要件不齐全的,咨询单位不得受理,技术咨询审查不予通过,审批部门不予批复。

四、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质量安全

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责任,按照工程设计和技术标准规范管理、标准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图斑位置、措施类型、林草和灌溉设计标准等。因不可遇见等外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法人应及时按程序调整纠偏。要组织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应优先在原项目区内调整,其次考虑在本县(区)内同类地区调整,并严格按照变更程序进行核准报批;县(区)内确实无法调整实施的项目,水利厅将调整投资计划。对未履行设计变更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实施,以及对设计文件有较大缺陷未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的,将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52号)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原则,强化工程建设生产安全。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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