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地方标准评估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7/2024-00036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4-01-19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水利厅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地方标准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部署要求,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标准制定和应用促进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函》(〔2024〕28号),现就开展现行水利地方标准评估清理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对现行有效地方标准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清理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梳理地方政策措施引用地方标准情况。排查措施引用地方标准涉嫌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问题。
(二)排查地方标准超范围制定、地方标准技术内容不合规,涉嫌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市场准入和退出、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等问题。
(三)排查强制性地方标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情形的问题。
二、标准项目及自查责任单位
本次标准评估涉及水利厅归口的现行有效地方标准38项,标准名单和自查责任单位详见附件1。
三、标准评估工作内容及依据
本次标准评估工作包括政策措施引用地方标准评估和地方标准内容自查评估。标准评估工作依据《地方标准制定和应用评估细则》及其评估内容和评估方法,详见附件2。
(一)政策措施引用地方标准评估。各责任单位负责自查梳理地方政策措施引用地方标准情况,重点排查涉嫌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地方标准。填写附件3表1内容。
(二)地方标准内容自查评估。对超范围制定与区域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政府规范管理和指定特定的品牌、商标、供应商、原产地等无关的地方标准进行自查评估。对涉及必要专利的地方标准进行梳理统计。对地方标准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协调等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问题的标准给出废止或修订的意见。完成填写附件3表2、表3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落实,安排业务骨干和专人负责承办,按要求完成自查评估任务。
(二)请各责任单位于2024年1月25日前将填写完成的附件3(表1、表2、表3)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通过宁政通或电子邮箱发送科技与信息化处,经水利厅审核汇总后函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联系人及电话:赵东辉 程渝倩 0951-5552261
电子邮箱:nxslkj@163.com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