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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强化水利体制机制法治管理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7/2022-00430 文号 宁水法发〔2022〕7号 发布日期 2022-05-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水利厅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强化水利体制机制法治管理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水法发〔2022〕7号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健全水治理体制机制和法治体系,加快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为先行区建设水安全提供制度保障,根据《水利部关于强化水利体制机制法治管理的指导意见》(水政法〔2021〕400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强化水利体制机制法治管理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政法〔2021〕38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水利厅“十四五”强化水利体制机制法治管理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2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水利厅“十四五”强化水利体制机制法治管理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河湖长责任体系更加完善,流域治理管理体制更加健全,水行政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水权、水价、水资源税、水利投融资、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和生态补偿等重点领域机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政府与市场“两手发力”作用更加明显;水利建设和运行安全机制更加完善。水法规体系更加健全,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有效落实,水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明显提升,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水利高质量发展制度体系基本建立,依法治水管水能力显著提高。

二、注重协同高效,不断完善水利管理体制

(一)强化河湖长制体系建设。

1.站在生态文明建设高度,以河湖长制为抓手,推动部门协同共治,深化效能目标考核,强化河湖系统治理。健全河湖长制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推动河湖长制由全面建立体系到全面落地落实、从“有名有责”到“有能有效”,推动河湖管理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河湖处,配合单位:河湖中心,各市、县<区>水务局,2022年完成)。

2.建立完善自治区河长办联合办公机制,深化“1+N”和“河长+检察长+警长”监督机制,深入推进河湖长制改革,更好地发挥平台统筹作用,强化政府监管(牵头单位:河湖处,配合单位:河湖中心,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

 3.组织开展河湖管理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河湖长考核制度,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压紧压实各级河湖长责任(牵头单位:河湖处,配合单位:河湖中心,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建立自治区级河湖水生态健康普查台账,逐步建立河湖健康档案,滚动编制“一河(湖)一策”,统筹规划实施“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牵头单位:河湖处,配合单位:规计处、河湖中心,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完善河湖管理保护制度建设、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建立完善河湖管护队伍,打通河湖管理保护“最后一公里”(牵头单位:河湖处,配合单位:河湖中心,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

4.强化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实施绩效评价考核(牵头单位:河湖处,配合单位:河湖中心,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

(二)强化黄河流域宁夏段治理管理。

1.严格按照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强化黄河流域宁夏段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充分发挥黄河流域宁夏段整体治水管水效能(牵头单位:规计处、水资源处、河湖处、水保处、建设与运行处,配合单位:防御中心、水调中心、河湖中心、水文中心、水保总站,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研究落实好取水许可事项审查审批权限,以及水利部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有关要求(牵头单位:水资源处、河湖处,配合单位: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充分发挥黄河宁夏段水旱灾害防御统一调度作用,按照分级负责调度要求,自治区、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修订完善黄河干流水库、重要中型水库、一般中小型水库防洪调度运行方案。汛期,按照《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及水库汛期调度运用、汛限水位监督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开展防洪调度,自治区、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库防洪调度监管,保障水库规范调度(牵头单位:建设与运行处,配合单位:防御中心,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

2.执行水利部关于水资源、水土保持、水文信息等有关监测指标和检测规范,研究制定符合宁夏区域经济发展的地方检测标准(牵头单位:科信处,配合单位:水资源处、水保处、信息中心、水文中心、水保总站、灌排中心,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指导建立自治区、市、县(区)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雨情、水情、水工程调蓄、取用水、重要断面调度控制要素等监测信息以及水资源调度信息共享,支撑防洪、水资源、生态调度精准决策(牵头单位:水资源处、科信处,配合单位:防御中心、水文中心、水调中心、信息中心,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

(三)强化水行政管理职能。

1.持续做好各项涉水体制改革的研究应对,根据自治区编办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厘清各部门职责关系,不断优化机构设置,强化水利厅现有职能定位,压实监管责任(牵头单位:机关党委<人事处>,配合单位:各处室,持续推进)。

2.推行权责清单制度。落实好国务院、水利部各项权责事项清单,全口径梳理校核权责事项清单,明确各部门权责、边界。依法向社会公开权责事项,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等情况,及时动态调整,督促各部门落实好监督管理职能(牵头单位:法规处、机关党委<人事处>,配合单位:各处室,2022年完成)。

3.完善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宁夏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制订《宁夏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导则》,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全面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牵头单位:节水供水处、水资源处,配合单位:水调中心、水文中心,2022年完成)。

4.出台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完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体系,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构建水土保持协同监管工作格局,更好发挥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牵头作用,落实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及社会各方面责任,为新阶段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牵头单位:水保处,配合单位:水保总站,各市、县<区>水务局,根据水利部、自治区相关要求安排)。按照美丽中国建设评估指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约束性指标要求,将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市、县(区),完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压实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水土保持责任(牵头单位:水保处,配合单位:水保总站,各市、县<区>水务局,2023年完成)。健全水土保持责任考核评估制度,联合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开展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考核评估,强化考核评估结果应用,充分发挥考核评估“指挥棒”作用(牵头单位:水保处,配合单位:水保总站,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

三、坚持两手发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一)深化用水权改革。

1.依据“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地下水管控指标方案,严格管控指标落实,严守水资源总量控制红线,建立水资源优化配置体系,推进农业、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权全面确权(牵头单位:水资源处、农水处、节水供水处,配合单位:用水权改革专班、水调中心、水文中心、灌排中心,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民主管理、合作互助”的要求,健全基层用水管理组织机构,建立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强化监督指导,促进基层用水管理组织规范运行(牵头单位:农水处,配合单位:灌排中心,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

2.出台《宁夏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关于金融支持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方案》(牵头单位:水资源处,配合单位:财务处、用水权改革专班,2022年完成)。建成运行自治区用水权确权交易监管平台和数据库,进一步完善用水权市场化交易机制,强化用水权交易监管,推进区域水权、取水权、灌溉用水户用水权等交易,纳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管理运行,开展政府投资节约的用水权收储和政府无偿配置的“富余”用水权收储工作,强化交易全链条监管,积极推进二级市场交易(牵头单位:水资源处,配合单位:农水处、用水权改革专班、水调中心、灌排中心,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开展水权转让交易评估,总结改革经验,研究完善政策措施(牵头单位:水资源处,配合单位:用水权改革专班、水调中心、水科院,2023年完成)。

3.鼓励取用水户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实施合同节水管理等措施节水,对节约的水进行交易,获取节水效益。推广合同节水管理模式,配合推动完善财政、金融、税收等扶持政策,培育壮大合同节水市场,促进合同节水产业发展(牵头单位:节水供水处、农水处、水资源处、财务处,配合单位:用水权改革专班、水调中心,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

(二)深化水价机制改革。

1.推动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定价成本监审制度,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积极对接水利部及时制定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和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牵头单位:农水处、财务处,配合单位:灌排中心、水调中心,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实施青铜峡、固海等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升级改造,完善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制定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计划,建立完善农业水价机制,出台《加强农业用水管理的行动方案》《规范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健全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农水处、节水供水处、财务处,配合单位:灌排中心、水调中心,各渠道管理单位,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实行“骨干工程水价+末极渠系水价”终端水价制度,加快骨干工程水价调整,完成引黄灌区骨干水利供水工程农业水价调整方案,配合完成引黄灌区骨干水利供水工程成本核算、成本监审和价格调整,制定《宁夏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宁夏节约用水奖补办法》,逐步实现水价按成本运行,健全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牵头单位:农水处、节水供水处、财务处,配合单位:灌排中心、水调中心,各市、县<区>水务局,2022年完成)。加快推进末级渠系水价综合改革,22个县(区)全部执行新一轮批复调整的末级渠系农业水价(牵头单位:农水处,配合单位:财务处、灌排中心,各市、县<区>水务局,2022年完成)。

2.健全城乡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推进城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完善农村居民用水水价形成和水费收缴机制(牵头单位:节水供水处、财务处,配合单位:水资源处、农水处、水调中心、灌排中心,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

(三)深化水资源税改革。

1.积极配合财政、税务等部门深化水资源税改革,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制度体系。深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合理确定纳税人、征税对象、计征方式、适用税额、征税机制,运用经济杠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完善水资源计税水量计量监管制度,探索建立水资源税征收管理与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衔接机制(牵头单位:水资源处、财务处,配合单位:用水权改革专班,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根据水利部、自治区水权改革相关要求安排)。

(四)深化水利投融资机制改革。

1.积极对接国家部委千方百计争取国家加大投入力度,主动协调自治区相关部门最大限度落实财政资金稳住“基本盘”。指导市县、基层单位多渠道筹措资金,用好用足金融支持政策,把地方政府专项债、银行贷款作为重要融资渠道扩大“增长盘”,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水利建设畅通“资金流”(牵头单位:规计处、财务处,配合单位:各相关处室,持续推进)。

2.支持社会资本采取股权合作、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有供水、节水等收益的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牵头单位:规计处、财务处、节水供水处,配合单位:各相关处室,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

3.积极探索推进水利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强化财务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防范化解水利资金资产风险(牵头单位:规计处、财务处,配合单位: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

(五)探索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水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改革。

1.建立自治区水文水资源调查监测、生态流量监测预警制度,配合水利部建立水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完善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制定用水总量核算方案,实现用水统计数据核算标准化,为水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机制提供支撑(牵头单位:水资源处,配合单位:水文中心、水调中心,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

2.加强地市重要控制断面水文水资源监测分析,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供依据。针对泾河源头、重要水源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等重点区域,探索开展水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探索黄河流域宁夏段干流及重要支流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牵头单位:水资源处、水保处,配合单位:水文中心、水保总站,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配合财政厅推进落实《关于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完善全区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落实水土保持补偿费以奖代补政策(牵头单位:水资源处、水保处、河湖处、财务处,配合单位:各市县<区>水务局,2022年完成)。

3.完善水资源管理考核评价体系,优化考核内容和指标设置,健全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保障机制(牵头单位:水资源处、节水供水处、农水处,配合单位:水调中心、水文中心,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

四、强化风险防控,完善水利安全管理体系

(一)不断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制。

1.完善“四制”管理体系,健全勘察设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竣工验收全环节监管机制。完善《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运行机制(牵头单位:建设与运行处、规计处、财务处,配合单位:各市、县<区>水务局,2022年完成)。因地制宜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管理总承包等模式(牵头单位:建设与运行处,配合单位: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

2.强化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终身责任制、质量全过程控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出台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提升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方案,提升水利行业质量意识,加强水利建设质量管理机制建设。强化宁夏水利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完善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平台(牵头单位:建设与运行处,配合单位: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推进落实《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全面开展我区水利建设领域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提升监管效能(牵头单位:建设与运行处,配合单位:各市、县<区>水务局,2022年完成)。

3.积极配合水利部推进监理制改革,完善监理制度,明晰监理单位职责和工作程序。加大市场主体行为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监管,按照综合监管、专业监管、日常监管三个监管层级开展监督检查,实现监管全覆盖(牵头单位:建设与运行处、安全与监督处,配合单位:各有关处室,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

(二)不断推进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健全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机制。

1.健全工程运行管理制度,推进工程运行管理标准化。积极做好水库、水闸、淤地坝等水利工程注册登记、安全鉴定、除险加固、降等报废、应急处置等工作,压实属地管理,严格落实小型水库、淤地坝防汛“三个责任人”责任,建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及时做好全国统一的水库管理信息填报、审核、更新工作,实现水库信息动态管理。完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机制,创新管护机制,探索对分散管理的小型水库,明确管护责任,实行区域集中管护、政府购买服务、“以大带小”等专业化管护模式,提高小型水库管护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水库与移民处、建设与运行处、水保处,配合单位:防御中心、水保总站,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

2.推动健全堤防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完善信息登记管理,实施险工险段排查和安全评价试点,强化安全管理。落实水库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管理制度,健全水库安全运行监测系统。落实好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有关要求,保障防洪安全。完善调度运用决策程序,落实调度运用责任(牵头单位:建设与运行处、水库与移民处,配合单位:安全与监督处、防御中心、水调中心、定额和质量安全中心,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

3.以县为单位推进城乡供水管理服务,规模化供水工程实现专业化管理,小型供水工程探索专业化、社会化管理模式。加强淤地坝安全运用管理,建立(落实)淤地坝维修养护长效机制,抓好淤地坝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压紧压实淤地坝度汛责任。推行“乡镇用水合作社”“专业化服务公司”等模式,加大基层用水管理组织的示范创建(牵头单位:节水供水处、农水处、水保处,配合单位:水调中心、水保总站,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

(三)不断推进水利安全生产保障工作,完善水利安全生产保障机制。

1.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党政领导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完善《自治区水利厅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牵头单位:安全与监督处,配合单位:定额和质量安全中心、厅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

2.完善《自治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健全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等全链条管控机制,完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分级管控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状况评价制度,实施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构建水利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印发《宁夏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自治区水利厅安全生产监管清单》、《自治区水利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责任清单》,完善《自治区水利厅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强化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制度(牵头单位:安全与监督处,配合单位:定额和质量安全中心、厅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

3.印发《自治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持续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健全预案体系,加强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能力(牵头单位:安全与监督处,配合单位:定额和质量安全中心、厅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

五、坚持依法治水,夯实水利法治基础

(一)健全水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1.加快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抗旱防汛条例、供水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基础性法律修制订。深入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水利规划体系、水资源管理制度、河湖管控制度、水旱灾害防御制度等重大问题研究,构建新时代水安全保障基本制度体系(牵头单位:法规处,配合单位:各有关处室,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

2.加快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健全取用水监管、水资源调度管理、水生态保护修复、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水行政执法、水利监督等方面规章,保障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牵头单位:法规处,配合单位:各有关处室,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

3.依法制定及清理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制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并及时向自治区司法厅进行报备;积极配合自治区政府、依法治区委员会清理自治区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同时开展水利厅现有规范性文件清理(牵头单位:法规处,2022年完成)。

(二)健全水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1.健全水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依据水法律法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三定”职责,强化与编办、司法部门沟通协调,深入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全面调研基层单位执法改革情况,研究出台水行政执法与综合执法衔接机制(牵头单位:法规处、机关党委<人事处>,配合单位:各市、县<区>水务局,2022年完成)。

2.全面落实水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基层水行政执法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水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争取执法经费保障,推进落实水行政执法装备配置(牵头单位:法规处,配合单位:各有关处室,厅属各单位,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

3.结合水利领域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建立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严重影响防洪安全、非法采砂、破坏河湖、造成严重水土流失、损害水生态等违法行为,依法加重处罚力度,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牵头单位:法规处,配合单位:河湖处、水保处、防御中心,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

4.开展执法提升年活动,加大对防汛保安、地下水超采、水土保持、渠道管理范围内水事矛盾等领域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水事违法行为日常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严格落实《关于加强涉水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协作备忘录》,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完善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重点整治行业执法“三不为”等问题,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牵头单位:法规处,配合单位:水资源处、河湖处、水保处、水库与移民处、防御中心,厅属渠道管理单位,各市、县<区>水务局,2022年完成)。

(三)深化水利“放管服”改革。

1.严格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优化权责清单,依法依规取消变相审批,落实审批事项的整合与合并,完善审批事项清单和行政审批办事流程,依法依规开展行政许可,深化水利领域“证照分离”改革(牵头单位:法规处,配合单位:各有关处室,行政审批办,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

2.完善“互联网+监管”两个清单,强化运用“互联网+监管”平台,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线上线下一体化全过程监管,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建成“审管联动”试点(牵头单位:法规处、建设与运行处,配合单位:各有关处室,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

3.持续深入推进“宁夏水利行政审批系统”与“宁夏政务服务网”、“我的宁夏”APP、“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系统”融合畅通,全面落实“四级四同”,三减一提升,对同一建设项目需要办理多个水利行政许可的,推行“四个一”办理方式 (一次申报、一本报告、一次审查、一件批文),为企业办事提供便利(牵头单位:法规处,配合单位:各有关处室,行政审批办,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

(四)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水平。

1.及时制定《水利法治政府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按照宪法法律规定履行政府职能,确保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框架下运行。严格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同志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年度述职重要内容。严格落实《自治区水利厅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管理办法(试行)》,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牵头单位:法规处,配合单位: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

2.严格落实《自治区水利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按照自治区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等制度规定,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动态清理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凡是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项目,均应依法依规开展合法性审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时完善决策程序和工作规则,提升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平安水利建设要求,完善水事纠纷预防调处制度(牵头单位:办公室、法规处,配合单位:各有关处室,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

3.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有序推进水利系统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制定发布水利普法四个清单,细化普法内容,实化工作措施,持续提升水利干部职工法治素养和全社会水法治意识(牵头单位:法规处,配合单位: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

4.强化依法行政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运用。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发挥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作用,建立健全水治理体系标准化。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积极对接政府信息平台建设,推动水利行业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与数据共享平台交换对接,实现政务数据互联互通。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加大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建设水利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用查询平台,实现统一公开查询。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实时录入监管事项,推动水利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列入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建成“审管联动”一体化应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现审批事项与监管事项衔接,有效提升监管能力(牵头单位:科信处、法规处、办公室、建设与运行处,配合单位:信息中心,各有关处室,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

5.严格落实党管网络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水利厅党委落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网络安全网络化管理责任,夯实网络安全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完善《网络安全告知书》等制度,加强网络安全风险预警、隐患排查等告知频次,进一步压实各方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强化落实网络安全“三同步”,指导开展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测评、整改工作。依法开展重点应用系统密码应用改造和密码测评,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护。规范云网资源配置管理,制定《宁夏水利云资源管理办法》,保障基础环境和应用部署“双安全”。制定和完善水利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水利系统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开展网络安全重保工作,落实重保“零报告”制度。持续开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规制度的学习、宣传和运用,强化领导干部学网、懂网、用网意识(牵头单位:网信办、办公室、机关党委<人事处>,配合单位:信息中心,各有关处室、厅属各单位,各市、县<区>水务局,持续推进)。

六、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把强化体制机制法治建设作为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具体行动。压紧主要领导主体责任,亲力亲为牵头抓总,压实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事无巨细具体抓,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年度任务目标,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市、县(区)水务局、各处室及厅属各单位在水利立法执法、水权水价、投融资、生态补偿等方面,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作,凝聚各方共识,形成工作合力。水利厅有关处室要加大对各市、县(区)水务局业务工作指导,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提升工作效能。

(三)强化监督考核。水利厅有关处室要将体制机制法治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河湖长制考核体系、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加强监督检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将建立投融资、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等机制,与投资安排、项目审查审批挂钩。实施动态跟踪,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确保取得实效。各市、县(区)水务局、各处室要加强对体制机制法治建设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督促落实,每年底向水利厅报告工作推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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