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用水权改革 加强农业用水管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7/2022-00318 | 文号 | 宁水农发〔2022〕10号 | 发布日期 | 2022-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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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水利厅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用水权改革 加强农业用水管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宁水农发〔2022〕1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以及来宁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切实加强农业用水管理,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关于落实用水权改革 加强农业用水管理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并经自治区用水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2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落实用水权改革 加强农业用水管理行动方案
水资源短缺是我区的基本区情,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受自然条件、水利设施配套、管理体制等影响,我区农业用水还存在管理机制不健全、末级渠系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基层水费收缴不规范等问题,直接制约农业用水效率,不利于水利设施的良性运行和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为切实加强农业用水管理,促进农业用水集约节约和高质量发展,按照自治区用水权改革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严格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统一调度、分级负责”制度,按照自治区用水权改革和“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方案要求,把实际灌溉面积、作物种植结构、灌溉方式和灌溉定额标准贯穿于农业用水权确权、用水需求测算、水量分配和用水管理全过程,开展农业用水管理行动,解决管理机制、管护责任、水费收缴等方面问题,为推动用水权改革和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农业用水实行分级管理,水利厅负责全区农业水量分配和调度,水管单位负责干渠水量调度和供水管理;县(市、区)负责干渠直开口以下到田间的用水管理,做好基层水管组织体系建设,维护用水秩序。
(二)加强农业用水权管控。各县(市、区)要深入贯彻落实《宁夏“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以农业用水控制指标为刚性约束,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先保障粮食作物及葡萄、枸杞等特色种植业用水,压减高耗水作物种植规模,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按照用水权改革要求,以农业用水大户或最适宜计量的末级渠口为计量单元,全面完成农业用水权确权工作。
(三)加强年度用水计划管理。各县(市、区)结合“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按照灌溉方式与定额标准相统一原则,测算县区年度农业用水总量需求,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根据水利部分配的年度用水计划,按照“丰增枯减”的原则及各县(市、区)申报的用水总量需求,下达各县(市、区)、各灌域年度水量分配计划,明确农业用水总量。各县(市、区)负责将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农业用水总量细化分解到乡镇、村组、干渠直开口等最适宜计量单元,与水管单位协商复核后抄报水管单位。水管单位据此制定干渠直开口月水量调度方案,作为年度农业用水量控制指标,指标用完后,停止供水。在年度用水过程中,若需增加用水的,可由县(市、区)会同水管单位在复核工程供水能力基础上,在县域年度用水总量指标内统筹配置,也可通过市场化交易获得,原则上不得跨灌域调整。各县(市、区)通过种植结构调整、改变灌溉方式等产生富余水量指标的,可按有关规定转让交易,交易获得的水量指标,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管理。
(四)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利厅严格执行《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及自治区水量分配和调度计划,按照“年控制、月计划、旬安排、日调度”的要求,统一调度水管单位和各县(市、区)引、用水量,沿黄小型农业取水口纳入水量统一调度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水资源统一调度要求,落实水资源管理主体责任,明确水量调度机构和人员,组织开展县域内水量调配和末级渠系水量调度工作,加强与水管单位沟通协调,及时上报水量调度计划和进度;水管单位根据各县(市、区)汇总上报的用水计划和年度用水总量,结合渠道、泵站供水能力,制定直开口水量调度方案并保障供水。
(五)准确核定灌溉面积。各县(市、区)结合“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中确定的灌溉面积,组织对年度灌溉面积、作物种植结构、灌溉方式准确进行核定,数据精准到户,分别以乡镇、村组和直开口为单位,逐级审核造册、签字确认、公示公开,并向水管单位报备。灌溉期间作物种植结构有调整的,由县(市、区)水务部门组织现场复核后报水管单位备案。
(六)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全面推行用水定额管理,建立定额内用水约束机制,维护用水定额的严肃性,促进节约用水。灌溉定额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0号)执行。超定额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干渠超定额水价按价格部门批复执行,末级渠系超定额水价按基准水价执行,暂不加价。各县(市、区)、水管单位要根据年度灌溉面积、作物种植结构、灌溉定额和灌溉方式共同测算定额内水量,并由县(市、区)水务部门印发各乡镇、基层水管组织执行。水管单位落实用水量定期通报和定额内用水预警机制,按月及时向水务部门、基层用水组织等公布用水量。
(七)大力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各县(市、区)要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效节水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95号),持续推进节水型农业生产方式,落实“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确定的高效节灌率目标,倒逼灌溉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已建成高效节灌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保证建成一处用好一处。
(八)强化用水计量。加快渠道计量设施提升改造,推进精准计量。水量监测计量设施与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等项目同设计、同建设、同运行。分级做好供水计量,干渠直开口采取水工建筑物量测、流速仪量测、测控一体化设备量测等方式计量,扬水泵站采取电磁流量计、“以电折水”等方式计量。县(市、区)基层水管组织要及时会同水管单位完备供用水计量管理手续。
(九)执行末级运行成本水价。农业供水实行“骨干+末级渠系”终端水价,骨干工程分步调整到运行成本水价,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末级渠系执行市、县人民政府批复的运行成本水价,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切实落实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要求,配套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促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顺利推进。
(十)规范水费收缴。供水水费实行“统一征收、分级管理”。干渠水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水管单位核定后,缴入水管单位账户,由水管单位统一缴入自治区财政专户。各县(市、区)末级渠系水费不再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统一纳入地方本级预算管理、专账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末级渠系水管人员工资和灌排设施维修养护等。水费实行公示公开制度,水管单位将干渠直开口水量、水费公开到乡镇、基层水管组织;县(市、区)水务部门及时组织基层水管组织将水费信息公开到用水户。
三、进度安排
(一)细化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明晰农业用水权确权、年度用水指标分配、灌溉面积和作物种植结构、落实定额管理和计量收费、基层水管组织管理监督等为重点,细化制定本地区规范农业用水管理实施方案,及时报自治区水利厅备案。
(二)宣传动员。各县(市、区)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多渠道、多形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农业用水有关政策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动员农民群众配合核实灌溉面积、种植结构和灌溉方式,推行定额内用水,降低用水量,减少水费支出,激发用水户节约用水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组织准确核定灌溉面积、作物种植结构和灌溉方式,按照农业灌溉定额细化年度水量,健全基层水管组织,服从水量调度,维护灌溉秩序,落实定额约束,加强水费收缴管理、工程维修养护、水管组织运行管理监督与考核等工作,切实规范末级渠系农业用水过程管理。
(四)总结评估。各县(市、区)和水管单位认真分析、全面总结农业用水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整改。对实施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固化模式、大力推广、巩固成效,加大示范创建。2022年底前向自治区水利厅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对农业用水管理负总责,加强对当地农业用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日常监督。县级发改、财政、水利、农业、审计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为规范农业用水管理提供组织保障。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和水管单位要按照用水权改革和加强农业用水管理的重点任务和总体安排,结合当地实际,明确路线图、任务书、时间表、责任人。要切实加强调研指导,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严格考核监督。各县(市、区)要把规范农业用水管理作为落实用水权改革、“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督导监管。自治区将把各县(市、区)落实农业用水管理情况纳入全面深化改革、乡村振兴战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对工作滞后、执行不到位的县(市、区)进行通报约谈。
图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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