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2022年防汛保安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 索引号 | 640000017/2022-00211 | 文号 | 宁水法发〔2022〕2号 | 发布日期 | 2022-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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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水利厅 |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2022年防汛保安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宁水法发〔2022〕2号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水利工作会议和全区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防汛保安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办政发〔2022〕55号)要求,结合2022年水利专项执法提升年活动安排,决定开展2022年防汛保安专项执法行动,针对我区2021年防汛救灾存在的薄弱环节,全面排查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安全的违法线索,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河道、水库防洪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检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律法规,重点检查全区范围内有行洪任务的黄河、清水河、苦水河、红柳沟、渝河、茹河、径河、葫芦河等河道,沙湖、星海湖、镇朔湖等湖泊,以及有防洪要求的水库大坝等水利工程,厅属各渠道管理单位直管的具有防洪任务的渠道和直管工程影响防洪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主要内容。
各单位在执法检查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汛前工程隐患排查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水利厅和各单位举报平台上举报并核实的影响防洪的违法行为;其他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检查违法行为的表现。
1.妨碍河道行洪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河道、湖泊、干渠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河道、湖泊、干渠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设置拦河渔具,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行洪的。
2.影响水库大坝等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在库区内围垦、侵占库容;侵占、毁坏大坝、溢洪道等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未经批准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
二、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
防汛保安专项执法行动由水利厅安排部署并组织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辖原则具体抓好违法问题排查和行政执法。水利厅各有关处室和厅属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全程参与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监督检查。行动截止时间为10月20日。
(一)梳理排查问题线索。
1.建立举报平台。自治区水利厅通过水利厅网页对外公布本单位的水行政执法举报电话0951-5552243(http://slt.nx.gov.cn/),各单位也应通过多种方式对外公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确保线索能够及时收集。
2.开展检查巡查及违法问题排查。各单位要加大执法检查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各类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水库大坝等水利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同时要认真研判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汛前工程隐患排查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发现的问题,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3.建立工作台账。各单位要对线索举报、排查、巡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线索台账(见附件1),同时积极开展问题线索核查,对确属违法的要按照应立尽立、应移尽移的原则,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和案件移交,及时填写案件登记表(见附件2),同时建立执法案件台账(见附件3)。
(二)依据法定职责,严格查处违法案件。
1.依据履职查处违法案件。对梳理排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已列入执法案件台账中的案件,应严格实行问题销号制度。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责,依法逐案作出行政处理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严格执行落实到位。对已完成综合执法改革的部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在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检查记录、照片、视频等相关资料移送综合执法部门,并加大跟踪协调力度。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组织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要加大跟踪协调力度。5月20日前,各单位要及时依法查处严重影响行洪的违法案件,应结尽结,为2022年安全度汛提供法治支撑保障,并将有关进展情况报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同时要确保在10月 20日前结案率力争不低于90%。
2.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按照《自治区水利厅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信息,切实做到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客观认定违法事实,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措施。按照水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以及水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种类和程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落实扫黑除恶常态化。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涉嫌犯罪的,要切实保存证据,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禁止有案不立、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现象。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可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院应快捕快诉。切实将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贯穿于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过程,发现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问题线索的,要及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
4.建立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全区每个水行政执法案件均应明确执法主体和督办主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全区水行政执法案件台账实行动态“清零”机制。在案件立案、重大进展节点、结案后的10日内,应在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 (http ://mwrdb. mwr. cn)填报或者更新案件登记表。
(三)持续强化公益诉讼应用。
1.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各单位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涉水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协作备忘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涉水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完善协调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健全衔接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成员单位工作动态交流和信息互通共享,共同研究解决防洪领域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形成司法、执法工作合力。
2.推动公益诉讼方式的使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在河长制工作中建立“河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各级水利、检察、公安部门职能优势,对涉嫌严重影响防洪安全、历史遗留的执法案件,要及时移送相关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等司法手段推动解决。相关情况要在执法案件台账中注明。
(四)强化督办落实。
1.实施挂牌督办。水利厅及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违法案件要挂牌督办不少于3件,指定专人负责挂牌督办案件指导工作,建立挂牌督办案件台账(见附件4),及时推动进展,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电话督办、发函催办、直接派员参与等措施,推动案件顺利办结,逐一销号落实。
2.复核重点案件。自治区水利厅将对执法案件台账中至少10%的案件进行抽查复核,对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案件全口径复核和督促指导,适时挂牌督办。各单位要及时掌握相应市、县(区)的工作进展情况,对于重大案件、重大进展及时报水利厅政策法规处。水利厅将对重大疑难案件实施挂牌督办,确保全面完成案件查处整改工作。所有挂牌督办案件要在2022年10月20日前完成。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防汛保安专项执法行动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站在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及时部署、压实责任、靠实举措、务求实效。积极对本辖区内专项执法行动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认真排查、梳理、汇总,建立各类案件台账,督促违法案件查处整改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法行为,注重执法实效。各单位要坚持公正文明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打击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挂牌督办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区域广、人员多的案件,可采取提级办理、公益诉讼等方式,挖掘典型案例,推动专项执法行动与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汛前工程隐患排查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水事违法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
(三)强化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能。各单位要以此次防汛保安专项执法行动为契机,大力推进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能力建设,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加大监管执法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履职能力。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涉水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协作备忘录》要求,推动水务部门与公检法、司法部门形成长效合作机制,提升水利行业执法水平和效能。
(四)加强信息报送。从2022年3月起,各单位每月3日前在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中完成“问题线索台账”和“案件登记表”的信息填报工作(执法案件和挂牌督办案件2个台账由系统自动生成),并将3个台账书面报送政策法规处,填报说明在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下载。5月20日前,各单位将专项执法行动的阶段性总结报告报政策法规处;10月 20日前,将专项执法行动的总结报告、典型案例报送政策法规处。
(五)加强社会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各地防洪忧患意识和水法制观念,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加大对影响防洪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处罚一起、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良好效应。
联系人:张邦琳、郭子凡 0951-5552230/2243
电子邮箱:sltzcfgc2021@126.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2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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