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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利厅机关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7/2022-00050 文号 宁水办发〔2022〕1号 发布日期 2022-01-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水利厅
有效性 有效

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水利厅机关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厅机关印章使用和管理,有效保障机关印章使用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安全性,厅办公室制定了《水利厅机关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已经厅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22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水利厅机关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厅机关印章使用和管理,建立完善用章审批制度,保障印章使用的严肃性、规范性、安全性,根据国家电子公文管理和水利厅公文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厅机关印章包括:水利厅党委印章、水利厅印章、水利厅办公室印章、水利厅非常设机构印章及相应的电子印章;水利厅钢印;水利厅机关处室印章及相应的电子印章。

本规定所指的电子印章是指在自治区电子政务内网、政务协同办公平台及宁政通等平台上进行传输使用的电子印章。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三条  印章由印章管理员专人负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将印章转让他人代管。

第四条  印章保管必须存柜加锁,随用随锁,保证绝对安全。

第五条  印章限在办公室内使用,不得携带印章外出。

第六条  印章管理员因故离岗确需他人代管印章的,必须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做好印章代管交接手续。

第七条  印章管理员变更应严格履行印章交接手续,并及时向厅办公室告知备案。

第三章  印章使用

    第八条  水利厅正式公文根据厅领导的签发意见用印。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等需加盖水利厅公章的公文或资料,必须经厅长审批同意后用印。

    第九条  水利厅机关处室报送的材料、报表等一般性资料需加盖水利厅印章的,根据文件批示或处室负责人签字用印,并填写《水利厅公章使用登记表》(附件1),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条  水利厅下属单位向有关部门报备、审核的常规性资料需加盖水利厅印章的,应填写《水利厅公章使用审批表》(附件2),经业务处室审核后,向厅办公室报备用印。

第十一条  合同、协议等用印,需以审批表为证,并填写《水利厅合同管理工作台账》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在厅机关内部及下属单位流转的一般性文件资料需加盖机关处室印章的,应经处室负责人审批用印。

第十三条  水利厅机关处室印章由各处室负责保管,使用时须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用印登记。

第十四条  以水利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各类介绍信、证明信等用印,必须经厅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

第十五条  禁止在空白的便条、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水利厅印章,特殊情况确需用印的,必须经厅领导批准并严格控制。

第十六条  印章管理员加盖印章时,要做到印章端正、清洁、美观,符合使用规范。

第十七条  印章管理员对不符合用印手续或规定的,应当拒绝用印。

第四章  印章制发和缴回

第十八条  因单位名称变更、机构撤销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的,或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重新刻制印章的,应填写《水利厅印章制发申请表》(附件3),由厅办公室负责统一制发。

    第十九条  各单位领取新印章或需向其他部门移交印章的,应填写《水利厅机关印章移交清单》(附件4),留印后正式启用。

    第二十条  废止的旧印章应当在废止3日内或新印章颁发当日交回厅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厅办公室对交回的旧印章需登记造册并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五章  电子印章

第二十一条电子印章按照国家电子印章有关标准规范建设子印章和实物印章管理相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水利厅机关电子印章由厅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程序如下

(一)机关处室厅办公室填报《水利厅印章刻发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厅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公文系统运维单位负责制作电子印章。

(三)公文系统运维单位制作完成后交付厅办公室审核厅办公室颁发给机关处室印章管理员保管废止的旧印章应当及时注销。

第二十三条  电子印章同实体印章使用规范相同,严格按照厅领导或处室负责人审批意见用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水利厅办公室负责解释。厅属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水利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水利公文签批要点>等制度的通知》(宁水办发201723号)中《水利厅机关印章使用细则》予以作废。

附件:1.水利厅公章使用登记表

      2.水利厅公章使用审批表

      3.水利厅印章制发申请表

      4.水利厅机关印章移交清单


附件1

水利厅公章使用登记表

序号

使用日

使用公章用途/文件名称

盖章份数

章处室

用章人字

批准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附件2

水利厅公章使用审批表

单位名称


经办人


单位审核人


用印材料

名称


申请使用

公章类别

  水利厅党委印章    水利厅印章

 □河长办印章        水利厅办公室印章

业务处室

意见

             字:

  间:  年  月  日

厅办公室

意见

                         字:

  间:  年  月  日

用印人


用印数


  


用印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水利厅印章制发申请表

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填写

申请单位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原因


印章名称


印章类别

实体印章

    个数:  

申请电子印章请附印模

电子印章

    U-key个数:  

申请单位

审核意见


厅办公室

意见


部门填写

经办人


办理情况



附件4

水利厅机关印章移交清单

序号

实物名称

启用时间(年月日)

新印模

旧印模

移交时间

移交人

接收人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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