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12215 | 文号 | 宁水资发〔2021〕13号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水利厅 |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2021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水资管函〔2021〕140号)、《宁夏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宁政办发〔2013〕61号)等要求,现就开展全区2021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2021年度考核内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强度控制、工业节水、农业节水、城市节水5部分,用水总量控制目标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水利厅2021年宁夏水量分配及调度计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12号)规定执行,其它指标按照宁夏“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和自治区水利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节约用水工作要点>的通知》(宁水节供发〔2021〕6号)确定;重要任务措施落实主要考核2021年度重点工作,包括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节约用水管理、农村饮水安全监管3项内容。
二、考核主体及方式
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教育厅、税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
采用日常监督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各地市人民政府(含宁东管委会,下同),以日常监督为主。日常监督主要采用“四不两直”等方式进行检查,包括中央环保督察和水利部、黄委会及自治区监督检查等内容;年终考核由考核工作组对各地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自查材料进行核查,不再进行现场抽查、不听取汇报。根据日常监督和年终考核情况综合评定年度考核结果,形成考核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通报。各项考核内容具体考核方式见附件1。
各县(区)考核工作由地市人民政府组织,考核支撑资料及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考核组进行复核。
三、考核评分
考核评分满分为100分,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1。评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考核结果使用
按照考核相关规定,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地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发现的主要问题,以“一市一单”方式反馈有关地市人民政府进行整改。
五、其他要求
(一)2022年1月10日前,各地市人民政府将2021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初步结果、重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水利厅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复核技术资料报送自治区水利厅。所有资料在报送纸质版材料的同时需将电子版材料同步上传至宁夏水资源管理系统。逾期补报的材料不作为考核评价依据。
(二)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做好2021年度考核工作。报送材料务必真实、准确,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联系人:柴 婷 0951-5552225 18695305966
附件:1.2021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
建设考核评分细则及相关要求
2.2021年度XX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
水型社会建设考核工作自查报告编制提纲
3.自查报告相关支撑材料要求
4.2021年市、县(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考核目标值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1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评分细则及相关要求
序号 | 考核指标 或项目 | 各项 分值 | 评分标准 | 考核方式 | 责任单位 |
总分 | 100分 | ||||
一 | 目标完成情况 | 36 | |||
1 | 用水总量控制 | 10 | 年度取用水总量小于或等于年度目标值,得10分;大于目标值,不得分。同时黄河水、地下水、非常规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照完成情况予以扣分。 | 自查/核查 | 水利厅 |
2 | 用水强度控制 | 14 | 万元GDP用水量降幅大于或等于目标值,得5分;小于目标值,不得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大于或等于目标值,得5分;小于目标值,不得分(不涉及此项的分值转至万元GDP用水量降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年度目标值,得4分;小于目标值,不得分。 | 自查/核查 | 发展改革委 水利厅 |
3 | 工业节水 | 2 | 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大于或等于年度目标值,得2分;小于目标值,得分=(完成值/目标值)×2。 | 自查/核查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4 | 农业节水 | 4 | 高效节水灌溉完成率达到目标值,得1.5分;小于目标值,按照实际完成面积比例赋分。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完成率达到目标值得2.5分;未完成的按照完成比例赋分。 | 自查/核查 | 水利厅 |
5 | 城市节水 | 6 | 城市(县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小于或等于年度目标值,得2分;大于目标值,得分=2-(完成值/目标值)。城市生活污水再生回用率大于或等于年度目标值,得4分;小于目标值,得分=(完成值/目标值)×4。 | 自查/核查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考核指标 或项目 | 各项 分值 | 评分标准 | 考核方式 | 责任单位 |
二 | 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 | 27 | |||
6 | 取水许可管理 | 5 | 1.落实取水许可限批措施或管控措施,1分。尤其是超用水总量或用水计划控制指标的地区、地下水超采区及地表水超载区,按照落实情况赋分。 | 自查/抽查 | 水利厅 |
2.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情况,3分。结合水资源监督检查发现越权或违规审批,水资源论证审查不符合规定、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未完成取水许可延续换发、变更、清理,未上报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取水口监督管理不到位,违规取用水等问题扣分。 | 四不两直 | ||||
3.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应用情况,1分。存量取水许可证电子化转换任务完成得1分,未完成不得分。 | 自查/抽查 | ||||
7 | 深化用水权 改革 | 3 | 用水权改革年度任务完成情况,3分。根据用水权改革年度效能考核结果予以赋分。 | 自查/核查 | 水利厅 |
8 | 水资源监督 检查 | 7 | 1.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完成情况,2分。按照整改台账建立、整改任务落实、消减方案制定等工作进展情况予以赋分。 2.落实取水许可“互联网+监管”事项情况,1分。按照落实情况予以赋分。 3.环保督察、审计检查、监督检查和2020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等问题整改情况,4分。督察、检查发现1个问题扣0.1分,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每例扣0.2分,累计扣完为止。 | 四不两直 | 水利厅
|
9 | 水资源有偿征收和使用 | 2 | 应缴纳水资源税的,没有进行水量核定且没有通告税务部门的,每例扣0.2分。水资源税没有足额征收的(以实际征收财务凭证为准),每例扣0.2分。水资源税使用情况依据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比例扣分。以上扣分项累计扣完为止。 | 自查/核查 | 水利厅 |
10 | 监测计量与 统计 | 3 | 1.取水监测计量情况,1分。根据取用水单位或个人监测计量设施安装、定期检定或者核准、运行维护情况予以赋分,发现1例问题扣0.1分。 2.用水统计调查管理情况,2分。按规定完成第三阶段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0.5分;按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填报、审核用水户季度、年度用水量等统计内容,1分;完成年度用水量核算0.5分。 | 四不两直 | 水利厅 |
11 | 水资源统一 调度 | 2 | 按规定及时上报年度用水计划,0.5分。按要求及时逐级分解下达、细化年度用水计划,0.5分。执行上级下发的调度预案或调度指令,1分。 | 四不两直 | 水利厅 |
序号 | 考核指标 或项目 | 各项 分值 | 评分标准 | 考核方式 | 责任单位 |
12 | 水资源管理和保护 | 5 | 1.超载区治理情况,1分。按照超载区治理方案制定、报批、治理措施落实情况予以赋分。 2.生态流量目标制定和管控情况,1分。未按规定制定沙湖生态水位管控指标和管控方案,扣0.3分;未执行清水河、苦水河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要求,扣0.2分。 3.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情况,1分。按照超采区治理效果、地下水保护成效予以赋分。 4.地下水取水井管理和关停情况,1.5分。按照“三山”区域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治理行动、自备井关停落实情况予以赋分。未完成地下水取水井关停实施方案,扣0.5分;未完成替代水源项目规划报告编制,扣0.5分;未制定自备井关停方案、未落实关停计划的,扣0.5分。 5.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情况,0.5分。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情况,0.3分。按照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源安全保障达标评估和成果报送情况、上一年度问题整改情况、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情况予以赋分;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情况,0.2分。 | 四不两直 | 水利厅 |
三 | 节约用水工作 | 27 | |||
13 | 推进县域节水达标 | 4 | 50%的县级行政区达标国家《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得4分,未完成以实际完成占比赋分。 | 自查/核查 | 水利厅 |
14 | 推进农业节水领跑 | 7 | 按水利厅要求开展供水服务提升年活动2分。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1.5分;加强农田灌排设施管护,1.5分。加强农业用水管理,促进节水高效利用,2分。 | 四不两直/ 核查 |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
15 | 推进工业节水增效 | 6 | 年用水量50万立方米及以上企业节水型企业建成率达到50%,得2分,未完成以实际完成占比赋分;市县两级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得1分,未按要求建立发现一例扣0.2分;年取用水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工业企业建立水务经理+水管员管理制度,得1分,部分工业企业建立水务经理+水管员管理制度的按实际数量占比赋分;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企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全部下达用水计划,得2分,未完成以实际完成占比赋分; | 自查/核查 | 水利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
序号 | 考核指标 或项目 | 各项 分值 | 评分标准 | 考核方式 | 责任单位 |
16 | 推进城镇节水普及 | 8 | 城市公共供水居民用水全面实行阶梯水价,得1分,未全部实行的,按实际实行的县(市、区)数量占比赋分;非居民用水全面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得1分,未全部实行的,按实际实行的县(市、区)数量占比赋分。节水纳入市、县(区)政绩考核,得1分;市县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成率达到85%,得2分,未完成以实际完成率占比赋分;按计划推动节水型高校达标建设,得2分,未完成以实际完成数量占比赋分;认真组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集中宣传活动以及学校节约用水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得1分。 | 自查/核查 | 发展改革委 水利厅 机关事务管理局 教育厅 |
17 | 强化节水监督管理 | 2 | 涉及新增取用水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全部开展节水评价并建立节水评价台账,得1分,未开展或未按要求建立台账的发现一例扣0.2分;全面落实上级部门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得1分。 | 自查/核查 | 水利厅 发展改革委 |
四 | 农村饮水安全监管 | 10 | |||
18 | 农村饮水安全监管 | 10 | 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全面落实“三个责任”“三项制度”,1分;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项目实施,按期完成“互联网+城乡供水”示范建设年度任务,2分;加强农村供水保障能力建设,农村集中供水率和自来水普及率均达到95%以上,1分;认真开展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年度维修养护经费按水利厅要求落实到位,1分;积极推进水价机制改革,水价管理制度健全完善,1分;加强农村供水水质监测检测,有关制度和要求落实到位,1分;认真开展水费收缴工作,农村供水工程全面收费,水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1分;及时妥善做好水利部12314平台及水利厅转来供水投诉事项,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结果,1分;及时报送水利厅要求报送的涉及农村供水各项资料、报表、总结、安排等,1分。 | 四不两直/ 自查/核查 | 水利厅 |
其他 | 3 | 体现地方特色,取得显著成效的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等方面创新性工作。视创新工作成效赋分。 | |||
注:1.缺项比率计分。各市、县(区)考核内容有缺项时(不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采取缺项比率计分法,如某市(或县)涉及考核内容90分,缺项
10分,考核得分80分,最终得分为: 80÷90×100=89分。
2.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强度指标由统计局提供。
附件2
2021年度××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
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工作自查报告编制提纲
一、概述
概要说明本行政区(或辖区)的经济社会和水资源等基本情况、2021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基本情况以及2020年度考核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目标完成情况
2021年度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万元GDP用水量降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城市(县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城市生活污水再生回用率、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等完成情况,并进行自评分。
三、重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
依据附件1中“自查”考核事项,逐项完成自查评分,格式如下。
(一)××一级考核指标或项目
1.××二级考核指标或项目
根据附件1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逐项说明完成情况,并给出赋分分值。说明要清晰、明了,要紧扣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得扣分点。
(二)……
示例:
(一)目标完成情况
1.用水总量控制
××市2020年用水总量××亿立方米。其中,黄河水××亿立方米、地下水××亿立方米、非常规水××亿立方米。用水总量未超过或超过年度调度指标,黄河水……(要说明年度用水总量、黄河水、地下水、非常规水使用情况,并根据附件1评分标准给出自评分分值。)
2.用水强度控制
××市2020年GDP××万元,万元GDP用水量降幅××%,完成或未完成××%年度目标值,得××;工业增加值××万元,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完成或未完成××%年度目标值,得××;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完成或未完成××%年度目标值,得××。“用水强度控制”共计得××分。(要说明万元GDP用水量降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情况,并根据附件1评分标准给出自评分分值。固原市等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分数转移至万元GDP用水量降幅)
(二)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
……
四、创新工作成效
总结2021年度体现地方特色的创新工作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及经验。
五、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分析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不足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六、自评结果
综合以上内容,给出“自查”考核事项赋分总分。
附表:2021年度××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
社会建设考核自查评分表
附表
2021年度××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自查评分表
序号 | 考核指标 或项目 | 各项 分值 | 评分标准 | 考核评分 |
自查总分 | 76分 | |||
一 | 目标完成情况 | 36 | ||
1 | 用水总量控制 | 10 | 年度取用水总量小于或等于年度目标值,得10分;大于目标值,不得分。同时黄河水、地下水、非常规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照完成情况予以扣分。 | |
2 | 用水强度控制 | 14 | 万元GDP用水量降幅大于或等于目标值,得5分;小于目标值,不得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大于或等于目标值,得5分;小于目标值,不得分(不涉及此项的分值转至万元GDP用水量降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年度目标值,得4分;小于目标值,不得分。 | |
3 | 工业节水 | 2 | 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大于或等于年度目标值,得2分;小于目标值,得分=(完成值/目标值)×2。 | |
4 | 农业节水 | 4 | 高效节水灌溉完成率达到目标值,得1.5分;小于目标值,按照实际完成面积比例赋分。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完成率达到目标值得2.5分;未完成的按照完成比例赋分。 | |
5 | 城市节水 | 6 | 城市(县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小于或等于年度目标值,得2分;大于目标值,得分=2-(完成值/目标值)。城市生活污水再生回用率大于或等于年度目标值,得4分;小于目标值,得分=(完成值/目标值)×4。 | |
二 | 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 | 7 | ||
6 | 取水许可管理 | 2 | 1.落实取水许可限批措施或管控措施,1分。尤其是超用水总量或用水计划控制指标的地区、地下水超采区及地表水超载区,按照落实情况赋分。 | |
3.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应用情况,1分。存量取水许可证电子化转换任务完成得1分,未完成不得分。 | ||||
7 | 深化用水权 改革 | 3 | 用水权改革年度任务完成情况,3分。根据用水权改革年度效能考核结果予以赋分。 | |
8 | 水资源有偿征收和使用 | 2 | 应缴纳水资源税的,没有进行水量核定且没有通告税务部门的,每例扣0.2分。水资源税没有足额征收的(以实际征收财务凭证为准),每例扣0.2分。水资源税使用情况依据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比例扣分。以上扣分项累计扣完为止。 | |
三 | 节约用水工作 | 20 | ||
9 | 推进县域节水达标 | 4 | 50%的县级行政区达标国家《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得4分,未完成以实际完成占比赋分。 | |
10 | 推进工业节水增效 | 6 | 年用水量50万立方米及以上企业节水型企业建成率达到50%,得2分,未完成以实际完成占比赋分;市县两级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得1分,未按要求建立发现一例扣0.2分;年取用水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工业企业建立水务经理+水管员管理制度,得1分,部分工业企业建立水务经理+水管员管理制度的按实际数量占比赋分;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企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全部下达用水计划,得2分,未完成以实际完成占比赋分; | |
11 | 推进城镇节水普及 | 8 | 城市公共供水居民用水全面实行阶梯水价,得1分,未全部实行的,按实际实行的县(市、区)数量占比赋分;非居民用水全面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得1分,未全部实行的,按实际实行的县(市、区)数量占比赋分。节水纳入市、县(区)政绩考核,得1分;市县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成率达到85%,得2分,未完成以实际完成率占比赋分;按计划推动节水型高校达标建设,得2分,未完成以实际完成数量占比赋分;认真组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集中宣传活动以及学校节约用水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得1分。 | |
12 | 强化节水监督管理 | 2 | 涉及新增取用水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全部开展节水评价并建立节水评价台账,得1分,未开展或未按要求建立台账的发现一例扣0.2分;全面落实上级部门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得1分。 | |
四 | 农村饮水安全监管 | 10 | ||
13 | 农村饮水安全监管 | 10 | 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全面落实“三个责任”“三项制度”,1分;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项目实施,按期完成“互联网+城乡供水”示范建设年度任务,2分;加强农村供水保障能力建设,农村集中供水率和自来水普及率均达到95%以上,1分;认真开展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年度维修养护经费按水利厅要求落实到位,1分;积极推进水价机制改革,水价管理制度健全完善,1分;加强农村供水水质监测检测,有关制度和要求落实到位,1分;认真开展水费收缴工作,农村供水工程全面收费,水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1分;及时妥善做好水利部12314平台及水利厅转来供水投诉事项,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结果,1分;及时报送水利厅要求报送的涉及农村供水各项资料、报表、总结、安排等,1分。 | |
其他 | 3 | 体现地方特色,取得显著成效的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等方面创新性工作。视创新工作成效赋分。 | ||
附件3
自查报告相关支撑材料要求
支撑材料需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上传至宁夏水资源管理系统。
一、2021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依据附件1中目标完成考核事项,初步复核2021年度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目标完成情况,并逐项说明。
二、2021年度重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
依据附件1中重点任务考核事项,逐项说明工作完成情况(每项说明控制在500字之内),列出支撑材料清单,并提供支撑材料(主要包括年度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实施成效等),支撑材料有效期截至2021年底。同时,按照附表1逐一填报2020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并逐项提供相关支撑材料,未完成整改的,需说明原因及下一步整改计划。
附表:2021年度 XX 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
水型社会建设考核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表
附表
2021年度 XX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
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表
序号 | 问题描述 | 整改措施(任务) | 整改完成情况 | 备注 (说明未完成整改或未整改的原因及下一步整改计划) | ||
已完成 | 整改中 | 未整改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 | ||||||
应整改问题数量: 个 | 完成问题整改数量: 个 | 整改率: % | ||||
注:(1)问题描述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十三五”期末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结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2)整改措施(任务),应对应每个问题描述所包含的所有问题明确整改措施或任务,对于长期整改的问题,要明确阶段性目标及举措。
(3)整改完成情况,主要指对应整改措施(任务)的完成情况,“已完成”为每个问题描述中所有问题的整改措施(任务)都已完成或阶段性完成,“整改中”
为所有问题未完成整改或未全部完成整改(不含完成阶段性整改的长期整改问题)。
(4)应整改问题数量,是每个问题描述中所有问题的总和。
附件4
2021年市、县(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考核目标值
市、县 (区) | 用水总量 |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20年降低率(%)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20年降低率(%) | 城市(县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 | 城市生活污水再生回用率(%) | 规模以上 工业用水 重复利用率(%) | 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万亩) |
银川市 | 21.394 | 0.537 | 3.4 | 2.0 | 10.0 | 25.0 | 87.0 | 0.90 |
兴庆区 | 2.731 | 0.543 | 3.4 | 1.9 | - | 0.45 | ||
金凤区 | 1.706 | 0.538 | 3.4 | 1.9 | - | - | ||
西夏区 | 3.012 | 0.534 | 3.4 | 1.9 | - | 0.15 | ||
永宁县 | 4.606 | 0.537 | 3.4 | 2.3 | 10.0 | - | ||
贺兰县 | 5.467 | 0.535 | 3.4 | 2.3 | 10.0 | 0.30 | ||
灵武市 | 3.872 | 0.534 | 3.7 | 1.9 | 10.0 | - | ||
宁东 | 2.558 | - | - | 2.3 | 10.0 | 25.0 | 87.0 | - |
石嘴山市 | 11.893 | 0.537 | 3.7 | 2.1 | 10.0 | 25.0 | 87.0 | 0.60 |
大武口区 | 1.146 | 0.537 | 3.4 | 2.3 | - | - | ||
惠农区 | 2.917 | 0.540 | 3.7 | 2.3 | - | 0.30 | ||
平罗县 | 7.83 | 0.535 | 3.7 | 1.9 | 10.0 | 0.30 | ||
吴忠市 | 16.799 | 0.580 | 3.4 | 2.1 | 10.0 | 25.0 | 87.0 | 5.38 |
利通区 | 4.923 | 0.538 | 3.7 | 2.1 | - | - | ||
青铜峡市 | 6.366 | 0.534 | 3.7 | 2.1 | 10.0 | 1.0 | ||
盐池县 | 0.805 | 0.671 | 3.0 | - | 10.0 | 1.72 | ||
同心县 | 2.416 | 0.666 | 3.0 | - | 10.0 | 1.85 | ||
红寺堡区 | 2.289 | 0.665 | 3.0 | - | 10.0 | 0.81 | ||
固原市 | 2.543 | 0.733 | 2.7 | - | 10.0 | 25.0 | 87.0 | 3.05 |
原州区 | 1.144 | 0.728 | 3.0 | - | - | 3.05 | ||
西吉县 | 0.565 | 0.736 | 2.7 | - | 10.0 | - | ||
隆德县 | 0.222 | 0.736 | 2.7 | - | 10.0 | - | ||
泾源县 | 0.144 | 0.736 | 2.7 | - | 10.0 | - | ||
彭阳县 | 0.468 | 0.736 | 2.7 | - | 10.0 | - | ||
中卫市 | 12.736 | 0.553 | 3.4 | 2.1 | 10.0 | 25.0 | 87.0 | 1.07 |
沙坡头区 | 5.453 | 0.540 | 3.7 | 2.1 | - | - | ||
中宁县 | 6.099 | 0.546 | 3.7 | 2.1 | 10.0 | 0.07 | ||
海原县 | 1.184 | 0.685 | 3.0 | - | 10.0 | 1.0 |
注:用水总量目标值来源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水利厅2021年宁夏水量分配及调度计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12号);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20年降低率、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20年降低率目标值依据《宁夏“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确定;城市(县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城市生活污水再生回用率和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目标值来源于《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节约用水工作要点〉的通知》(宁水节供发(2021)6号);其他目标值由各责任单位提供,缺项指标依据各地市制定的目标值进行考核;地级市城市(县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考核范围为市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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