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12170 | 文号 | 宁水人发〔2020〕7号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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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水利厅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水人发〔2020〕7号
厅属各单位:
《自治区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0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厅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充分发挥岗位聘用激励约束作用,激发和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详见附件1),结合厅属事业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属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各单位外聘人员、返聘人员管理办法由各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自行制定。
第三条岗位聘用的基本原则
1.按需设岗原则。岗位设置按主专业、非主专业分别设置,主专业占岗位结构比例的主要部分,非主专业以实际核定的岗位基数从严控制,与本单位工作无关的专业不得设岗聘用(详见附件2)。
2.按岗聘用原则。聘用专业技术岗位除应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还必须实际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只具有任职资格而不实际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能聘用。因岗位调整不再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但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聘期内不能晋级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期满参加新任职岗位聘用和晋级。
3.注重实绩原则。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突出业绩、能力考核,坚决破除论资排辈现象。对能力、业绩突出的,予以聘用或晋级;对能力、业绩一般的,予以解聘或高职低聘;对创新能力强、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晋级。
4.公开公正原则。岗位聘用坚持“四公开两公示”制度,即聘用条件、岗位职数、业绩成果、聘用结果公开,推荐、聘用公示,做到全程公开、透明,确保公正、公平。
5.竞争择优原则。坚决打破岗位聘用“终身制”现象,建立和推行竞聘上岗制,为优秀年轻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各岗位聘用原则上一律竞聘上岗。
聘用条件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用专业岗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政治合格、爱岗敬业,实绩突出、群众公认,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有履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五条正高职专业岗位聘用条件:
1.聘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2.聘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须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4年以上,聘期内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国务院或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2)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获得者;
(3)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塞上英才”“新世纪313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获得者;
(4)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前三名获奖者,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第一完成者。
或者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6年以上,为全区水利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改革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被水利厅认定为水利专业领军人才的。
3.聘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须聘用在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或副研究员岗位5年以上,聘期内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取得水利专业正高职高级工程师或研究员任职资格。
第六条 高级岗位聘用条件:
1.聘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须聘用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4年以上,或六级、七级岗位连续聘用6年以上,且在聘期内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聘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须聘用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4年以上,且在聘期内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聘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须聘用在中级岗位5年以上,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 中级岗位聘用条件:
1.聘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须聘用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2年以上,或九级、十级岗位连续聘用4年以上,且在聘期内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聘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须聘用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2年以上,且在聘期内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聘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须聘用在初级岗位(十一、十二级)4年(试用期满转正后算起)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条 初级岗位聘用条件:
1.聘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须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2年以上,或试用期满转正后2年以上现聘在十二级岗位上,或试用期满转正后4年以上,并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聘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须试用期满转正,并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聘用实行合同管理,各单位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岗位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期限、岗位职责和聘期目标任务。
聘用程序
第十条凡一个岗位有两个以上人员符合晋级聘用条件的必须竞聘上岗。竞聘上岗采取由高到低的办法,逐级开展,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并公布岗位竞聘方案。由各单位结合岗位职数和工作实际,制定专业技术岗位竞聘方案,经本单位党组织研究审定并报厅组织人事与老干部处核备后,在本单位公布并组织实施。竞聘方案包括竞聘岗位、聘用条件、竞聘方式等内容。
2.报名和资格审查。符合竞聘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3.竞聘。竞聘采取同行评议、学术技术综合评价、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
同行评议主要体现竞聘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在本系统同行中的公认度,强调学术技术的实际运用效果。在本系统或本单位相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工作范围内,采取填写评议表的方式进行。
学术技术综合评价主要通过学术技术成果、业绩以及职业道德操守,全面评价竞聘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由本系统或本单位同专业、技术领域高层次人才组成评审委员会,采取答辩、评议、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组织考察主要综合同行评议、学术技术综合评价结果以及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全面考察竞聘人员德、能、勤、绩、廉,对是否适合和胜任竞聘岗位做出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实行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作为提出拟聘人选的主要依据。
4.党组织集体讨论。竞聘结束后,单位党组织集体讨论形成拟聘意见进行公示。
5.公示。公示范围与竞聘方案公布范围一致,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岗位聘用的,报上级单位审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影响岗位聘用的,取消资格。
6.审核。竞聘上岗完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分层审核。其中高级以上由厅党委审核、中级由厅组织人事与老干部处审核、初级由各单位审核。
7.聘用。凡审核合格的,由厅组织人事与老干部处统一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并下达聘用职数单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层次聘用,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3—4年,但不得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聘用至退休。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岗位只有1人符合聘用或晋级条件的,通过同行评议、学术技术综合评价、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方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并经公示程序后,办理聘用或晋级手续。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期满,必须重新竞聘上岗。聘期内符合岗位晋级条件的,可参加所晋级岗位竞聘。
聘用期满距离退休时间不满3年的,原则上不再参与竞聘,符合晋级条件的,可优先予以晋级;不符合晋级条件的,可聘至退休之日。
聘用管理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续聘、晋级、高职低聘的主要依据。
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由厅党委统一领导,厅组织人事与老干部处负责;平时考核由各单位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聘期考核、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由各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考核办法按照国家、自治区、水利厅考核相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内容执行,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和能力水平与岗位要求的匹配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一年内不得竞聘高一等级岗位;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两年内不得竞聘高一等级岗位。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不得参加高于原聘岗位竞聘;聘期考核不合格的,直接解聘,从下一岗位等级最低一级重新竞聘。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近两个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者获得记功以上奖励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受组织处理、记过及以下政务处分期间和期满一年内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间和期满两年内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立案审查期间的,不得参加竞聘晋级。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间经认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解聘其现任岗位聘用资格。
1.政治品质差,散布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悖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2.道德品质差,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
3.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谎报荣誉和学术成果的。
4.不履行岗位职责、擅自离职或因工作失职、渎职或人为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5.未经批准擅自兼职取酬的。
6.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等其他应当解聘岗位聘用资格的情形。
第十九条岗位聘用不得突破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核定的岗位数量逐级聘用,首次聘用原则上只能聘用在所聘岗位的最低层级。成绩特别突出、做出巨大贡献、表现特别优秀确需破格聘用的,经厅党委研究报自治区人社厅批准后履行聘用手续。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转岗的,需在原岗位聘用期满后并符合新转任岗位聘用条件,经单位研究审批后转聘。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享受所聘岗位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聘任期满,按重新聘任的岗位兑现相应工资福利待遇。
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作为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重点高校、重点学科(包括“双一流大学”、国外高水平大学、知名科研院所,教育部最近一次评估排名前10位学科)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录用当年可聘用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后可聘用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三条水利厅制定岗位聘用考核办法和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期考核细则。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岗位聘用考核办法,建立并完善岗位职责、考核管理制度,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厅组织人事与老干部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水利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宁水人发〔2009〕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制定本办法依据的相关政策规定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7〕9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宁人发〔2007〕142号)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3〕11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内部竞聘上岗暂行办法(宁人社发〔2014〕7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宁人社发〔2012〕166号)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聘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函〔2014〕169号)
7.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后考核暂行办法(宁人发〔2003〕93号)
8.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聘期考核管理的指导意见(宁人社发〔2014〕77号)
附件2
专业技术岗位分类明细
(一)主专业岗位
1.水利类:含水务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城市水利、水信息技术、水利工程监理、农业水利技术、水文与水资源、灌溉与排水技术、河务工程与管理、水政水资源管理、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水利工程施工技术、水环境监测与分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机电排灌设备与管理、水文自动化测报技术、水利工程实验与检测技术等各水利专业岗位。
2.教师类:水利水电工程学校所设专业学科教师岗位。
3.科研类:水利科学研究院所设各专业研究岗位。
4.文博类:水利博物览馆所设博物馆类、考古类、文化研究类岗位。
(二)非主专业岗位
1.文秘类(含档案):适用于各单位办公室文书、秘书、档案管理岗位,人事部门人事档案管理岗位。
2.经济类(含会计、审计):适用于各单位人事部门劳资岗位、财务部门财会岗位、监察部门审计岗位。
3.其他类(含计算机、地理信息、应用化学、机械制造):计算机适用于各单位信息化岗位,地理信息和应用化学适用于水文水资源中心水情预报预警、水质化验岗位,机械制造适用于扬水管理单位机电运行与检修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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