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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7/2021-12093 文号 宁水保发〔2021〕18号 发布日期 2021-09-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水利厅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宁夏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1〕143号)和全区水利工程推进暨建设管理整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现就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9.18”、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工作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全面排查整治在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违规现象,着力解决和防止“灯下黑”问题,督促指导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履行好水土保持责任,落实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项目梳理、全面排查、查漏补缺、重点核实等,全面排查全区范围内在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重点对存在“未批先建”、“未批先变”、“未实施防治措施”、“未开展监测”、“未验先投”、“未缴纳补偿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建立工作台账,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整改一处,切实增强水利行业水土保持意识,全面落实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责任措施,着力遏制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人为水土流失,守好改善生态环境生命线,保护国家水土资源安全。

三、整治范围

2016年以来自治区各级水利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在建水利项目。

四、整治内容

(一)水土保持工作重视程度。主要包括:项目法人是否认真履行水土保持责任和法定义务,是否认真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是否将水土保持要求贯穿到工程选线、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工程施工、监理监测、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各环节。

(二)项目前期水土保持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中是否明确了水土保持措施及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是否编制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三)项目建设期间水土保持工作。主要包括:是否落实项目法人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是否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是否监督承担项目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监理、监测等参建各方落实水土保持责任和措施;监测单位是否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信息;工程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或弃土场选址发生变化的,是否按相关规定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是否足额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主要包括: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投运前,是否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

(五)项目移民安置水土保持工作。主要包括:是否明确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水土保持要求;是否落实移民安置工程水土保持责任。

(六)违法违规项目界定。主要包括:经排查认定,项目建设是否存在水土保持“未批先建”、“未批先变”、“未实施防治措施”、“未开展监测”、“未验先投”、“未缴纳补偿费”六类违法违规行为。

在黄河流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中已整改完成的项目不再列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五、时间安排及工作方式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9月-10月)。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各有关单位、宁夏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组织对管辖范围内在建或即将开工的水利建设项目对照整治内容全面开展自查,梳理出问题清单,建立整治台账,制订整改措施,于9月30日、10月30日前分别将自查自纠报告及《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表》(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清单》(附件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专项整治台账》(附件3)报水利厅,县(区)相关材料同时报送设区市水务局。

    (二)重点整改阶段(2021年10月-11月)。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排查情况和问题清单、整改台账,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逐项组织整改落实,有条件的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各设区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县(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厅属单位和宁夏水投集团实施的项目,由水利厅水土保持处会同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总站进行督查,相关市(县、区)水务局参与。水利厅在综合研判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的基础上,确定重点检查项目,并组织人员对重点建设项目上级督查、审计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三)整改销号阶段(2021年12月)。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单位、宁夏水务投资集团要对照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逐项整改消号清零。水利厅将进行督办,确保12月底问题全面销号。

六、任务分工

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工作在水利厅黄河流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水利厅水土保持处、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总站组织各市、县(区)水务局协同开展。

    (一)水利厅相关部门(单位)。

水利厅水土保持处负责督促指导全区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单位、宁夏水务投资集团等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重点整治项目进行抽查。

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总站配合水土保持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技术支持和政策答疑。

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负责所承建的水利项目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工作。厅属其它单位2016年以来承担了生产建设项目的,列入排查整治范围,没有承建过水利建设项目的,可以不开展此项工作。

    (二)各设区市水务局。

负责组织对所辖各县(区)水利建设项目排查整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同时对自行建设的水利项目开展自查和整改。

    (三)各县(市、区)水务局。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开展集中整治,督促县内农业农村等部门对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进行排查和问题整改。对上级督查、审计提出的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应监督相关单位按照要求限期整改落实。

    (四)宁夏水务投资集团。

负责组织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实施的涉水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进行专项整治,按时上报自查情况、问题清单、整改台账和整改进展情况,自觉接受水利厅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水土保持工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好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是建设先行区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履行水土保持监管职责,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认真开展排查、整治,并督促指导农业农村等部门做好水利建设项目排查和问题整改工作,扎实推动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全覆盖,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导问责。

加强专项整治逐级督查力度,对水利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法人单位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突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工作迟滞、排查不清、隐瞒不报、查处不力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并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

    (三)强化整改落实。

各水利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认真抓好自查整改,水利厅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各水利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法人单位沟通,加强政策、技术指导,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要把自查工作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从制度建设、权力制约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分析问题成因和制度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边自查、边整改、边规范,清除存量、遏制增量,不断提高水土保持监管水平。

    联系人:水利厅水土保持处张虎威    0951-5552023

            自治区水保监测总站王立明  0951-5552339

附件:1.《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自查表》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清单》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专项整治台账》

          4.水利生产建设项目类型说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表

填表单位(公章):                                                  

序号

2016年以来自治区水利行业实施的各类在建水利建设项目名称

自查内容

自查发现的问题

备注

1


□是否未批先建

□是否未批先变

□是否未实施防治措施

□是否未开展监测

□是否未验先投

□是否未缴纳补偿费

(有问题的直接在□内打

水土保持工作重视程度

项目法人是否带头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项目法人是否带头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是否将水土保持要求贯穿到工程选址选线、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全过程各环节



项目前期水土保持论证

项目是否在施工准备前编制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并按规定报送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审批



是否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



项目建设水土保持管理

是否压实项目法人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



是否明确参建各方水土保持责任



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是否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加强施工临时防护



项目法人是否严格落实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初步设计报告水土保持篇章



在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或弃渣场选址发生变化的,是否按相关规定在变更前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手续



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是否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



项目移民安置水土保持工作

是否明确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水土保持要求



是否落实移民安置工程水土保持责任



2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清单

    填表单位(公章):

序号

违法违规项目名称

发现的问题

问题来源                     (XX审计、XX督查、自查等)

整改措施

整改结果

是否销号

未销号原因

1


1







2

……






2


3







4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专项整治台账

    填表单位(公章):

序号

单位

违法违规  项目总数

问题总数

其中:

已完成整改项目数

未完成整改项目数

已完成整改问题数

未完成整改问题数

备注

未批先建项目数

未批先变项目数

未实施防治措施项目数

未开展监测项目数

未验先投

项目数

未缴纳补偿费项目数

1















2















3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4

水利生产建设项目类型说明

   

1.水利枢纽工程:指为满足各项水利工程兴利除害目标、在河流或渠道适宜地段修建的不同类型水工建筑物的综合体,包括无坝引水枢纽、有坝引水枢纽、蓄水枢纽(水库枢纽),不包括以水力发电为主要目标的水电枢纽工程。

2.灌区工程:指由灌溉渠首工程(或者水源取水工程)、灌排渠道、渠系建筑物及灌区各种附属设施组成的有机综合体。

3.引调水工程:指采用现代工程技术,从水源地通过取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引水和调水至需水地的一种水利工程。

4.堤防工程:包括新建、加固、扩建、改建堤防工程(不包括海堤防工程)。

5.蓄滞洪区工程:指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各种分洪、蓄洪或滞洪相关水利工程综合体。

6.其他小型水利工程:除上述水利枢纽、灌区、引调水、堤防、蓄滞洪区工程之外的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如河道整治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水质净化和污水处理工程等。

7.水电枢纽工程:包括坝式水电站、引水式水电站、混合式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等工程。

   注:以上内容摘自《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5号)附件1。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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