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件库 > 水利厅文件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评估验收工作的函

索引号 640000017/2021-12083 文号 宁水函发〔2021〕211号 发布日期 2021-09-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水利厅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评估验收工作的函

  

大武口区、泾源县、海原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深入实施宁夏节水行动,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84号)和《自治区水利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节水型县(区)达标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水资发〔2014〕20号)要求,现就开展2021年度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评估验收工作函告如下。

一、验收对象

大武口区、泾源县、海原县。

二、验收时间

2021年10-11月。

三、验收方式

    (一)自查自评。各县(区)对照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要求和水利部《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附件1),认真开展自查自评,梳理节水型载体建设情况,形成自评报告(大纲见附件2)、自评分表,并填写县(区)基本情况表(附件3),连同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节水型社会建设影像资料、节水型社会建设经验总结、指标支撑材料(清单见附件4)于10月10日前一并报自治区水利厅。

(二)技术评估。水利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于10月30日前,对各县(区)上报的资料进行技术评估,对必备条件及指标完成情况逐一进行评估,按“一县一单”形成技术评估报告。

(三)现场验收。11月中旬,水利厅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和所在市水务局对3个县(区)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听取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情况汇报,抽查灌区、公共机构、企业、小区等节水型载体达标建设情况,形成验收意见。现场验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结果公示。经综合评价验收,认为达到《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的,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研究认定通过验收后,报水利部备案。

四、相关要求

(一)请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要求和标准,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准备,安排专人负责,及时与水利厅联系。所在市水务局要加强对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验收准备工作的指导。

(二)评估验收期间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对照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评估验收工作,确保评估验收结果真实可靠。

联系人:张博容    0951-5552176  15909509226

邮  箱:nxsltzbr@163.com

  

附件:1.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

      2.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自评估报告大纲

3.宁夏回族自治区   县(区)基本情况表

4.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支撑材料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

(试  行)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行政区和直辖市所属区(县)节水型社会评价工作。

二、必备条件

1.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确定的控制指标全部达到年度目标要求。

2.近两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

3.节水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人员齐备。

三、评价方法

1.除标准特别指出之外,应当采用上一年的资料和数据进行评价计算得分。

2.总分85分以上者认定为达到节水型社会标准要求。

3.如遇缺项,则该项不得分,评价总分按照公式进行折算,折算公式为:评价总分=(实际总得分-加分项得分)×100/(100-缺项对应分值)+加分项得分。加分项不计入缺项。


节水型社会评价赋分表

序号

评价类别

评价内容

评分标准

分数

1

用水定额管理

严格各行业用水定额管理,强化定额使用

在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节水载体认定等工作中严格执行用水定额,得8分。在近两年上级部门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一例未按规定使用用水定额的,扣1分,扣完为止

8

2

计划用水管理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城镇非居民用水单位[1]数量占应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城镇非居民用水单位数量的比例

所占比例达到100%,得10分;每低3%,扣1分,扣完为止

10

3

用水计量

农业灌溉用水计量率[2]:农业灌溉用水计量水量占农业灌溉用水总量的比例

北方地区[3]:农业灌溉用水计量率≥80%,得5分;每低4%,扣1分,扣完为止

南方地区[3]:农业灌溉用水计量率≥60%,得5分;每低4%,扣1分,扣完为止

10

工业用水计量率:工业用水计量水量与工业用水总量的比值

工业用水计量率为100%,得5分;每低3%,扣1分,扣完为止。规模以上工业企业[4]用水计量率必须达到100%,否则本项得0分

4

水价机制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推进农业水权制度建设,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际实施面积占计划实施面积[5]比达到100%,得2分;每低2%,扣0.1分,扣完为止

实际执行水价加精准补贴(补贴工程运行维护费部分)占运行维护成本比达到100%,得2分;每低2%,扣0.1分,扣完为止

16

实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得4分;未实行,得0分

实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得4分;未实行,得0分

水资源费征缴

按标准足额征缴水资源费,得4分;在近两年上级部门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1例未足额征缴的,扣1分,扣完为止

5

节水“三同时”管理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执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全部执行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得6分;在近两年上级部门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1例未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的,扣1分,扣完为止

6

6

节水载体建设

节水型企业建成率:重点用水行业[6]节水型企业数量与重点用水行业企业总数的比值

北方地区:节水型企业建成率≥50%,得6分;每低3%,扣1分,扣完为止

南方地区:节水型企业建成率≥40%,得6分;每低3%,扣1分,扣完为止

18

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成率: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数量与公共机构[7]总数的比值

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成率≥50%,得6分;每低3%,扣1分,扣完为止

节水型居民小区建成率:节水型居民小区数量与居民小区[8]总数的比值

北方地区:节水型居民小区建成率≥20%,得6分;每低1%,扣2分,扣完为止

南方地区:节水型居民小区建成率≥15%,得6分;每低1%,扣2分,扣完为止

7

供水管网漏损控制

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城镇公共供水总量和有效供水量之差与供水总量的比值

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10%〔各地区可根据《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16)对10%的评价值进行修订,按照修订值进行评分〕,得8分;每高1%,扣1分,扣完为止

8

8

生活节水器具推广

全面推动公共场所[9]、居民家庭使用生活节水器具

公共场所和新建小区居民家庭全部采用节水器具,得8分;发现1例未使用,扣1分,扣完为止。(初评抽查的公共场所和居民家庭不少于10个)

8

9

再生水[10]利用

再生水利用率:经过处理并再次利用的污水量与污水总量的比值(指市政处理部分,不含企业内部循环利用部分)

北方地区:再生水利用率≥20%,得8分;每低1%,扣1分,扣完为止

南方地区:再生水利用率≥15%,得8分;每低1%,扣1分,扣完为止

8

10

社会节水意识

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活动

经常性开展节水公益宣传活动,普及水情知识和节水知识,得4分;未开展,得0分

8

公众具有明显的节水意识

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公众节水意识调查[11],70%以上的调查对象具有明显的节水意识,得4分;每低5%,扣1分,扣完为止

11

加分项

节水标杆示范

区域内有企业、公共机构、产品、灌区被评为国家级或省级水效领跑者或节水标杆单位(企业),加3分

3

实行节水激励政策

本级财政对节水项目建设、节水技术推广等实行补贴或其他优惠等激励政策,加4分

4

推广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

北方地区高效节水灌溉率[12]≥40%,南方地区高效节水灌溉率≥30%,加3分

3


说  明

[1]城镇非居民用水单位是指纳入取水许可管理和从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工业、服务业用水单位。

[2]农业灌溉用水计量率是指有计量设施的农业取水口灌溉取水量占灌溉总取水量的比例。

[3]北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南方地区,包括江河源头区的青海、西藏。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5]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际实施面积是指县级行政区(含直辖市所辖区、县)自部署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来已实施的总面积,计划实施面积是指计划实施的总面积。

[6]重点用水行业包括火电、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化工、食品等行业。

[7]公共机构是指县(区)级机关和县(区)直事业单位。

[8]居民小区是指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实行集中供水的城镇居民小区。

[9]公共场所是指公用建筑物、活动场所及其设施等。

[10]再生水是指污水经过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再次利用的水。

[11]公众节水意识调查由县级行政区(含直辖市所辖区、县)自主开展,在评价时重点对调查工作进行核查。

[12]高效节水灌溉率是指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占灌溉面积的比例。

  

  

  

  

  

  

  

  

  

  

  

  

  

  

  

  

  

  

附件2

  

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自评估报告大纲

  

1概述

1.1县域基本情况

1.2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总体情况

2 指标完成情况

2.1必备条件

2.2指标完成情况

2.2.1用水定额管理

(1)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

(2)完成情况

(3)自评得分

2.2.2计划用水管理

(1)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

(2)完成情况

(3)自评得分

2.2.3用水计量

(1)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

(2)完成情况

(3)自评得分

2.2.4水价机制

(1)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

(2)完成情况

(3)自评得分

2.2.5节水“三同时”管理

(1)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

(2)完成情况

(3)自评得分

2.2.6节水载体建设

(1)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

(2)完成情况

(3)自评得分

2.2.7供水管网漏损控制

(1)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

(2)完成情况

(3)自评得分

2.2.8生活节水器具推广

(1)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

(2)完成情况

(3)自评得分

2.2.9再生水利用

(1)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

(2)完成情况

(3)自评得分

2.2.10社会节水意识

(1)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

(2)完成情况

(3)自评得分

2.2.11加分项

(1)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

(2)完成情况

(3)自评得分

3 自评结果(自评分表)

4 存在问题与下一步工作措施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县(区)基本情况表

序号

指标

单位

节水型社会建设前指标值(**年)

节水型社会建设后

指标值(**年)

1

区域面积

平方公里



2

耕地面积

万亩



3

常住人口

万人



其中:城镇人口

万人



      农业人口

万人



城镇化水平



4

国内生产总值

亿元



其中:第一产业

亿元



      第二产业

亿元



      第三产业

亿元



5

用水总量

万方



其中:农业用水

万方



      工业用水

万方



      生活用水

万方



      生态用水

万方



6

地表水供水

万方



地下水供水

万方



其他水源供水

万方



7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注:1.节水型社会建设前指标值指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前各项指标值,请在相应位置填写确定年份。

2.为方便数据汇总,节水型社会建设后指标值原则上均为验收现状年统计数据。

3.原则上请全部填写,如有特殊情况数据请在表格后附文字说明。


附件4

  

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支撑材料清单

  

一、必备条件材料

(一)2020年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指标及其完成情况。上级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县(区)水资源“三条红线”和双控控制目标的文件及目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2019年、2020年上级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的认定或通报正式文件。

(三)县(区)编委提供县(区)水务局三定方案,或水资办、节水办批复文件,明确具备指导节约用水管理职能;县(区)政府成立的关于达标建设领导小组或节水有关工作领导小组的文件。

二、用水定额管理

(一)2019年、2020年新办、延续取水许可的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批复文件,节水载体创建文件及评估报告(涉及用水定额相关章节部分)等可以支撑严格执行用水定额的文件和材料,如提供1~2个新办水资源论证评估意见、1个节水载体申报文件中关于定额的描述章节等均可。

(二)2019年、2020年上级部门针对县(区)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的文件、名录及检查通报,或其他涉及用水定额的监督检查、整改通知等有关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无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可不提供)

三、计划用水管理

(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

取水许可台帐中本地区所有用水户清单;年度计划用水申请、下达、调整的文件等。应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城镇非居民用水户清单(需盖章)。

(二)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大户

1.明确公共供水管网内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户用水规模的相关文件(即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大户范围)。

2.所有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清单(根据自来水公司的计量清单),年度计划用水申请下达、调整的文件。

四、用水计量

2020年水资源公报或水利统计年报中关于总用水量的内容。

(一)农业灌溉用水计量

1.已实施用水计量的灌区名称、实灌面积、年度用水量统计表或取水台账(利用水泵、机井灌溉的可采取以电折水方式计算计量水量,并提供用水台帐、电费缴纳票据)。

2.水计量率计算表(需盖章)。

3.推动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安装的规划设计、验收报告、合同文件。

4.农业灌溉水表、水泵、机井等体现计量设施运行的现场照片。

(二)工业用水计量

1.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工业企业用水户、公共供水管网企业用水户用水量统计表(企业名称、用水量、计量设施)。

2.县(区)统计局或者工信局提供县(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县(区)水务局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水量统计表及计量台账。

五、水价机制

(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1.市、县(区)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文件、实施方案、农业水权制度、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年度总结等,需明确县(区)年度计划实施面积。

2.县(区)各年度实际实施完成面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面积台账、项目验收报告,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盖章文件证明。)

3.市县(区)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的标准(需明确占运行维护成本比例)、补助经费批复和使用证明材料;农业水价成本核算表、农业灌溉供水价格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二)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1.市、县(区)发改(物价)等部门关于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文件(转发或落实上级政策的有关文件材料)。

2.自来水公司提供2020年用水户阶梯水价缴费发票或收据。

(三)实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市、县(区)发改(物价)等部门关于实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转发或落实上级政策的有关文件材料),即收费依据。

2.提供2020年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缴费发票或收据。

(四)水资源税征缴

1.2019、2020年水资源税征收情况统计表(水量与用水计划、工业用水计量等部分衔接)。

2.部分用水户水资源税的缴费凭据。

六、节水“三同时”管理

出台的涉及节水“三同时”管理的政策文件,县域内各类建设项目落实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的节水措施方案、设计文件、施工监理、竣工验收中相关章节内容。

七、节水型载体建设

(一)节水型企业

1.重点用水行业(包括火电、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化工、食品等)企业名单。

2.节水型企业名单及认定文件。

3.所有节水型企业申报文件、专家评审意见(附部分,其他备查)。

(二)节水型单位

1.公共机构管理部门提供的县级公共机构名单。

2.节水型单位名单及认定文件。

3.所有节水型单位申报文件、专家评审意见(附部分,其他备查)。

(三)节水型居民小区

1.有关部门提供的县城内居民小区清单。

2.节水型居民小区名单及认定文件。

3.所有节水型小区申报文件、专家评审意见(附部分,其他备查)。

八、供水管网漏损控制

县(区)住建部门提供县(区)供水管网漏损率,包括根据《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16)进行管网漏损率指标修订说明、2020年城市(县城)供水--公共供水综合表、抄表到户水量明细表、出厂水压统计表。

九、生活节水器具推广

(一)市县(区)发改、工信、水利、住建、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关于推广生活节水器具或禁止销售不合格节水器具的相关政策文件。

(二)节水主管部门开展公共场所和新建小区居民家庭节水器具使用情况抽查(各不少于10个),提供采用节水器具情况的说明。

十、再生水利用

(一)污水处理利用设施

市、县(区)水利或住建、环保、市政等部门关于推动再生水利用(非常规水源)的相关政策文件;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说明。

(二)实际处理水量统计表

2020年处理后的再生水总量。

(三)再生水利用量统计表

2020年再生水利用水量统计表与说明,明确再生水水质、用途、用水单位或部门等信息。

十一、社会节水意识

(一)开展节水宣传教育

1.2019、2020年度节水宣传计划

2.各类日常节水公益宣传、普及水情知识和节水知识的宣传材料、图片、影像等资料,或与报社、媒体签订的宣传协议(必须有除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之外的日常性宣传材料,每组织一次宣传得1分)

(二)公众节水意识

开展的公众节水意识调查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调查问卷等佐证材料。

十二、加分项

(一)节水标杆示范

国家或自治区关于水效领跑者或节水标杆单位(企业)认定文件。

(二)节水奖励政策

1.节水激励政策文件

如节水器具推广、节水技术推广等专项资金、财税优惠等文件,出台的节水奖励办法等。

2.节水激励政策执行情况

节水激励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相关材料。

(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推广应用情况

1.市县(区)有关部门关于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

2.县(区)水务局或农业局提供全县(区)灌溉总面积及实施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等高效灌溉面积统计表。

(上述补充材料除印发文件、出版物等外,其他证明材料原则上需业务主管部门盖章。)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