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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全区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7/2021-12076 文号 宁水河湖发〔2021〕9号 发布日期 2021-09-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水利厅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全区河道非法采砂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扫黑除恶常态化暨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整治的决策部署,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办河湖〔2021252号)、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实施方案》(宁扫黑办〔202115号)和自治区公安厅等7部门《全区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黄河流域和贺兰山等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及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宁公(森)通〔20211号)要求,持续整治河道非法采砂乱象,严厉打击“砂霸”及其背后“保护伞”,切实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维护河道生命健康,自治区水利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全区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910

    (此件公开发布)


全区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非法采砂影响河势稳定,危及防洪、供水、航运和基础设施安全,危害生态环境。近年来,自治区先后组织开展“清四乱”、水行政执法陈年积案“清零”、河湖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河道采砂整治等专项行动,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与执法打击,有效规范全区河道采砂秩序、遏制非法采砂乱象,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巩固提升河道非法采砂整治成效,常态化规范化推动河道采砂活动监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整治范围。20185月起黄河干流宁夏段河道已全面禁止商业性采砂活动,我区采砂活动主要集中在中南部地区。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以固原市、中卫市、吴忠市各县(区)为重点,辐射其他市、县(区),对自治区河湖管理保护名录内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湖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二)整治时间。202191日至202291日。

    (三)整治目标。通过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做到非法采砂“三清查”、合法采砂“三落实”、采砂管理“三到位”,推动全区河道采砂秩序全面规范,采砂管理机制有效完善,非法采砂全面遏制,河道采砂领域涉黑涉恶现象全面治理,河湖面貌持续向好。

    二、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要采取明察与暗访、白天与夜间相结合等方式,清查未经批准擅自采砂、未按许可规定采砂、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等三类非法采砂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采砂行为,坚持露头就打,发现一起、打击一起,确保动态清零;对未按采砂(采矿)许可规定,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等各类非法采砂行为,坚持许可采区全覆盖排查,发现一起、整改一起,确保依据许可规范开采;对在禁采区、禁采期非法采砂的一律从严处罚。对问题多发区域和重要时间节点要加密日常巡查频次,加强对河道支流非法采砂、隐蔽型非法采砂等动向的发现和打击能力。

(二)全面规范合法采砂活动。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现有的许可采区,全面落实现场监管措施、落实河道生态修复措施、落实采砂监管责任人责任。建立许可采区管理台账,明确许可有效期、发证单位、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总量、开采期限等,紧盯“采、运、销”关键环节和“采砂业主、采砂机具、堆砂场”关键要素,建立进出场计重、监控、登记等制度,坚决防止违规开采;按照“谁开采、谁清理、谁修复”的原则,督促采砂业主边开采边修复,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对采砂区域、堆砂场地进行回填、平整、修复,修复损坏的河床滩地、河道堤防及道路,恢复河势、修复生态。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明确河道采砂管理河长、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切实构建良性采砂秩序。统筹发展和安全,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的关系,有序合理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确保河道采砂规划到位、许可到位、监管到位。坚持疏堵结合,不能“一放就乱”,也不能“一禁了之”,要对有采砂任务的河道,逐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实施,明确禁采区、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告。以批复的河道采砂规划为依据,开展河道采砂许可,对采砂规划不到位、现场管理责任人不到位、日常监管措施不到位、无可采区实施方案、堆砂场设置方案及河道修复方案的,不得许可开采。支持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开采,依法依规综合利用河道疏浚砂、水库淤积砂,大力推广使用机制砂,缓解砂石市场供需矛盾。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遥感、视频监控、无人机航拍航测等先进技术手段,提升河道采砂智能化监管水平,切实构建规范有序的河道采砂秩序。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建立台账(202191日至20211030)。各市、县(区)水务局按照本方案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对辖区内所有河湖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积极对接自然资源部门,摸清河道砂石资源及河道采砂活动底数,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台账,有针对性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措施,切实履行河道采砂监管法定职责。对现有自然资源部门许可的河道采矿(采砂)活动,许可到期后,一律不予延续,由自然资源部门督促采砂主体进行河道修复验收后,移交水利部门监管。

(二)深挖细查,取缔打击(2021111日至2022731)。各市、县(区)水务局按照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对照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台账,坚持边打边治、边治边建,全面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落实水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充分利用“河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对河道采砂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积极配合公安、检察院、纪检监察等部门,彻查非法采砂案件涉及的利益链条、深挖背后“保护伞”。五市水务局要加强对辖区各县区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监督指导,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系统总结,巩固提升(202281日至202291)。各市、县(区)水务局坚持标本兼治,认真总结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经验和成效,要将好的经验和做法固化下来,研究制定常态化管理制度、机制、措施,实现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有效衔接,着力提升河道采砂管理水平和能力,巩固整治成效。202211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阶段性总结报自治区水利厅;202282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材料报自治区水利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水务局要充分认识在扫黑除恶常态化形势下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上来,要将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强化工作力量,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有部署、有落实、有成效。自治区水利厅将适时组织开展暗访抽查,对重点问题进行现场督办。自治区河长办将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纳入河长制工作通报和考核体系,对工作推进不力、排查整治走过场、采砂秩序混乱的地区,提请有关部门追责问责。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市、县(区)水务局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建立健全河湖长统一领导、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河道采砂管理联动机制。完善与检察、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加强区域联防联控,统筹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确保边界、跨行政区域河段执法监管不缺位。各市、县(区)河长办必要时可报请责任河长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专门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实现打击非法采砂与打击“砂霸”及其背后“保护伞”的工作有机衔接。

    (三)加强宣传发动。河道非法采砂随机性、流动性强,管理战线长,要进一步拓宽了解问题、搜集线索、掌握证据的渠道,将河道采砂监管作为河湖长、巡河保洁员巡查河湖的重要内容,通过主要媒体公布河湖管理监督举报电话,及时更新河湖长制公示牌信息,畅通河道非法采砂问题线索举报渠道。加大对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举措、取得成效和先进典型的报道力度,针对重点问题和案例开展以案说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加强调度统计。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实行定期调度统计,各市、县(区)水务局要明确专人负责数据统计填报工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完整准确。自202111月起,逢单月5日前,要通过河湖长制管理平台填报非法采砂有关数据(样表见附件)。

附件: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专报(样表)


附件

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专报(样表)

填报单位:

序号

具体内容

数量

1

专项整治出动人次(人次)


2

累计巡查河道长度(公里)


3

查处非法采砂行为(起)


4

没收非法砂石量(万吨)


5

查处非法采砂挖掘机械数量(台)


6

行政处罚

查处案件数(件)


7

处罚人数(人)


8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9

罚款(万元)


10

刑事处罚

移交案件数(件)


11

移交涉黑涉恶线索(件)


12

查处案件数(件)


13

处罚人数(人)


14

追责问责

总人数(人)


15

河长人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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