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用水权改革配套文件清单》《自治区用水权改革任务清单》的通知
|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12053 | 文号 | 宁水改专办发〔2021〕2号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水利厅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自治区用水权改革配套文件清单》《自治区用水权改革任务清单》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深改委办公室、宁东管委会,自治区用水权改革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水利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关于“四权”改革的统一部署,拟定了《自治区用水权改革配套文件清单》和《自治区用水权改革任务清单》,经自治区党委改革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自治区用水权改革配套文件清单
2.自治区用水权改革任务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改革专项领导小组
办公室(代章)
2021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自治区用水权改革配套文件清单
序号 | 文件名称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出台时间 | 印发部门 |
1 | 《宁夏用水权确权指导意见》 | 水利厅 | 农业农村厅 | 2021年7月 | 水利厅 |
2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 | 水利厅 |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 2021年7月 | 联合印发 |
3 | 《宁夏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及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方案》 | 水利厅 | 2021年8月 | 水利厅 | |
4 | 《宁夏“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 | 水利厅 | 2021年11月 | 政府印发 | |
5 | 《宁夏用水权交易基准价指导意见》 | 水利厅 | 2021年11月 | 水利厅 | |
6 | 《宁夏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 | 水利厅 | 2021年12月 | 政府印发 | |
7 | 《超计划超定额征收的水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 财政厅 | 发展改革委、水利厅 | 2021年12月 | 联合印发 |
8 | 《落实用水权改革全面推进引黄灌区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 水利厅 | 2021年10月 | 水利厅 | |
9 | 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奖惩暂行办法》 | 水利厅 | 2021年12月 | 政府印发 | |
10 | 《宁夏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 水利厅 | 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 2021年12月 | 联合印发 |
11 | 《关于发展绿色金融支持宁夏用水权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 地方金融监管局 | 水利厅、财政厅、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 | 2021年12月 | 地方金融监管局 |
12 | 《宁夏水资源监控总体实施方案》 | 水利厅 | 2021年12月 | 水利厅 | |
13 | 修订《宁夏水资源税改革方案》 | 财政厅 | 宁夏税务局、水利厅 | 2022年3月 | 政府印发 |
14 | 《分类分行业水价改革指导意见》 | 发展改革委 | 2022年3月 | 联合印发 | |
15 | 《宁夏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导则》 | 水利厅 | 2022年12月 | 水利厅 | |
16 | 《宁夏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考核制度》 | 水利厅 | 相关厅局 | 2022年12月 | 政府印发 |
17 | 修订《宁夏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 水利厅 | 2022年12月 | 政府印发 | |
18 | 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 | 水利厅 | 自治区人大 | 2022年12月 | 自治区人大颁布 |
附件2
自治区用水权改革任务清单
任务事项 | 改 革 任 务 | 推进措施 | 主要成果 | 完成时限 | 责任单位 |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
一、优化分配用水量 | (一)调整水资源分配指标 | 1.开展全区水资源承载力综合评估和论证。 | 1.2021年6月底前完善水资源第三次调查评价成果,明确各市县区现阶段水资源承载能力。 | 编制清水河、泾河、葫芦河可用水量分析及县区分配方案。 | 2021年12月 | 水利厅 | 发展改革委 |
2.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对接“十四五”规划,根据人口、城市、产业、区域等实际,制定水资源“四定”管控方案。自治区统筹预留2%用水权指标,建立保障刚需用水、市场交易调控、丰枯风险应对机制,掌握水资源安全主动权。 | 3.2021年开展基于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水资源四定管控研究,制定出台《宁夏“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9月中旬定稿,11月底印发,将各类水源分解到各行业各市县,制定2025年各市县用水总量和效率控制红线。 | 1.印发《宁夏“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 | 2021年11月 | 水利厅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
3.将黄河水、地下水、地表水、非常规水等水资源合理分配到各市县,建立总量控制、指标到县、分区管理、空间均衡的配水体系。坚持严控总量、优化结构、科学配量、管控用途、定额管理,保障生活用水、节约生产用水、增加生态用水,优化调整三大空间用水。 |
| 1.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分区管理方案。 | 2022年6月 | 水利厅 | 发展改革委 | ||
4.建立覆盖农业、工业、服务业的全行业最严格用水定额标准体系。 | 7.落实国家最新发布的用水定额,深入开展调研,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要求,补充完善用水定额标准体系,2021年12月提出工业用水定额调整成果。 | 1.补充完善农业、工业、服务业的全行业最严格用水定额标准体系。 | 2022年12月 | 水利厅 | 发展改革委 | ||
5.农业坚持适水种植、减少总量,结合农业现代化,扩大节水高效作物比例,压减水稻等高耗水作物面积。 | 9.制定全区农业种植结构调整方案、压减水稻种植面积、优化种植布局、发展高效节水灌溉。 | 制定全区农业种植结构调整方案。 | 长期 | 农业农村厅 | 水利厅 | ||
6工业坚持量水生产、节水增效,深挖高耗水产业潜力,严禁高耗水产业发展。 | 11.合理确定工业产业规模及布局,严控高耗水产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对列入淘汰目录工艺、技术、装备的项目,限期退出。 | 长期 | 水利厅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7.建立河湖湿地生态流量监测预警机制,确定主要河湖湿地最小用水量,适量增加补水量,确保生态基流稳定。 | 13.建立生态流量监测体系,确定主要河湖生态流量预警等级和阈值。年内组织开展清水河、苦水河、泾河生态流量监测。逐月发布生态流量监测情况报告。严格按照清水河、苦水河生态流量管控要求,明确预警阈值及预警等级。通过监督检查确保清水河、苦水河、泾河生态流量保障程度达到90%。 | 1.确定主要湖泊最小补水量,保障湖泊面积稳定和水质达标。 | 2021年12月 | 水利厅 | 生态环境厅 | ||
8.严禁人造规模化水面景观。 | 16.开展自治区范围内人工湖综合清理整治工作,严格审查自治区范围内新增人造湖项目,严控新增湖泊面积。 | 长期 | 发展改革委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二)强化刚性约束 | 9.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产业布局中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完善水资源超载能力预警机制,严格落实水资源超载地区新增用水项目和取水许可“双限批”制度,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 | 20.2022年修订完善《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管理办法》,9月底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12月以政府文件印发。开展宁夏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技术研究。 | 1.修订完善《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 2021年12月 | 水利厅 | 发展改革委 | |
10.积极推进用水审计。 | 24.2022年组织开展各市县区及用水户用水审计,将审计结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考核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考核。 | 2022年12月 | 审计厅 | 各市县(区) | |||
11.建立落实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考核制度,将用水节水作为五年规划约束性指标,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 | 25.根据国家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制度建立进展,实时出台宁夏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制度实施细则和考核制度。 | 出台宁夏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制度实施细则和考核制度。 | 2022年12月 | 水利厅 | 发展改革委 | ||
12.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每5年审议用水权分配方案执行情况、届中开展一次全区水资源利用情况执法检查。 | 27.2022年底配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全区水资源利用情况执法检查。 | 1.制定全区水资源利用情况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 2021年11月 | 水利厅 |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
13.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年度执行情况。 | 29.年底各市县人民政府向所在地人大常委会提交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年度执行报告,报请审议。 | 长期 | 各市县(区) |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
14.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水资源年度用水计划和调度方案。 | 30.制定年度水量分配及调度计划,划定不同水源及各业年度用水指标,将非常规水统一纳入配置计划,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执行。 | 制定宁东地区水资源配置及水务一体化方案。 | 长期 | 水利厅 | 各市县(区) | ||
二、精细核定用水权 | (三)推进农业用水权应确尽确 | 15. 各县(市、区)根据分配到本地的用水总量,按照全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体系,将农业用水权逐级分解到乡镇、村组和干渠,确权到有效计量最小单元。引扬黄灌区确权到农业用水大户或最适宜计量的末级渠口,库灌区、井灌区确权到户。农业用水权有效期为5年,每5年重新核定用水权,起止期与国家五年规划相一致。 | 33.制定《宁夏用水权确权指导意见》,5月底完成初稿,6月底定稿,7月安排部署。 | 制定《宁夏用水权确权指导意见》。 | 2022年6月 | 水利厅 | 农业农村厅 |
16.村组、用水大户每年年底在用水确权量范围内上报下年度用水计划量,确权量与计划量形成的用水权“富余量”可进行年度短期市场交易;因节水改造或种植结构长期调整形成的用水权“富余量”可进行中长期交易。 | 35.指导县区开展农业用水权“富余量”认定工作。 | 长期 | 水利厅 | 农业农村厅 | |||
(四)推进工业用水权全面确权 | 17.工业企业根据项目水资源论证核定水量,一律到市场购买用水权,并以此办理用水权确权凭证。 | 37.根据《宁夏用水权确权指导意见》,指导各市县区核定工业用水量、开展工业用水权确权,确保工业用水权确权到户。 | 2021年12月 | 水利厅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
18.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水取水的企业办理取水许可证,公共管网内的企业核发水资源使用权证。 | 39.推进宁夏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6月底前完成改革方案制定,8月底前印发执行,年底前完成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和太阳山工业园区区域评,2022年底完成其他工业园区区域评。 | 出台《宁夏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及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方案》。 | 长期 | 水利厅 | 各市县(区) | ||
19.2021年年内全面清查用水“黑户企业”并要求其按规定购买相应用水权,未取得用水权的停止取用水。工业企业用水权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有效期满后重新到市场购买相应用水权,申领取水许可证或水资源使用权证。 | 41.继续推进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督导自治区范围内所有用水“黑户企业”进行整改,分级建立“黑户企业”台账,建立整改销号机制。 | 2022年12月 | 水利厅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
三、合理确定用水价 | (五) 建立用水权基准价 | 20.建立覆盖各区域、各行业、各灌域的分区分类基准价体系,综合确定区域间、行业间、灌域间、用水户间用水权交易基准价,作为开展市场交易的基准。 | 43.组织开展用水权交易基准价研究,制定覆盖各区域、各行业、各灌域的分区分类基准价体系,综合确定区域间、行业间、灌域间、用水户间用水权交易基准价。 | 出台宁夏用水权交易基准价指导意见。 | 2021年11月 | 水利厅 | 发展改革委 |
(六)实行用水权有偿取得 | 21.坚持资源有价、使用有偿,推动用水权商品化,实行用水单位有偿取得用水权,不免除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义务。农户将无偿取得的“富余”用水权,在农业内部进行市场交易的、收益全部农户所有,向工业进行市场交易的、农户按规定比例获得用水权交易收益。现有工业企业中无偿取得用水权的,认可其取得的用水权资格,从2021年开始按照基准价、分年度缴纳用水权使用费,在此期间破产、关停、被取缔以及迁出宁夏的,由政府无偿收回。新改扩建工业项目用水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原则上在用水权交易市场公开竞价购买,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可定向协商购买。有偿取得用水权的单位,“富余”用水权市场交易收益归企业所有。 | 45.制定《宁夏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明确水权交易形式、收益分配机制、水权使用费缴纳制度、水权交易资金分配等,12月份完成。开展水资源刚性约束下深化用水权改革制度体系及执行机制研究。 | 长期 | 水利厅 | 发展改革委 | ||
22.大幅度提高工业无证取水违法违规成本,无证取水成本明显高于工业用水权基准价。 | 48.指导各市县加大工业无证取水监管力度,建立无证取水户台账。无证取水不得下达用水计划,严格落实水资源税超计划3倍征收制度。大幅提升无用水计划的工业企业违法违规成本,无证取水成本明显高于工业用水权基准价,倒逼工业企业购买用水权,合法合规取用水。 | 长期 | 水利厅 | 发展改革委 | |||
(七)深化供水水价分类改革 | 23.实行“阶梯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制度,建立完善反映水资源稀缺性、有利于节约集约用水的供水价格体系。 | 49.制定《分类分行业水价改革指导意见》,明确城乡生活、工业、农业、生态用水水价制定指导政策,2022年3月底前印发。 | 制定《分类分行业水价改革指导意见》。 | 2022年6月 | 发展改革委 | 财政厅 | |
24.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行按照实用水量征收水费,分级分类制定差别化水价,推进农业灌溉定额内优惠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51.开展新一轮骨干工程水价调整前期工作,8月底前完成测算分析、方案论证等工作,10月底前起草完成水价调整方案,建立水价成本动态监审机制。 | 2021年12月 | 发展改革委 | 水利厅 | |||
52.5月底前,制定印发2021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 | 2021年12月 | 水利厅 | 发展改革委 | ||||
25.建立农业用水精准明补和节水奖励机制,逐步适度提高农业水价。 | 56.按照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奖惩暂行办法》,各市县细化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方案,有效落实节水奖励机制。 | 2021年12月 | 各市县(区) | 发展改革委 | |||
26.完善工业超计划用水加价制度,实际用水每超过用水计划量的10%按照现有工业供水价格的50%累进加价。 | 57.按照《分类分行业水价改革指导意见》和超计划超定额征收的水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各市县完善工业超计划用水加价制度。 | 2022年6月 | 各市县(区) | 发展改革委 | |||
27.城乡生活全面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58.按照《分类分行业水价改革指导意见》和超计划超定额征收的水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各市县城乡生活全面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2022年6月 | 各市县(区) | 发展改革委 | |||
28.超计划超定额征收的水费由供水企业使用转为财政收入。 | 59.制定《超计划超定额征收水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10月底完成初稿,11月底完成送审稿,12月底前印发。 | 制定《超计划超定额征收水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 2021年12月 | 财政厅 水利厅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
29.建立体现公益性的生态用水价格体系。 | 60.按照生态补水分经营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制定其用水价格,纳入《分类分行业水价改革指导意见》。 | 2022年3月 | 发展改革委 | 水利厅 | |||
30.建立非常规水价格补贴制度,逐步实现非常规水水价低于或持平常规水源水价。 | 61.2021年制定出台非常规水价格补贴制度,并纳入《宁夏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中,8月完成初稿,10月完成送审稿,12月底前印发。 | 2021年12月 | 财政厅 | 水利厅 | |||
(八)深化水资源税改革 | 31.完成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评估,修订完成水资源税改革方案。全面落实不缴纳、免征减征水资源税和从低确定回收利用矿井疏干排水、地源热泵取用水水资源税税额等优惠政策。完善水资源税收入分配机制,明确市辖区水资源税分配办法。调整城市生活、工业公共供水管网等取水的计税环节,改末端征税为取水端征税。自治区统筹部分水资源税用于水权收储管理及节水奖励等。 | 62.2021年6月底前完成水资源税改革后评估。 | 1.完成水资源税改革后评估。 | 2022年3月 | 财政厅 水利厅 | 各市县(区) | |
32.建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税征税联动机制。 | 65.在国家税务总局实现水资源税征收取用水信息管理系统(水务端)和税务系统的金税三期系统之间实现线上传递涉税信息后,建设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税征税联动。 | 水利厅 | 财政厅 | ||||
四、构建用水权市场化交易机制 | (九)搭建用水权市场交易平台 | 33.制定用水权市场交易管理办法,明确用水权市场平台管理、交易规则、价格调控、服务审核等规定,建立用水权市场运行机制。 | 66.2021年5月底启动《宁夏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起草,8月完成初稿,10月完成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工作,12月底前印发。 | 制定《宁夏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 | 2021年12月 | 水利厅 | 发展改革委 |
67.加快组建宁夏水权收储交易服务中心。 | 2021年12月 | 水利厅 | |||||
34.用水权交易纳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管理运行,构建覆盖区市县乡,连接用水行业,服务用水主体的用水权交易市场体系。 | 68.2021年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权网上交易系统”,优化水权交易流程竞价环节。 | 1.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权网上交易系统”。 | 2021年10月 | 水利厅 | 各市县(区) | ||
35.用水权一级市场主要开展跨市县、跨行业、跨灌域用水权交易,区市县各级政府、所有工业企业都可作为市场主体进行交易,工业企业一律在一级市场开展交易,交易双方公开竞价交易,原则上不得定向交易、协商议价。二级市场主要开展县域内用水权收储调配及用水大户、农户间用水权交易,通过撮合、协商等方式开展交易。 | 70.建立用水权市场交易确权交易监管平台,建立水权交易和水权确权登记数据库。 | 建成用水权市场交易确权交易监管平台,用水权确权登记和交易数据库。 | 2021年12月 | 水利厅 | 公共资源交易局 | ||
(十)建立政府收储调控机制 | 36.自治区和县区政府建立用水权分级收储调控制度,根据全区及县区水资源总量控制目标、保障发展需求、市场供需形势等,在用水权市场适量回购、出售、储备部分用水权。政府投资节约的用水权,由政府收储出售。县区可结合实际投资设立“水银行”,收储运营本地“散户”用水权,在一级市场开展批量交易。 | 73.各市县(区)根据《宁夏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3月底前建立本级用水权收储调控制度。 | 2022年3月 | 各市县(区) | 水利厅 | ||
37.建立用水权交易风险防控制度,探索设立用水权交易风险补偿基金。 | 75.在《宁夏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建立用水权交易风险防控制度,设立用水权交易风险补偿基金,应对用水权交易风险。 | 2021年12月 | 水利厅 | 各市县(区) | |||
76.总结我区开展水权交易存在的风险,提出对应的用水权交易风险防控制度,应对枯水年份供水保证率不同造成的用水风险,根据《宁夏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用水权交易风险防控制度。 | 制定用水权交易风险防控制度。 | 2021年12月 | 水利厅 | ||||
(十一)建立用水权交易激励机制 | 38.建立农业用水权交易收益分配机制,全面实行农业节水精准性、直通式返还给节水农户制度。 | 77.按照《宁夏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水权交易收入分配制度,指导各县区进行水权交易资金分配。 | 2021年12月 | 水利厅 | 各市县(区) | ||
39.对“零排放”工业企业和节水型达标企业,根据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给予企业一定财政奖补支持。 | 78.将“零排放”工业企业和节水型达标企业财政奖补政策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奖惩暂行办法》中。 | 2021年12月 | 水利厅 | 财政厅 | |||
40.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奖惩暂行办法》,加大水资源考核优秀市县的奖励力度,形成以奖促节、以罚促节的机制。 | 79.2021年5月份启动《宁夏节约用水条例》修订工作,第三季度开展调研,12月底前提出修订草案,2022年12月底前印发施行。 | 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 | 2022年12月 | 水利厅 | 自治区人大 | ||
80.2021年6月初启动宁夏节约用水奖惩暂行办法修订工作,12月印发施行,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驱动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 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奖惩暂行办法》。 | 2021年12月 | 水利厅 | ||||
(十二)建立用水权投融资机制 | 41.创新节水改造及用水权收储交易投融资方式。 | 81.在《宁夏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设立用水权收储基金,统筹部分水资源税和地方财政资金用于水权收储管理及节水奖励等。 | 2021年12月 | 财政厅 | 水利厅 | ||
42.探索水权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水权质押、抵押、担保、租赁等绿色金融产品。 | 82.2021年出台《关于发展绿色金融支持宁夏用水权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8月完成初稿,10月完成送审稿,12月底前印发。 | 出台《关于发展绿色金融支持宁夏用水权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 2021年12月 | 地方金融监管局 | 水利厅 | ||
43.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形成的稳定量达标再生水,政府赋予相应的用水权指标,可在用水权市场进行交易。 | 84.2021年制定《宁夏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9月完成初稿,10月完成送审稿,12月底前印发。在办法中明确再生水使用权和交易权,鼓励再生水处理运营单位提标改造深度处理,将处理达标稳定量的再生水置换出新鲜水用于交易。 | 1.制定《宁夏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 2021年12月 | 水利厅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
44.建立“合同节水+水权交易”等模式,鼓励社会资本直接参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及运行养护,优先获得节约的水资源使用权。 | 86.推行“合同节水+水权交易”等模式,在建立节水供水工程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等方式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大力推广利通区、贺兰县生态灌区PPP融资模式,通过给予特许经营权、税收优惠、节约水量水权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节水工程专用部分的建设及运行养护,激发社会资本参与资本运营、项目建设的积极性。积极发展农业用水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植大户作为贷款承贷主体向银行及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按一定比例投入节水工程建设。 | 长期 | 水利厅 | 财政厅 | |||
五、建立用水权监测监管体系 | (十三)全面提升水资源监测能力 | 45.制定水资源监控总体实施方案。 | 87.2021年5月底启动《宁夏水资源监控总体实施方案》编制工作。8月完成初稿,10月完成送审稿,12月底定稿,明确水资源监测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主要任务、工作安排、建设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 | 编制《宁夏水资源监控总体实施方案》。 | 2021年12月 | 水利厅 | 发展改革委 |
46.建设覆盖全面、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监测网络和监管平台。 | 88.加快立项建设水资源监测网络,分级分类实施,全面提升区、市、县各级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整合现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启动建设全区水资源监管平台,建立取用水总量管控台账,形成全区取用水管控“一张图”,提升取用水管理水平。推进监测设施设备提档升级,提高取用水工程、重点用水户、排水沟断面自动化监测覆盖率,黄河取水在线监测率达到95%,主要入黄排水沟自动化监测率达到60%,县级断面自动化监测率达到60%,地下水监测井在线监测率达到100%。 | 2021年12月 | 水利厅 | 农业农村厅 | |||
89.2021年整合完善相应的水资源监测平台,做到监测一体化。 | 2021年12月 | 水利厅 | 各市县(区) | ||||
90.搭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卫生等部门涉水信息共享机制。 | 长期 | 水利厅 | 自然资源厅 | ||||
47.严格实行监测设施与用水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无监测设施的用水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和验收。 | 91.按照取水许可管理规定,严格要求办证取用水户安装计量监测设施,无监测设施的用水项目不得核发取水许可证。 | 长期 | 水利厅 | 发展改革委 | |||
92.严格实行监测设施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落实监测内容、监测设施经费、建设时间,无监测设施的不得审批和验收。 | 农业农村厅 | ||||||
48.加大干渠直开口计量设施改造力度,推广农业自动化、智能化、规范化、精准化灌溉流量监测,到2022年引扬黄灌区干渠直开口监测计量率达到95%。 | 93.2021年制定《关于落实用水权改革全面推进引黄灌区生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8月完成初稿,9月完成送审稿,10月底前印发。 | 制定《关于落实用水权改革全面推进引黄灌区生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 2022年12月 | 水利厅 | 发展改革委 | ||
49.加大末级渠系计量设施改造力度,推广农业自动化、智能化、规范化、精准化灌溉流量监测,到2022年末级渠系监测计量率达到90%。 | 95.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等项目,实施末级渠系智能化、精准化、规范化灌溉流量监测,到2021年末级渠系监测计量率提升20%,到2022年达到90%。 | 2022年12月 | 农业农村厅 | 财政厅 | |||
(十四)加强用水权市场交易监管 | 50.完善用水权交易监管机制。制定用水权交易资格确认、水量核准、效果评估等制度。 | 96.2021年根据《宁夏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细化适应不同类型用水权交易的交易双方资格确认、水量核准、效果评估制度,对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用途、交易对相关利益方的影响等进行审批和监管。 | 1.研究制定自治区用水权交易可行性论证导则。 | 2021年12月 | 水利厅 | 公共资源交易局 | |
51.制定用水权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 97.2021年在《宁夏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中,细化不同交易类型资金的监管要求,明确监管对象、方式等。 | 2021年12月 | 财政厅 | 水利厅 | |||
52.建立用水权交易评估机制。定期评估用水权交易实施效果以及对相关利益方的影响。 | 98.2021年研究制定用水权交易评估技术规程,8月完成初稿,10月完成送审稿,12月底前印发执行。组织专业机构评估已开展的用水权交易交易水量、实施效果以及对相关利益方的影响。 | 研究制定用水权交易评估技术规程。 | 2021年12月 | 水利厅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
(十五)加大水行政执法监管力度 | 53.完善水行政执法与综合执法改革的有效衔接,持续推进水行政执法队伍能力建设,提升执法效能。 | 99.完善水行政执法与综合执法改革的有效衔接,出台水行政执法与综合执法衔接意见。 | 出台水行政执法与综合执法衔接意见。 | 2021年12月 | 水利厅 | 司法厅 | |
54.建立水利与公安、自然资源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 103.不定期与检察院、公安、自然资源等多部门联合开展取水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各类水事违法行为。 | 长期 | 水利厅 | 检察院 | |||
55.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全面关停自备井。 | 104.2022年全面关闭城市供水覆盖范围内企业自备井,制定自备井关停计划及方案,明确自备井关闭措施。 | 2022年12月 | 各市县(区) | 水利厅 | |||
56.推进涉水公益诉讼全覆盖。 | 105.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中富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前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长期 | 水利厅 | 检察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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