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厅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销号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09994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19-11-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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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水利厅 |
| 有效性 | 有效 |
宁水财发〔2019〕26号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厅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销号制度》的通知
厅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水利厅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销号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9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水利厅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销号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水利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和规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有效发挥内部审计监督服务的功能作用,助力“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水利厅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厅范围内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发现问题是指水利厅或水利厅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以下简称审计意见)等审计文书中指出的所有问题。
本制度所称的整改销号,是指针对审计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推动被审计单位和部门(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及时进行整改落实,整改一项销号一项,确保将问题一个不漏地整改到位。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负责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实行整改责任制,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按规定和要求全部整改到位,及时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财务审计处负责审计问题的销号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将相应责任明确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加强领导,强化落实,尤其是对应整改而未整改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直到销号。
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相应工作,配合完成整改销号。
第五条 在整改期限内,应当督促、指导、帮助被审计单位做好整改落实各项工作,切实整改问题。整改期限按照审计意见要求的期限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要超过规定期限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厅财务审计处专题作出书面说明。
第六条 整改期满后,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上报的整改资料逐一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实地检查整改情况,主要审核或检查下列事项:
(一)对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落实整改要求,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成效情况;
(三)对要求自行纠正的事项采取措施和解决纠正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或了解的情况;
第七条 为有效整改落实审计问题,水利厅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销号台账》(以下简称《整改销号台账》),一个审计意见对应一个台账,逐条逐项登记相应内容。
第八条 《整改销号台账》一式两联,水利厅和被审计单位各一联,主要内容有:
(一)表头部分:审计意见名称、整改报告名称、被审计单位和审计项目等;
(二)表内部分:审计问题、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结果、是否销号等;
(三)表尾部分:制表单位、负责人、制表人、制表日期等;
第九条 审计问题整改销号,按以下原则、标准和程序办理:
(一)要件完备。被审计单位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只有整改报告的不得销号。
(二)严格审核。严格按照程序对整改落实的全部情况逐一进行审核检查。
(三)及时销号。经过审核后,整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
(四)手续完备。必须制作《整改销号台账》,做到制表、审核、签章等手续完善。
第十条 财务审计处应当在审计意见出具后10日内,将审计问题、整改要求等信息逐项录入《整改销号台账》。在整改期满后10天内,填报完成《整改销号台账》,对已经完成整改的问题进行销号。
审计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的,将《整改销号台账》(第一联)留下存档,(第二联)和相关证明材料交还被审计单位存档,做为完成整改销号的凭据。
第十一条 未能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审计问题,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未能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由厅组织人事处会同财务审计处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要求,限期整改落实。延期后仍未按期整改完成的,由厅组织人事与老干部处报厅党委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追责问责。
(二)对确实因为体制、机制、客观条件不具备等原因导致的被审计单位难以整改的,被审计单位作出专项报告,经厅党委研究同意后,做“ 挂号” 处理,列入督办事项,由被审计单位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认真持续整改。
第十二条 对被审计单位不认真整改或整改弄虚作假的,按照情节轻重进行追责问责。
(一)对班子不重视、措施不到位、整改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在全厅通报批评,单位年度内不得评优,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优评先和晋级晋职。;
(二)对同类问题屡禁不止、屡审屡犯的单位,视情节对相关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调整岗位等组织处理;
(三)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中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单位和有责人员的责任;
(四)被审计人员不配合整改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水利厅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销号台账
审计意见(报告)名称及文号:
整改报告名称及文号:
被审计单位: 审计项目:
序号 | 审计问题 | 整改要求 | 整改截止日期 | 有无整改方案 | 整改措施 | 整改结果 | 是否销号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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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意见(报告)名称及文号:
整改报告名称及文号:
被审计单位: 审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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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单位(盖章): 负责人: 制表人: 制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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