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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厅党委关于印发《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7/2021-09954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3-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水利厅
有效性 有效

 

宁水发〔20208

 

 

厅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经厅党委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水利厅党委

                           2020年3月12

 

(此件公开发布)

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

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水利厅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切实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科学、求实、创新”水利行业精神,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推动水利事业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以下简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三条  考核坚持突出政治标准,全面了解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作用发挥和作风表现情况和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重点考核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水利事业发展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和实际成效,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调动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四条  坚持年度考核与平时绩效考核、任职考察考核、巡视巡察、工作督查等情况相互印证补充,坚持考人与考事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增强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开展,结合对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一并进行。

第五条  坚持考用结合,考核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能上能下,旗帜鲜明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导向。

第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在水利厅党委领导下,由厅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配合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包括班子自身建设、发挥领导作用、履职尽责情况等方面。

    (一)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情况。思想素质,包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展观、群众观、政绩观和领导干部个人修养及道德操守;政治素质,包括政治立场、政治分析力、政治鉴别力、政治洞察力、政治敏锐性;作风建设,包括学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领导作风。

    (二)领导班子领导核心作用发挥情况。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领导班子观大势、掌全局、议大事、抓大事的能力,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完善党组议事规则,严格按程序办事、按规则办事、按集体意志办事;履行抓班子、带队伍的职责。 

    (三)领导班子履行“两个责任”情况。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政教育、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强化权力制约监督、落实整改责任、强化干部选任、加强作风建设、强化责任追究等情况;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履行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范围党风廉政建设职责。

    (四)推动单位事业发展情况。全面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全力深化改革,攻坚克难、创新创优和提质增效。 

第八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在重点考核德、能、勤、绩、廉等现实表现的同时,注重考察干部的潜质,通过年度考核发现优秀干部、鞭策后进干部。

    “德”的考核包括政治、思想和道德表现。重点从政治品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进行考核。

“能”的考核包括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重点从政策理论水平、业务工作能力、协调管理能力、干事担当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

    “勤”的考核包括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重点从日常出勤和现实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

“绩”的考核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成效。重点从贯彻落实厅党委工作部署、完成各项责任目标的量质效等方面进行考核。

“廉”的考核包括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重点从“一岗双责”履行、发挥带头作用、严格自我要求、推动工作落实等方面进行考核。

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考核推动班子自身建设情况、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和驾驭全局能力、推动事业发展情况等内容。领导干部同时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对两类岗位的职责任务同时考核。

第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采取述职、民意测评、实地检查、综合评价等方法。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做好准备工作。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广泛听取干部职工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全面、客观总结本单位、本人年度工作,既总结显绩,又总结潜绩;总结经验,又查找不足并于考核大会前将班子和个人工作述职报告上传至厅考核管理平台,组织干部职工通过手机APP进行测评,确保参会人员能够充分准备评议意见

    (二)召开考核大会。由厅考核组组织,在各单位召开年度考核大会,听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述职,接受干部职工评议。会议由考核组主持,本单位班子成员、“两代表一委员”、中层管理人员和考核组确定的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单位职工总数100以下的单位,全体人员参加。

  (三)组织个别谈话。考核组结合实际,针对不同情况和需要了解的问题设计谈话提纲,组织同领导班子成员、职能科室和基层单位负责人、部分干部职工代表、离退休人员代表进行谈话。通过谈话,主动倾听干部想法意见,及时理顺干部心态情绪,有效解开干部思想疙瘩,切实把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行动统一起来,形成齐心协力抓发展、凝心聚力促发展的共识共为。

  (四)了解核实情况。根据需要采取查阅资料、采集有关数据和信息、实地调研等方式核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关情况。特别是对民主测评结果差的,或谈心谈话中干部职工意见较大的,或者其他问题比较突出的,进行全面考察和调查核实,形成专题考核材料。

    (五)综合考核评价。厅领导结合分管工作和平时检查调研掌握情况,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领导进行评价打分;组织人事部门结合巡察、干部考察、专项督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平时考察、考核了解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领导进行评价打分;考核组根据考核了解到的情况和年终考核测评结果,对被考核领导班子进行评价打分。

 

第三章  考核评价意见和等次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结束后,综合平时考核、厅领导评价、组织人事部门评价、考核组考核评价,形成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4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中,平时考核成绩占20%,年终考核成绩占80%

领导班子平时考核成绩以绩效考核结果为主,结合督查等确定。年终考核成绩中,厅领导评价占30%(主要领导70%,其他厅领导30%),组织人事部门评价占30%,考核组考核评价占40%

领导班子党政负责人平时考核成绩以本单位绩效考核结果为主确定。年终考核成绩中,厅领导评价占15%,本单位年度考核成绩占50%,民主测评得分占20%,组织人事部门评价占15%

其他班子成员平时考核成绩综合本人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年度考核结果中,本单位年度考核成绩占50%,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评价占10%,民主测评得分占20%组织人事部门评价20%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意见按照相应权重比例采取加权平均法确定量化分值。其中,评价为优秀的计100分,评价为良好或合格的计80,评价为一般或基本合格的计60分,评价为较差或不合格的计40

量化分值=(优秀票数×100+良好或合格票数×80+一般或基本合格票数×60+较差或不合格票数×40)/该类型主体的总有效票数(不计空白票)。

量化分值在90分以上的,且民主测评优秀票得票比率在五分之四以上的,具备评定为优秀资格;量化分值60分以下的,且民主测评较差或不合格票未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或较差不合格票连续两年超过五分之一的,可综合评定为较差或不合格等次。其他情况,可综合评定为良好或合格、一般或基本合格等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直接评定为较差或不合格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不坚决的;

    (二)违反组织纪律,民主集中制落实不到位,不能正常发挥班子领导作用,或班子成员之间不团结,不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影响较差的;

    (三)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不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责,或者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群众意见大的;

  (四)工作实绩不突出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

  (五)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干部职工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

  (六)有关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班子总数的30%,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干部总人数的15%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的单位,或受到省部级以上集体奖励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可适当上浮。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等次由组织人事部门在征求分管领导、相关处室意见基础上,统筹综合考核成绩提出等次意见,经考核领导小组审议,报厅党委审定。

领导班子党政负责人年度考核等次由厅组织人事部门在征求分管厅领导意见基础上,统筹单位考核成绩和其个人综合考核成绩提出等次意见,报厅党委审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各单位党组织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建议人选,厅组织人事部门统筹单位考核成绩和其个人综合考核成绩提出等次意见,报厅党委审定。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但暂不评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受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其年度考核评价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厅领导兼任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职务的,不参加本班子考核;交叉任职的领导干部,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考核。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现任职务进行考核。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现工作单位参加考核,交流任职不足半年的,其交流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工作单位提供。参与扶贫和挂职锻炼的领导干部,扶贫和挂职锻炼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参加扶贫和挂职单位考核。不足半年的,参加派出单位考核。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领导干部,参加派出单位考核,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反馈和运用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由组织人事部门以书面形式反馈被考核单位党组织,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向领导干部反馈。也可由厅组织人事部门以个别谈话方式向被考核单位党组织、领导干部个人反馈。

考核情况反馈后,被考核单位党组织、领导干部个人应及时研究、反思提出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纳入下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班子表彰奖励、责令整改或调整、撤换的依据。工作业绩突出、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领导班子凝聚力战斗力不强、年度考核结果一般的,责令进行整改;领导班子不团结、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年度考核结果较差的,视情进行调整或撤换。

领导班子连续考核优秀的,可以优先予以嘉奖、记功等表彰奖励,班子主要负责人优先提拔使用,并优先予以嘉奖、记功等表彰奖励。连续两年以上考核排名靠后的,对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或撤换。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除作为兑现工资待遇的依据外,同时作为领导干部调整岗位、奖惩、培训的重要依据。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个考核结果基本合格的,降低一个职务层级。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免职。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称)的任职年限,不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经考核,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厅党委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束后,各单位组织领导干部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厅组织人事部门存入干部个人档案。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涉及工资福利等调整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参与考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和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被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应正确对待考核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对违反规定造成考核评价失真失实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参加民主测评人员,应实事求是地提供情况、表达意见。对参与或协助非组织活动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对举报、反映有关干部考核评价的问题和意见,由厅组织人事部门及时调查、研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厅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考核细则。厅属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加强对本单位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附录

制定本办法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64号)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18号)

4.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19

5.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宁党办201549号)

6.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宁人社发〔2016147号)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

8.自治区党政机关、地市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宁党办〔2019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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