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同心隆基30MWp光伏电站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证明的函
|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09941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19-11-11 |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水利厅 |
| 有效性 | 有效 |
宁水函发〔2019〕156号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同心隆基30MWp光伏电站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证明的函
同心县隆基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同心隆基30MWp光伏电站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的申请函》(同心隆基新能源发〔2019〕2号)和随文报送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已收悉。上述材料显示,宁夏清溪水土保持技术服务中心编制了《同心隆基30MWp光伏电站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黄河水土保持绥德治理监督局(绥德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完成了该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编制了《同心隆基30MWp光伏电站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你公司组织开展了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并作出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经审核,你公司提交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
验收报备材料符合规定格式和要求,并已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
开,我厅接受报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9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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