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厅党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机关处室职责规定》的通知
|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09902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19-11-05 |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水利厅 |
| 有效性 | 有效 |
宁水党发〔2019〕88号
水利厅党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机关处室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机关各处室职责规定》已经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各处室职责规定,加强工作联系、协调和配合。
水利厅党委
2019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机关处室职责规定
根据《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宁党办〔2018〕124号)规定,制定水利厅机关各处室职责规定。
一、水利厅办公室
(一)规范化简称。
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
1.协助厅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厅机关各处室、各部门工作。
2.负责厅机关公文档案、党务政务公开、保密、机要、密码、信访管理、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等工作,指导水利行业相关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机关处室和厅属单位印鉴。承办水利厅政务公开、保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3.组织自治区对厅效能考核工作,承担厅效能考核工作,承办水利厅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4.组织水利宣传、水情教育、新闻发布、政务信息和舆情监测工作,负责水利厅电子政务和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水利行业相关工作。
5.负责水利厅召开综合性会议、厅党委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及其他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协调水利厅重要活动,负责厅机关会议计划和重大调研计划管理工作。承办厅重要接待工作。
6.组织综合性和重大水利政策的研究拟订。组织草拟厅综合性重要政务文稿。
7.负责厅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和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厅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协调机关服务中心工作。负责厅机关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厅机关值班工作。
8.负责领导批示件督办工作,组织人大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9.负责水文化建设和组织水利史志、水利厅大事记编写工作,协调指导各专业史志编写工作。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编制职数。
办公室核定编制5人,处级领导职数1正1副。
二、水利厅组织人事与老干部处
(一)规范化简称。
人事处。
(二)主要职责。
1.指导全区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拟订全区水利系统人才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指导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2.负责水利厅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负责厅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监督工作,承办厅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厅机关公务员管理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
4.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改革工作。组织指导行政事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指导水利社团工作。
5.组织拟订水利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水利行业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指导全区水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水利行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厅直属单位专家管理工作。
6.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工资管理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组织指导厅直属单位职工劳动保护、卫生保健和疗养休养工作,负责水利干部人事统计工作。
7.归口管理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厅机关公务员直属单位厅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核管理,承担厅管干部出国(境)政审和护照管理工作。
8.组织拟订水利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厅属学校有关工作。
9.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人员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落实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做好厅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引导离退休干部发挥积极作用。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编制职数。
组织人事与老干部处核定编制5人,处级领导职数1正2副。
三、水利厅规划计划处
(一)规范化简称。
规计处。
(二)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全区水利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水利专项规划。
2.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规划黄河及重要的河湖流域(区域)水利规划、防洪规划,组织拟定自治区和跨设区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3.负责归口,指导水利专业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组织指导自治区级重大水利规划实施评估工作。
4.组织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组织实施。组织指导防洪论证工作。
5.负责自治区重大水利建设项目总体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重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6.负责提出自治区水利建设与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方向和项目安排建议,并做好资金分解下达工作。负责提出水利建设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政策及年度重点水利建设项目计划建议。
7.负责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安排建议,统筹指导中央下达的水利投资计划和自治区水利投资计划执行工作。指导水利投融资工作。
8.负责水利改革统筹协调工作,承担水利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水利改革和发展重大专题(课题)研究。
9.负责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水利综合、水利服务业等水利统计、公报、水利普查工作。指导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编制职数。
规划计划处核定编制5人,处级领导职数1正2副。
四、水利厅法规与水资源管理处
(一)规范化简称。
法规与水资源处。
(二)主要职责。
1.指导全区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协调厅直系统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2.组织拟订水利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组织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水利立法协调、立法后评估、清理等工作。负责自治区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负责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清理工作和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3.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水利“放管服”改革,组织协调深化水利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指导厅行政审批中心的日常工作。
4.负责水利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指导全区水利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组织拟订全区水利普法规划和厅直系统普法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指导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厅法律顾问、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有关工作,指导监督水行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水事纠纷预防调处工作,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案件和跨设区市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
5.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组织开展水权制度建设,指导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生态补偿机制工作。
6.组织实施流域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组织编制全区水量分配方案、计划用水和调度预案,指导开展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负责全区及跨区域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配置。
7.指导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水资源公报。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参与水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工作,指导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
8.指导全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有关工作。
9.指导全区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全区水文测站的设立、调整、撤消审批。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编制职数。
法规与水资源管理处核定编制5人,处级领导职数1正2副。
五、水利厅节约用水与城乡供水处
(一)规范化简称。
节水供水处。
(二)主要职责。
1.拟订全区节约用水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全区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2.负责落实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组织指导节水标准、用水定额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3.指导和推动全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协调推进农业、工业、城镇等行业、领域节水和重点区域节水,指导拟订分行业节水规划。指导节水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节水统计和信息发布。
4.组织实施节水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重点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和用水报告工作。承担自治区节约用水工作部门协调机制日常工作,承担自治区节水考核有关工作。
5.协调推动节水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指导合同节水管理、水效领跑、水平衡测试和节水认证等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6.指导全区农村人饮和城乡供水工作,研究拟定全区城乡供水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区城乡供水总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全区城乡水务一体化工作。
7.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农村饮水水源保护规划,指导和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水管理,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8.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编制职数。
节水与城乡供水处核定编制4人,处级领导职数1正1副。
六、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处
(一)规范化简称。
建设与运行处。
(二)主要职责。
1.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制订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2.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的监督工作,指导黄河等重要河流干堤、重要水闸、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及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建设管理。
3.组织实施自治区重要水利工程建设和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负责自治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验收工作。
4.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承担全区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工作。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监管,负责全区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5.指导全区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负责施工、监理、造价、质量检测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组织指导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应用。
6.指导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负责拟定全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指导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和优质工程创建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堤防、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指导全区各类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
7.组织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工作。指导水库大坝、水闸工程安全鉴定和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参与编制病险水库、水闸等工程的除险加固规划或实施方案。
8.组织指导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监测及运行管理考核工作。参与涉及水利工程及其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组织协调水利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9.负责落实自治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编制职数。
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处核定编制4人,处级领导职数1正1副。
七、水利厅财务审计处
(一)规范化简称。
财务处。
(二)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水利厅部门预算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水利厅年度部门决算和财务报告,组织实施水利厅部门预(决)算公开。负责提出自治区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建议。组织实施部门预算改革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部门财政绩效综合管理。
2.组织提出自治区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水利厅系统财务、资产、预算、政府采购、内部审计等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研究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保险等政策建议。做好自治区本级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4.负责自治区本级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承担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监管工作。指导厅直属事业单位对所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组织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政府国有资产报告和企业财务会计决算。
5.指导自治区及以上重大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基建财务管理。组织开展厅直属预算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工作,负责水利厅主持验收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合规性审查工作。
6.指导和监督厅直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
7.组织实施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配合审计等部门开展专项审计与检查,指导、监督厅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开展自治区级及以上面上水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水权交易平台建设、运营及水权交易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8.组织指导全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自治区级水利建设项目审计调查或跟踪审计。组织开展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指导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负责水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提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建设。
9.负责组织开展水利资金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厅机关和厅属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经济活动领域内控建设。组织协调全厅水利财务数字化建设与运行管理。
10.完成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编制职数
财务审计处核定编制4人,处级领导职数1正1副。
八、水利厅农村水利处
(一)规范化简称。
农水处。
(二)主要职责。
1.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拟订全区农村水利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统筹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农村水利保障工作。
2.组织实施大中型灌区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灌溉试验工作,组织开展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负责推进现代化生态灌区建设管理工作。
3.负责全区及跨区域骨干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运行。指导厅直属水管单位运行管理。负责跨设区市的骨干渠道、沟道管理及涉渠(沟)建设项目审批。
4.负责区本级及指导全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指导推动全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
5.指导农村节水灌溉、乡镇供排水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农村水能资源调查评价。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指导农村水电站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6.组织协调农村水利及灌区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7.完成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编制职数。
农村水利处核定编制5人,处级领导职数1正2副。
九、水利厅河湖管理处
(一)规范化简称。
河湖处。
(二)主要职责。
1.指导、监督全区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拟订自治区河湖管理和保护有关政策、技术标准、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2.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重要沟(河)道疏浚整治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3.指导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4.组织实施河道等水域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监督全区河道及负责跨区域河道等水域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及有关活动的。负责自治区级涉河涉湖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协同查处违法占用水域行为。
5.承担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检查、督促、考核河长制落实情况。
6.组织开展美丽河湖建设工作,指导全区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工作。
7.组织指导全省河湖管理队伍能力建设。组织协调河湖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8.完成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编制职数。
河湖管理处核定编制4人,处级领导职数1正1副。
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一)规范化简称。
水保处。
(二)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价。组织拟订水土保持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2.负责有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组织自治区本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指导地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3.负责国家、自治区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实施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估。指导全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管理。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区水土保持规划。
4.负责指导全区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应用工作,组织全区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全区水土流失调查、动态监测、预报并公告。
5.负责监督指导全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指导水土保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淤地坝运行管理和划界。负责水土保持统计工作。
6.组织推广水土保持科技成果,指导水土保持服务体系建设。
7.组织、指导和协调实施水利扶贫工作。组织拟订水利扶贫政策,编制水利扶贫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承担宁夏水利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落实水利扶贫政策。协调、指导水利厅对口定点帮扶工作
8.完成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编制职数。
水土保持处核定编制4人,处级领导职数1正1副。
十一、水利厅科技与信息化处
(一)规范化简称。
科技与信息化处。
(二)主要职责。
1.指导全区水利科技工作。负责拟定水利科技政策与水利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重大水利科技问题研究攻关。
2.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水利科学技术引进与科技成果推广工作。负责拟订并实施水利科技项目计划。
3.组织拟定自治区水利行业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水利技术标准化工作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水利行业计量、认证认可和监督工作。
4.组织开展厅系统协同创新。指导有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厅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厅属科研院所有关工作。
5.指导全区水利信息化工作,组织编制全区水利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水利信息化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施行。
6.组织指导水利科技管理制度建设,组织协调水利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7.组织开展水利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厅系统因公出国(境)团组的报批、审核和管理。
8.完成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编制职数。
科技与信息化处核定编制4人,处级领导职数1正1副。
十二、安全生产与监督处
(一)规范化简称。
安全与监督处。
(二)主要职责。
1.负责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统筹协调水利监督检查事项,指导协调水利行业监督检查体系建设。
2.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3.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全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指导中央及自治区水利投资项目稽察。
4.承担自治区水利厅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5.完成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编制职数。
安全生产与监督处核定编制4人,处级领导职数1正1副。
十三、水利厅水库与移民管理处
(一)规范化简称。
水库与移民处。
(二)主要职责。
1.指导监督全区水库、大坝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组织指导水库大坝降等报废工作。组织指导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控制运用计划和预警方案编制,组织编制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规划或实施方案。
2.组织指导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组织编制水库大坝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备案并监督实施。
3.组织拟订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移民安置政策、措施并监督施行。指导监督全区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承担国家及自治区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工作。
4.指导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区水利工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规划,承担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督导检查、稽察、监测评估等工作。
5.组织实施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提出全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分配建议,组织指导全区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直补和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并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全区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的稽察。承担国家及自治区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
6.指导全区移民后扶人口动态核定工作,组织开展新建水利工程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
7.负责全区水库移民信息化管理,组织指导水库移民统计工作。
8.完成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编制职数。
水库与移民管理处核定编制4人,处级领导职数1正1副。
十四、水利厅机关党委
(一)规范化简称。
机关党委。
(二)主要职责。
1.负责厅机关和厅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厅党委履行党建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指导、监督水利厅系统党建工作。研究解决机关党建工作重大问题。
2.承担厅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3.负责水利厅系统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协助水利厅党委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负责水利厅党委意识形态工作日常工作。拟订水利厅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厅系统各级党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做好党员、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负责指导水利厅系统各单位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专题组织生活会)。
4.负责厅机关党组织建设并指导督促水利厅属各单位党组织建设,组织实施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指导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组织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谈心谈话、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政治生活制度。
5.协助水利厅党委管理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各级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换届选举,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厅机关部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厅机关干部的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6.负责厅机关纪检工作,领导厅直属单位纪检工作。受理水利厅党委所属党组织党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厅机关、厅属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监督执纪问责,按规定审批党员违反党纪的处理决定。
7.领导厅机关和监督、指导厅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团组织。配合厅党委做好统战工作,指导厅直单位民主党派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工作。负责厅机关计划生育及指导厅直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
8.承担全区水利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指导全区水利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厅直系统政工职称评审工作。
9.完成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编制职数
机关党委核定编制4人,处级领导职数1正。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一)关于水资源管理职责。法规与水资源处负责全区水资源规划、水量分配方案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农村水利处负责按照农业用水计划做好水量调度和灌溉服务,并负责农业节水工作。节水与城乡供水处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强化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监管。
(二)关于监督和督办职责。厅办公室负责对厅机关处室、厅直属单位落实厅党委各项工作部署进行督办,突出效能建设。安全生产与监督处归口负责国家、自治区重大水利政策、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在全区水利行业的贯彻落实,承担牵头责任。各业务处室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由各业务处室负责。
(三)关于规划编制职责。规划计划处归口负责规划管理工作,统筹建立相应工作标准和工作机制。涉及各业务处室的相关专业(专项)规划,由规划计划处牵头组织,各相关处室组织编制,规划计划处统一审核把关。
(四)关于项目及资金安排职责。规划计划处归口负责项目及资金安排。涉及相关处室(单位)项目安排的,由各处室(单位)商规划计划处提出方案。财务审计处负责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安排,涉及相关处室(单位)的,由各处室(单位)商财务审计处提出方案。
(五)关于资金绩效管理职责。财务审计处归口负责绩效管理工作,统筹建立相应工作标准和工作机制,各处室(单位)承担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具体负责本处室(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各类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六)关于项目建设与管理职责。规划计划处归口负责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之前的相关工作,涉及相关处室(单位)的,由各处室(单位)商规划计划处提出方案。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处等相关业务处室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之后及建设阶段管理、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七)关于水利改革工作职责。规划计划处归口负责水利改革工作,组织人事与老干部处具体负责厅属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处负责全区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农村水利处负责基层服务体系改革工作,涉及其他改革事项的,由各业务处室负责。
(八)关于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职责。全区水利行业权责清单的编制由厅组织人事与老干部处、法规与水资源处共同组织,各处室按照各自业务范围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编制意见。水利厅权力清单明确的各项行政许可决定事项的监督检查,由承担实施行政许可职能的处室负责,法规与水资源处、行政审批办公室配合。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由法规与水资源处负责,有关处室配合。
(九)关于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职责。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处归口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水旱灾害预警预报、防汛应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等具体事宜。具体工作由水旱灾害防御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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