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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厅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7/2021-09622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1-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水利厅
有效性 有效

                                                                  宁水〔201928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厅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厅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水利厅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水利厅

                           2019年11月25

 

(此件公开发布)

水利厅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和规范出差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的交纳和报销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有关事项的通知》《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要求,结合水利厅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水利厅所属各事业单位以及水利厅机关(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包括到自治区外、自治区内各市县区和厅属各单位出差)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交纳、报销。

    第三条  各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定额补助,包干使用。

在自治区内(同一地级市内,不含市辖区范围内和市辖区跨区之间,下同)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100元;在自治区以外地方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第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

在自治区外出差,每人每80元;在自治区内出差,在银川市(含所辖县、区,下同)每人每天50元,其它四市每人每天80

第五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未收取食宿费用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再报销;收取食宿费用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费按本细则标准予以报销,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乘坐单位派出车辆的,出差期间伙食费按本细则标准予以报销,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第六条  出差人员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其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以公函或公务活动通知形式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20%交纳,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八条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收取费用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九条  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单位统一核算,可作为代收款项冲减公务接待支出、用于单位内部食堂和公车运行维护等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第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差旅审批等管理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要采取总额控制、包干管理等措施加强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预算管理,有效控制两项费用的支出规模。

第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五)转嫁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六)接待单位不收取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细则行为的。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的具体操作规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水利厅财务审计处会同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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