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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索引号 1110000000001332XW/2025-00064 文号 办水保函〔2025〕737号 发布日期 2025-11-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责任部门 水利部
有效性 有效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有关单位:

2025年,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将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注重体制、机制、技术创新,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

二、创建类型

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包括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和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

三、创建周期

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周期为2年,到2035年结束,共创建5批。第一批创建周期为2025年11月至2027年10月,2027年底对符合条件的创建对象予以认定命名。

四、基本条件和创建指标

示范县以县域为单元创建;示范园以集中连片、有明确边界的片区为单元创建;示范工程(指为防治水土流失和提升水土保持功能在一定单元内建设实施的措施体系,本次示范创建仅指生态清洁小流域和依法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以生态清洁小流域或生产建设项目为单元创建。每批国家水土保持示范的基本条件和创建指标,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动态调整。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遵循自然、客观规律,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因地制宜、科学施策,水土流失状况持续改善,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明显提升。

(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规章制度,依法落实水土保持责任,水土保持组织管理有力、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含量高,防治成效好,引领作用强。

(四)创建周期内,未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国务院大督查、审计、巡视等指出存在水土保持方面问题。

(五)评估验收前,示范园土地手续完备,示范工程(生态清洁小流域)被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生态清洁小流域,示范工程(生产建设项目)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且不存在“未批先建”“未批先弃”“未批先变”“未验先投”等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参建单位未被纳入水土保持信用监管“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

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指标见附件1—3。

五、创建数量

第一批拟认定不超过500个,其中示范县不超过50个、示范园不超过30个、示范工程不超过420个(生态清洁小流域不超过150个、生产建设项目不超过270个)。

六、创建程序

(一)组织申报。水利部发布通知,组织动员创建对象于2025年12月15日前向对应受理部门提交申报创建文件。示范县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示范园和示范工程由创建对象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中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负责审批的(以下简称部批项目),由创建对象向水利部申报。

(二)择优推荐。水利部差额分配申报数量(见附件4),部批项目申报数量不限。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配名额和创建基本条件、指标等,对申报的创建对象进行遴选,拟推荐创建对象须在本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25年12月31日前报至水利部。超出分配名额的申报,水利部将不予受理。

(三)推动创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结合日常工作,以信息化技术手段为主,加强对创建对象的全过程指导监督,推动其在创建周期内达到指标要求。创建周期内,水利部在网站公示申报的创建对象,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并公开监督投诉渠道,组织核实收到的问题线索,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四)评估验收。创建对象应于2027年10月31日前通过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向水利部提交评估报告(含反映基本条件和创建指标的支撑材料,不得制作电子演示文稿、拍摄视频等)。水利部组织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验收,依据创建指标和拟认定名额,择优确定通过验收的国家水土保持示范。

(五)公示认定。水利部将通过验收的国家水土保持示范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认定为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并向社会公布,予以命名、授牌。

(六)总结推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支持和推动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七、相关要求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政策支持、指导监督、培育引导,搭建交流互鉴平台,推动水土保持工作水平提升。不得自行配套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有关活动。

(二)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监督渠道反映问题突出的创建对象,经查实后取消其资格。水利部定期对认定的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开展评估,对不再满足要求、无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示范资格,予以摘牌。

(三)创建对象应当立足实际、注重实效,不得脱离地方资源禀赋条件和产业发展实际,不得举债搞创建,不得超出承受能力搞“花架子”,不得不顾群众感受跟风创建。

(四)认定的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单位应主动开展资源共享、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活动,分享先进经验和发展模式,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以点带面促进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

(五)示范创建活动所需经费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解决。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流域管理机构等单位,以及参与示范创建评估验收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创建对象收取费用。

(六)参与示范创建活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和财经纪律,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准则和规定。对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水利部办公厅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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