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利部办公厅征求《水利部关于构建水利安全风险全链条管控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索引号 | 1110000000001332XW/2022-00056 | 文号 | 办监督函〔2022〕501号 | 发布日期 | 2022-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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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责任部门 | 水利部 |
有效性 | 有效 |
水利部办公厅征求《水利部关于构建水利安全风险全链条管控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水利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水利部监督司组织起草了《水利部关于构建水利安全风险全链条管控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单位,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2年6月12日前反馈监督司。
联系人:刘磊、成鹿铭
联系电话:010-63205260、63206148
传真:010-63205273
电子邮箱:anquan@mwr.gov.cn
水利部办公厅
2022年6月7日
附件
水利部关于构建水利安全风险全链条管控机制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水利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现就构建水利安全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等全链条管控机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准确把握水利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坚持分级管控、分类实施,坚持源头防范、系统治理,建立健全水利安全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等全链条管控机制(以下简称“六项机制”),完善安全风险管控制度标准,压实安全风险管控责任,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严格工作考核问责,提高安全风险管控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为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安全风险查找机制,提高安全风险发现能力
坚持风险预控、重心下沉,明确安全风险查找、辨识工作范围和要求,全面分析可能发生事故领域、部位和关键环节,找准、找全危险源,建立台账并动态更新。
1.明确危险源查找标准。危险源分为一般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危险源查找应从水利工程、施工运行作业、设备设施、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和环境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辨识,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水利部分领域制定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标准,明确危险源辨识范围与标准、风险分级与评价、预警分级、管控要求等,作为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风险查找、研判、预警等工作的依据。
2.定期查找并建立清单。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合理制定工作周期,反复查找危险源。原则上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应组织开展1次危险源辨识工作,当环境、设施、组织、人员等发生变化时,要随时对相关危险源开展重新查找。要建立危险源清单并动态更新,通过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上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3.加强信息审核和报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安全风险查找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和报送机制,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危险源清单信息进行认真审核,按照《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及时上报。
(二)健全安全风险研判机制,提升科学评价能力
对查找出的危险源进行科学评价,分析引发事故的概率和后果,突出遏制重特大事故,关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险源、劳动密集型场所、高危作业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等,确定危险源的风险等级,实行安全风险状况的实时分析和动态管理。
1.合理进行风险分级。危险源风险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采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2.科学研判风险等级。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采用与危险源类别相适应的评价方法,研判确定危险源的风险等级,并根据危险源及其风险程度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绘制本单位“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
3.实行流域、区域安全生产状况评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研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风险级别核定,建立危险源及风险状况清单,明确监管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监管措施,定期开展区域、流域安全风险状况评价,绘制安全风险等级分布图,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向,突出对高风险以及零风险、零隐患的地区和单位的重点监管。
(三)健全安全风险预警机制,提升高效应对能力
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加强安全风险监控监测,完善风险公告、预警制度,强化预报预警,对发现的危险源和安全隐患,做到早预警、早干预,及时督促整治,增强风险管控的主动性和预见性。
1.科学实行预警分级。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安全风险预警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依次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
2.建立风险公告制度。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在醒目位置、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各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对存在风险等级为重大的危险源的工作场所、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确保本单位从业人员和进入风险工作区域的外来人员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并将安全风险及防范与应急措施提前告知安全风险可能直接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3.强化监测监控。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危险源特别是风险等级为重大的危险源监测,采取自动监测和人工监测手段,加强监测设施设备的日常检修维护。要加大先进信息技术应用,推进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测监控、自动化控制、自动预警、紧急避险、自救互救等设施设备的配备,逐步实现自动采集报送、分析研判、预警发布,提高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的智能化水平。
4.及时实施预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确定预警信息发布条件,采用监测预警、巡查预警、综合预警等方式及时预警,实时调整预警等级,适时解除预警,并根据不同等级预警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预警解除后,要认真查找总结管控体系和管控措施可能存在的漏洞不足,完善风险预警机制。
(四)健全安全风险防范机制,提升精准监控能力
对排查出的安全风险实施跟踪管控,建立健全有序高效的防范流程,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源头管控,实施风险分级和差异化监管,综合运用各种安全防范手段,实现风险可控。
1.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制定并落实具体安全风险防范措施,通过隔离危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等手段,达到消除、降低风险的目标。当危险源或风险等级发生变化时,要对防范措施重新检查评估,及时修订完善。
2.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根据危险源及风险等级制定隐患排查清单,明确排查频次、要求、责任人,及时组织各类排查检查巡查,掌握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对风险等级为重大的危险源每天或每班至少排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较大的危险源至少每周排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一般和低的危险源至少每月排查1次,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消除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要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实施挂牌督办。
3.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根据《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和有关标准,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逐步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使生产各环节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要求,使人员、机械、材料、工法、环境处于良好状态,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4.加强防范措施落实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根据所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工程的风险情况,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内容等,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对风险等级为重大的危险源,要明确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督促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管控。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于未有效管控的风险等级为重大的危险源,要作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对不能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果断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5.强化风险源头控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专项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审查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相关规程规范,突出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防洪能力、抗震设计与结构安全的审查,加强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安全措施等内容的审查。要严格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资质等行为的查处,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五)健全安全风险处置机制,提升风险化解能力
针对不同安全风险可能发生的后果,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强化应急处置保障能力建设,采取科学有效措施,确保关键时刻处置准、处置快、处置好。
1.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本单位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险情,制定完善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风险等级为重大的危险源要做到“一源一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要健全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并不断完善。
2.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培训、应急演练、技能竞赛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普及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突出强化一线人员在事故初期第一时间化解险情和自救互救的能力。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必备的物资、装备、器材,加强专业化应急队伍建设,提升应急处置水平和科学救援能力。
3.快速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启动响应,统筹调度救援力量,科学组织施救,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回应社会关切,要重点加强事故初期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和发生次生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和警示教育,查找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和风险管控体系存在的不足,总结教训,及时完善。
(六)健全安全风险责任机制,提升管控履职能力
健全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体系,明确推进风险管控工作职责,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对风险管控工作的监督、督促,加大问责力度,确保安全风险管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1.严格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建立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风险管控责任,动员全员参与,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作用,鼓励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参与风险管控工作。
2.严格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要进一步落实全方位、各层级、全链条水利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培训,组织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常态化风险管控工作,实行风险等级差异化动态监督管理,按规定报告安全风险有关信息。
3.加大问责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安全风险管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通报、约谈、警示教育力度,强化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对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不力、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事故多发易发的地区和单位要严肃追究责任,利用信息化手段掌握风险管控工作和风险情况,及时提醒、指导、督促风险管控责任落实到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直属各单位要把构建“六项机制”作为防范化解水利安全风险、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提升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健全制度标准,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经费投入,推进“六项机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直属各单位要组织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分层级、分领域、分类型、经常性开展安全风险管控知识和实操培训,提高风险研判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提升安全风险管控能力。要进一步畅通“12314”水利监督举报服务平台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推进群防群治、齐抓共管。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直属各单位要督促指导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风险管控作为工程运行标准化、现代化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数字孪生流域、数字孪生工程建设,完善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功能,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安全风险管理水平。要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的推广使用,完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纠自报机制,提升安全风险监管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水平。
(四)加强激励考核。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直属各单位要加大政策引导力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推动构建“六项机制”。要将构建“六项机制”、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情况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发挥考核引导作用,促进工作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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