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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7/2021-09087 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9-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水利厅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开展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的通知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水安全保障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l 号,以下简称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强水源地保护,到2020年城乡供水保证率显著提高,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得到全面保障,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为做好有关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20082020年),先后核准公布了三批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切实保障饮水安全,经研究,决定对列入名录的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为此,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目标要求(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目标要求》),请遵照执行,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目标

  自2011年开始,开展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力争用5年时间,列入名录的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到“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初步建成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体系。

  二、任务分工

  水利部负责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并检查、通报各地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本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技术指导,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评估达标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的实施由管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行政区域的由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加强与流域管理机构的联系;跨流域调水工程,分别由水源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输水沿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辖区域负责实施,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协调。

  三、总体时间安排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从20117月开始,前三批175个列入名录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

  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总体时间安排,干20117月底前将本辖区列入名录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总体工作计划和2012年具体工作计划上报水利部。每年5 月底前上报前一年度的达标建设自评总结和下一年度具体工作计划(含安全保障达标建设饮用水水源地工作方案)。

  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上述总体工作计划,制定并实施达标建设方案。

  流域管理机构于每年5 月底前上报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度检查的评估报告。

  水利部每年对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达标建设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并结合省区自评和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的评估情况,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年度完成情况,对不能满足达标建设要求的水源地,实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从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中删除。

  四、工作要求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以全国和地方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为基础,与水资源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紧密结合,按照地区特点和实际,制定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的总体计划,保证列入名录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逐一完成安全保障达标建设任务。

  为完成达标建设有关工作,要求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包括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具体组织完成达标建设工作;流域管理机构成立包括流域有关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内的联络组,负责技术指导、检查评估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联络组的成员名单请于730日前上报。

  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所需经费以地方为主解决,可在水资源费中列支,水利部根据各省达标建设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请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把完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体系作为长远目标,以水质水量保证为重点,加强监控能力建设,注重实效,不断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管理制度,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其他水源地的保护工作也可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目标要求(试行)

  饮用水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自2006年以来,水利部实行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核准公布制度,并对列入《名录》的水源地提出了管理要求和目标。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饮用水安全,进一步推动水源地保护工作,经研究,对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开展达标建设工作。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具体目标要求如下:

  一、水量

  (一)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保证率达到95%以上。

  (二)流域和区域调度中,应有优先满足饮用水供水要求的调度配置方案,确保相应保证率下取水工程正常运行的水量和水位。

  (三)供水设施完好,取水和输水工程运行安全;取水口处河势稳定;地下水水源地采补基本平衡,长期开采不产生明显的地质和生态环境问题。

  (四)建立重要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地,建立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储备,制订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备用水源能够满足特殊情况下一定时间内生活用水需求,并具有完备的接入自来水厂的供水配套设施。

  二、水质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建设目标包括水质保护和区域综合治理两类。

  (一)水质保护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供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按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评价)。

  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供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

  (二)区域综合治理

  1、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有条件的应实行封闭管理,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取水口和取水设施周边设有明显的具有保护性功能的隔离防护设施。

  2、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没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没有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级保护区内,无入河排污口,无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无污染饮用水水体的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无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农药和化肥;准保护区内,没有对水体产生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没有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堆放场所和处置场所。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有公路、铁路通过的,交通设施应建设和完善桥面雨水收集处置设施与事故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在进入保护区之前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保水源不被污染。

  4、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适宜绿化的陆域,植被覆盖率应达到80%以上,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适宜绿化的陆域,植被覆盖率应逐步提高。

  三、安全监控体系

  (一)实现对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全方位监控

  1、管理部门建立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对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及重要供水工程设施实现24小时自动视频监控。

  2、建立巡查制度,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逐日巡查,二级保护区实行不定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二)常规性监测和排查性监测相结合,形成较为完善的监测机制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指标定期监测,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基本项目和补充监测项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每月至少监测2次,取水口附近水域实施必要的在线监测。

  2、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特定项目,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至少进行1次定期排查性监测。

  3、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除按照以上要求开展相关监测外,还应按照《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规定的项目开展营养状况监测。

  4、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按照《地下水监测规范》(SL183-2005)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有关规定,对水位、水质和采补量进行定期监测。

  (三)具备一定的信息管理和应急监测能力

  具备水量、水质、水位、流速等水文水资源监测信息采集、传输和分析处理能力,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针对突发污染事件及藻华等水质异常现象的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具备预警和突发事件发生时,加密监测和增加监测项目的应急监测能力。

  四、管理

  (一)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地方政府负责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工作。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和保护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二)建立水源地安全保障部门联动机制,实行资源共享和重大事项会商制度。

  (三)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完成饮用水水源地边界、保护区边界警示标志的设置。

  (四)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法规、规章或办法,并经批准实施;建立稳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资金投入机制;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设施,加强技术人员培训,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

  (五)制定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洪水和干旱等特殊条件下供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储备机制和技术保障体系;实行定期演练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预警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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