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河道综合整治前期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08746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19-10-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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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水利厅 |
有效性 | 有效 |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河道综合整治前期工作的通知
海河水利委员会,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永定河流域投资有限公司:
永定河河道综合整治项目是《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明确的重要建设内容,各地、各单位采取措施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做好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前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生态优先。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尊重河流自然规律,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合理确定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和河流岸线,在满足防洪的前提下,维护河流自然形态,保护河流生态,促进河流水生态系统健康。
(二)系统治理。践行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以流域为整体、水系为单元,统筹考虑水源涵养区、平原区生态修复保护,多种措施协调推进,增强河流生态廊道的联通性、协调性、完整性,着力扩大河流生态空间。
(三)遵循规划。河道综合整治项目要按照《总体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和建设重点,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做好前期工作。要重视设计方案论证比选,优化设计,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四)统筹安排。永定河流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流域投资公司)、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总体方案》确定的治理项目安排,远近结合、突出重点,科学合理谋划好河道综合整治项目,统筹安排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治理。
二、提高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
(五)严禁侵占河道行洪断面。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总体布局应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无规划治导线的,应先划定治导线)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关系,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要尊重河流自然属性,山区段以防护为主,尽可能不新建堤防;平原区河道治理以堤防加高加固、险工防护、主槽疏通为重点,严格控制束堤。
(六)注重生态措施。按照尊重自然、适地适材的原则,加强边坡生态修复等新技术、新材料研究应用,优先选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维护成本低的生态材料,既保证防护安全,又减少对环境的破坏。要注重地上地下同步修复,结合河床、水流形态,修建必要的壅水、增渗、导流等设施,增加地下水回补入渗量。
(七)维持河流自然形态。在满足行洪排涝等功能的基础上,河道纵坡应尽量与天然河道底坡一致,保留原有浅滩、深槽等,维持主槽的自然弯曲,避免按统一宽度进行扩挖,渠化河道。河道堤岸防护尽可能采取生态措施。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的河段应与其功能区划相协调。
(八)避免刻意营造大水面。严格控制景观蓄水工程规模,确有景观蓄水需要的城市河段、可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两岸的用地情况,在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对下游生态水量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基础上,修建部分必要的蓄水工程,以增加居民的亲水性,但应严格控制挡水工程高度、蓄水量和蓄水面积,服从统一调度,尽量减少对防洪的影响以及蒸发等损耗。
(九)统筹考虑配套运管设施。流域投资公司要统筹做好沿线管理设施布局,在河道综合整治工程设计中,根据需要完善河道沿线运行管理配套设施设计,提升河道运行管理水平,保障运行安全。
(十)从严控制工程投资概算。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对超出《总体方案》治理范围的河道景观提升、市政配套等内容,不计入设计方案投资规模,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可结合其他渠道项目统筹实施。
三、规范项目审批程序
(十一)加强项目技术复核。在不改变当前河道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审批程序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和流域投资公司在前期工作中的作用,加强流域层面的统筹,对部分已批复项目建设内容与《总体方案》目标任务不符,以及工程方案不合理,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发挥的,流域投资公司应商项目审批部门调整或优化建设内容。对治理方案有较大分歧时,由流域投资公司提请流域管理机构进行技术复核后再履行相关程序。
(十二)规范设计变更审批程序。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严格履行设计变更程序。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重大变更的,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提出设计修改方案或补充报告,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后实施;属于一般变更的,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十三)严格跨省际边界河道治理审批。依据水利部规定的审查权限,对跨省际边界河道治理项目,须先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经海河水利委员会技术审查后,方可履行审批手续。
四、加强统筹协调
(十四)加强组织指导。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应按职责加强对各级审查审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前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海河水利委员会要加强技术指导。
(十五)统筹加快前期工作。围绕《总体方案》要求,要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流域投资公司要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以地市为单元细化实化项目安排和建设内容,提出总体建设时序的安排意见,加快推进前期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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