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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338线中卫至孟家湾段公路工程取土场弃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640000017/2026-00009 文号 宁水审发〔2025〕182号 发布日期 2025-12-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水利厅
有效性 有效

国道338线中卫至孟家湾段公路工程取土场弃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5〕182号

宁夏公路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对国道338线中卫至孟家湾段公路工程取土场、弃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查、审批的请示》(宁公管函〔2023〕196号)收悉。我厅组织对随文报送的《国道338线中卫至孟家湾段公路工程取土场、弃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及变更内容

国道338线中卫至孟家湾段公路工程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境内,属新建项目。2021年11月,自治区水利厅以宁水审发〔2021〕220号文批复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中,共设置取土场2处,总占地5.86公顷,计划取土量16万立方米;弃土场3处,均为5级渣场,总占地7.47公顷,计划弃土量54.70万立方米。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原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1号取土场和3处弃土场因用地手续的原因无法使用,经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同意重新选址并取得了临时用地批复。本次变更取土场1处,占地面积1.52公顷,较原方案设计的1号取土场面积减少1.49公顷,原批复的2号取土场位置不变,但占地面积较原方案增加1.01公顷,符合临时用地手续;原批复的2处弃土场位置均发生变更,本次变更弃土场2处,总占地面积5.60公顷,经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同意重新选址并取得了临时用地批复,较原方案设计弃土场总面积减少1.87公顷。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编报了取土场、弃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

二、取土场、弃土场变更评价

基本同意变更后取土场、弃土场选址(线)及水土保持评价结论,同意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和界定。

三、水土保持措施布局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及总体布局。

四、分区防治措施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349.90万元。

六、严格履行验收报备程序

你中心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依据我厅2021年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和本次行政许可文件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严格履行验收、公开、报备程序。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中卫市水务局,沙坡头区水务局要认真履行属地行业监管职责,在项目建设期间,主动监督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管工作。

七、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本许可文件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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