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山东麓旅游环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索引号 | 000014349640000017/2025-00545 | 文号 | 宁水审发〔2025〕127号 | 发布日期 | 2025-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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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 有效性 | 有效 |
贺兰山东麓旅游环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5〕127号
宁夏公路管理中心:
贵中心《关于审查审批<贺兰山东麓旅游环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宁公管函〔2025〕67号)收悉。我厅组织对随文报送的《贺兰山东麓旅游环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贺兰山东麓旅游环线项目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和贺兰县境内国道110线以西贺兰山东麓,南至县道103线(新小线)、北至陈插路区域,为改扩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对22.766公里的红砖路进行道路工程改造,新建连接线2.135公里;在红砖路西侧分幅新建3.11公里慢行道;在省道104线(银苏线)道路北侧建设7.436公里慢行道,对G110、新小线沿线两侧既有39.991公里慢行道加铺沥青和彩色ES超表处,4处过水路面改桥;全线共设桥梁14座,涵洞25道;14处三级驿站,平面交叉69处,并在贺兰山东麓旅游环线区域公路沿线配套建设智慧公路系统,路灯照明系统、安全设施,景观绿化等。沿线设置施工生产区1处,施工便道1.725公里。项目总占地面积79.70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75.73公顷,临时占地面积3.97公顷。土石方挖填总量87.64万立方米,挖填不平衡,借方量19.11万方,弃方量1.81万方。项目不设取土场,借方量购置于商品料场,弃方量协议弃至宁夏志辉砂场采砂坑。项目总投资36829.82万元,总工期12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的分析与评价结论。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79.70公顷。
(四)基本同意对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及施工工艺与方法等的分析与评价。
(五)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的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0.8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3%。
(六)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分区为路基桥涵区、驿站工程区、施工便道区、施工生产区等4个防治分区。
(七)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及总体布局。
(八)基本同意各分区防治措施布局,各防治分区的主要防治措施为:
1.路基桥涵区
表土剥离5.24万立方米,表土回覆4.71万立方米,混凝土框格植草护坡0.96公顷,边沟1.04千米,截水沟17.67千米,急流槽374米,喷灌1项,石砌排水沟190米,土地整治14.38公顷;乔灌草结合绿化14.38公顷;彩钢板拦挡280米,洒水抑尘41901.2立方米,泥浆沉淀池41座,防尘网苫盖91560平方米。
2.驿站工程区
表土剥离0.45万立方米,表土回覆0.51万立方米,喷灌1项,土地整治1.69公顷;乔灌草结合绿化1.69公顷;彩钢板拦挡85米,洒水抑尘38.9立方米,防尘网苫盖2560平方米。
3.施工便道区
铺设砾石1.63公顷,洒水抑尘1700立方米。
4.施工生产区
表土回覆0.47万立方米,土地整治2.34公顷;撒播早熟禾+高羊茅2.34公顷;排水沟590米,沉砂池1座,洒水抑尘800立方米,彩钢板拦挡625米,防尘网苫盖3400平方米。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十)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十一)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编制依据和方法,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2792.83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79.70万元。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要求
你中心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二)工程开工前,你中心须将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联系人和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单位相关信息及资料报送至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总站,并定期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和核定的数额足额缴纳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按规定向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总站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
(四)本工程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厅审批。
四、严格履行验收报备程序
你中心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严格履行验收、公开、报备程序,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总站负责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县水务局要认真履行属地行业监管职责,对本区域内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落实。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本许可文件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5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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