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准予青铜峡市城市供水工程(河西地区)取水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 640000017/2025-00241 | 文号 | 宁水审发〔2025〕46号 | 发布日期 | 2025-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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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准予青铜峡市城市供水工程(河西地区)取水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5〕46号
宁夏水投青铜峡水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青铜峡市城市供水工程(河西地区)取水许可的请示》(宁青水司发〔2024〕42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我厅组织对该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公司青铜峡市城市供水工程(河西地区)取水许可,具体批准事项如下:
一、同意该工程以大坝、小坝、小坝东区水源地为水源,利用22眼机井向青铜峡市河西地区裕民街道、小坝镇、大坝镇、青铜峡镇、陈袁滩镇及7家分散取水户生活、规模化养殖和工业供水。工程年取水总量1321.41万立方米;其中,生活996.08万立方米,规模化养殖258.57万立方米,工业66.76万立方米。
以上批复的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其取水。
二、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取水指标解决方案。本工程利用原取水许可指标解决1302.64万立方米取水量,新增18.77万立方米取水指标从青铜峡市“十四五”地下水管控指标解决。
三、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受水区城镇用水兼顾服务业用水需求,采用生活综合用水定额150升/(人·天),规模化养殖奶牛、肉牛、猪、羊用水定额分别为100升/(头·天d)、50升/(头·天)、40升/(头·天)和8升/(只·天d),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商品混凝土0.11立方米/立方米、大米和面粉加工0.15立方米/吨、生猪屠宰0.25立方米/头,符合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和行业规范要求。城市供水系统输水损失9%,符合自治区“四水四定”有关要求。
四、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取、退水影响分析结论。工程取水对生态环境、水功能区和其他用户影响轻微。工程为供水工程,本身无退水,对周边水功能区和其他用水户无影响。
五、你公司应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要求,强化机井规范化管理,严禁超许可、超范围和超计划供水;建立健全水务管理机构,完善水务管理制度;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计量设施运行管理和水资源保护等工作,建立取、用水管理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六、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3〕408号)要求,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等技术标准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完善各级计量设施配备,确保取用水信息上传至自治区水资源管理平台。
七、青铜峡市和你公司应加强地下水位动态监测,衔接做好水源地监测井布设,强化水源地保护;做好本工程管网覆盖范围内的7家分散取水户自备井关停及证照注销工作。
八、青铜峡市应加快推进银川都市圈西线青铜峡供水工程及配套净配水厂建设,强化城市水源安全保障能力。
九、吴忠市和青铜峡市水务局应加强属地管理,负责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取用水单位落实取水许可、节约用水、计划用水、用水统计等制度,规范取用水行为。
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取水工程或设施经我厅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你公司收到取水许可决定书后,应当尽快依法向我厅提交有关材料,按照相关流程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若取水工程的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发生变化,应当依法重新办理取水许可。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5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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