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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牛首山东抽水蓄能电站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640000017/2025-00175 文号 宁水审发〔2025〕26号 发布日期 2025-03-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宁夏牛首山东抽水蓄能电站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5〕26号

宁夏华电牛首山抽水蓄能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宁夏牛首山东抽水蓄能电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宁夏抽水蓄能〔202475号)收悉。我厅组织对随文报送的《宁夏牛首山东抽水蓄能电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宁夏牛首山东抽水蓄能电站位于中卫市中宁县与吴忠市青铜峡市交界处,属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上水库1座,下水库1座,地下厂房及开关站1座,补水系统(含取水泵站)1套,场内外道路18.01公里,供电线路28公里;布设施工生产生活区5处,表土堆存场2处,转存料场2处,弃渣场1处,临时施工道路27.36公里。工程总占地面积386.83公顷,土石方挖填总量6917万方,项目总投资90.92亿元,总工期95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结论。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0.8,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植被覆盖率24%

(四)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86.83公顷。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枢纽工程区、施工生产生活区、交通道路区、弃渣场区、表土堆存场区、转存料场区、供水供电设施区和专项设施复建区8个防治分区。

(六)基本同意各分区防治措施,主要措施为:表土剥离46.7万立方米,表土回覆46.7万立方米,钢筋混凝土挡墙50米,排洪明渠960米,排洪涵管750米,截排水沟18.67公里,马道排水沟843米,施工支洞排水沟1066米,踏步126米,植生槽7852米,边沟20910米,沉沙池12座,渣底盲沟750米,框格梁护坡38.00公顷,干砌石护坡2.81公顷,场地平整68.28公顷,砂砾压盖85.51公顷,土壤改良160.75公顷,景观绿化0.83公顷,灌溉系统1套,灌木穴状整地119526穴,栽植灌木119526株,撒播草籽160.45公顷,撒播藤本种籽0.31公顷,抚育管护48.64公顷,临时混凝土截排水沟3713米,临时土质排水沟178923米,临时混凝土沉沙池5座,临时砖砌沉沙池3座,密目网苫盖121.37公顷,土工布苫盖23.21公顷,抑尘洒水145872方,钢筋石笼挡墙2200米,被动防护网4500平方米,临时撒播草籽6.56公顷。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和方法。

(九)基本同意弃渣场设置方案。后续设计中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开展弃渣场工程设计,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及监测,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确保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

(十)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15796.69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386.83万元。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要求

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二)工程开工前,你公司须将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联系人和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单位相关信息及资料报送至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总站,并定期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和核定的数额足额缴纳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按规定向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总站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

(四)本工程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厅审批。

四、严格履行验收报备程序

你公司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严格履行验收、公开、报备程序,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总站负责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吴忠市、中卫市、青铜峡市、中宁县水务局要认真履行属地行业监管职责,对本区域内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落实。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本许可文件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53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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