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宁夏水投红寺堡水务有限公司延续取水许可决定书
| 索引号 | 640000017/2024-00740 | 文号 | 宁水审发〔2024〕167号 | 发布日期 | 2024-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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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水利厅 |
| 有效性 | 有效 |
准予宁夏水投红寺堡水务有限公司延续取水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4〕167号
宁夏水投红寺堡水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延续柳泉、恩和水源地取水许可证的请示》(宁红水司发〔2024〕51号)收悉。原取水许可证B640303G2021—0030,取水单位名称为宁夏水投红寺堡水务有限公司,取水量为419.3万立方米/年,有效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水源类型为地下水,取水地点为柳泉和恩和水源地,取水类型为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取水用途为制水供水。
经审查,申请延续的证明文件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规定,许可如下:
一、同意延续编号为B640303G2021-0030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原批复的取水许可水量、单位名称、取水水源、地点、用途等不变。
二、你公司应依法履行取水许可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制度,加强取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时统计报送取供水资料,严禁超许可取水,规范取供水行为。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吴忠市、红寺堡区和中宁县水务局应加强属地管理,负责该公司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取水单位落实取水许可、节约用水、计划用水、用水统计等制度,规范企业取水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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