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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第三供热中心项目供热管道跨越海子塘引渠实施方案的批复

索引号 640000017/2024-00546 文号 宁水审发〔2024〕131号 发布日期 2024-10-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第三供热中心项目供热管道跨越海子塘引渠实施方案的批复

宁水审发〔2024〕131号

吴忠市红寺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吴忠市红寺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申请审批三供热中心项目供热管道上跨扬水支干渠实施方案的请示》(红住建发〔2024〕54号)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宁夏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宁水规发〔2021〕8号)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实施的第三供热中心项目供热管道在海子塘引渠桩号2+877处跨越渠道。

一、为确保渠道运行和防洪安全、渠堤交通畅通,管道跨越处渠道砌护加固、渠堤衔接、安全防护和标识标牌设置等相关工程措施和技术方案等,依据《宁夏跨(临)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宁水规发〔2021〕8号)及相关规范规定确定。

二、工程施工具体方案和技术要求由宁夏红寺堡扬水管理处审定。你单位需与宁夏红寺堡扬水管理处签订建设安全运行管护协议后方可开工,施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进行,并服从宁夏红寺堡扬水管理处的现场监管。

三、你单位要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要编制工程建设运行应急预案报宁夏红寺堡扬水管理处备案。

四、该工程施工不得影响渠道行水,具体施工时间由你单位和宁夏红寺堡扬水管理处协商确定。

五、工程所需资金由你单位负责筹措。

六、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交宁夏红寺堡扬水管理处存档。

七、其他事宜由你单位与宁夏红寺堡扬水管理处协商解决。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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