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吴忠太阳山开发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索引号 | 640000017/2024-00542 | 文号 | 宁水审发〔2024〕129号 | 发布日期 | 2024-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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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吴忠太阳山开发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宁水审发〔2024〕129号
吴忠太阳山开发区管委会:
你单位《关于审批吴忠太阳山开发区洪水影响区域报告的请示》(吴太管发〔2024〕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等规定,我厅组织对吴忠太阳山开发区区域洪水影响评价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经研究,基本同意区域洪水影响评价结论,现批复如下。
一、评价范围及对象
吴忠太阳山开发区包括太阳山开发区和红寺堡产业园。太阳山开发区主要涉及河道为苦水河及其相关支流,红寺堡产业园涉及沟道为巴泉沟。
二、区域洪水影响评价结论
(一)基本同意园区设计防洪标准采用50年一遇。
(二)基本同意防洪影响分析及评价结论。
(三)基本同意洪水影响防治补救措施。
三、有关要求
(一)区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或园区规划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及周边造成较大洪水影响的,应当根据变化所产生的影响重新组织开展区域洪水影响评价并按程序报批。
(二)工程建设期间,应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园区内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涉及占用蓄滞洪区、洪泛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非防洪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三)园区建设要严格做好生产、生活废水处理,严禁将泥浆和废水排入沟道。
附件:吴忠太阳山开发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核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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