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宝瑞隆石化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变更)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 640000017/2024-00435 | 文号 | 宁水审发〔2024〕105号 | 发布日期 | 2024-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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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宁夏宝瑞隆石化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变更)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4〕105号
宁夏宝瑞隆石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查审批宁夏宝瑞隆石化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的请示》(宝瑞隆发〔2024〕142号)收悉。我厅组织对随文报送的《宁夏宝瑞隆石化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宁夏宝瑞隆石化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项目位于吴忠市太阳山经济开发区,属新建项目。项目已于2023年7月开工,计划2025年5月完工,项目总投资1.34亿元。2023年2月20日,自治区水利厅以宁水审发〔2023〕23号批复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方案中设置弃渣场2处,占地18.64公顷,弃渣量72.40万立方米,均位于红寺堡区太阳山镇小泉村。由于规划调整,方案批复中的2处弃渣场未启用。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要求,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变更后新设弃渣场1处,渣场位于主体工程北侧直线距离1公里处的丘陵坡地,占地面积7.26公顷,最大堆渣容量为66.0万方,弃渣场等级为4级。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弃渣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设与措施数量。
(二)基本同意变更的弃渣场水土保持概算总投资为92.87万元。
三、严格履行验收报备程序
你公司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严格履行验收、公开、报备程序,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吴忠市水务局要认真履行属地行业监管职责,在项目建设期间,主动监督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管工作。
四、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本许可文件仅对该项目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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