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核发宁夏水发海原供水有限公司中部干旱带海原西安供水水源工程取水许可证决定书
| 索引号 | 640000017/2024-00149 | 文号 | 宁水审发〔2024〕34号 | 发布日期 | 2024-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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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 有效性 | 有效 |
准予核发宁夏水发海原供水有限公司中部干旱带海原西安供水水源工程取水许可证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4〕34号
宁夏水发海原供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中部干旱带海原西安供水水源工程取水许可证的函》(宁水发海司函〔2023〕85号)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我厅组织对取水设施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核验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准予核发你公司取水许可证。
一、工程以黄河地表水为取水水源,取水地点位于固海七干渠K16+350处,为海原县西安灌区农业灌溉提供水源保障。
二、年取水许可总量1750万立方米,设计流量1.6立方米每秒,有效期限自2024年3月11日至2029年3月10日。
三、你公司应依法履行取水许可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制度,严禁超许可、超计划取水,严禁向无指标的用户供水,加强取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水管理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做好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等;协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水量调度,确保供水安全;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四、中卫市和海原县水务局应加强属地管理,负责该公司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取用水单位落实取水许可、节约用水、计划用水、用水统计等制度,规范取用水行为。
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你公司须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若取水工程的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量或者用途等发生改变,应当依法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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