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宁夏水投中源水务有限公司海原县城新区供水工程延续取水许可决定书
| 索引号 | 640000017/2024-00030 | 文号 | 宁水审发〔2024〕8号 | 发布日期 | 2024-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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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 有效性 | 有效 |
准予宁夏水投中源水务有限公司海原县城新区供水工程延续取水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4〕8号
宁夏水投中源水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中源水务有限公司关于延续取水和换发海原县新区供水工程取水许可证的请示》(宁源水司发〔2023〕95号)收悉。原取水许可证B640522S2021-0012,取水单位名称为宁夏水投中源水务有限公司,取水量为1431.14万立方米/年,有效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水源类型为地表水,取水地点为固海扩灌供水工程提水泵站十一泵站处,取水类型为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取水用途为制水供水。
经审查,申请延续的证明文件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规定,许可如下:
一、同意延续编号为B640522S2021-0012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批复的取水单位名称、取水量、取水水源、地点、用途等不变。
二、你公司应依法履行取水许可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制度,加强取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时统计报送取供水资料,严禁超许可取水,规范取供水行为。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待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向本工程供水范围通水后,依法注销本取水许可证。
三、中卫市和海原县水务局应加强属地管理,负责该公司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取用水单位落实取水许可、节约用水、计划用水、用水统计等制度,规范企业取水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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