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经济开发区轻工产业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索引号 | 640000017/2023-00002 | 文号 | 宁水审发〔2022〕239号 | 发布日期 | 2022-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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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 有效性 | 有效 |
固原经济开发区轻工产业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2〕239号
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审批固原经济开发区轻工产业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请示》(固经开管发〔2022〕92号)收悉。经审核,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
一、园区概况
固原经济开发区轻工产业园区位于固原市原州区境内,园区规划总面积744.50公顷,其中轻工产业园区块面积594.94公顷,长城梁区块面积149.56公顷。本次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面积363.59公顷,占园区规划总面积的48.84%,其中轻工产业园区块面积206.63公顷,长城梁区块面积102.96公顷。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七通一平”阶段施工估算土石方挖填总量757.61万立方米,方案评估年限为2021-2025年。
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的分析与评价结论。
(二)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363.59公顷。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防治措施体系及总体布局。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1700.02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363.59万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组织管理方式,以及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监理、监测、施工组织、补偿费缴纳和设施验收的要求。
三、你委及入园各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水土保持工作
(一)区域内整体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由你委负责。区域内“七通一平”等共用设施及公共区域内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由你委具体承担,你委负责做好实施项目防治责任范围内水土保持工作,一次性足额缴纳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属规定免缴的情形除外);要督促水土保持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定期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同时,督促入园各单位认真履行各自责任范围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二)入园企业应依法承担各自责任范围内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项目开工前,应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确定的防治目标、措施体系要求和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向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实行承诺制管理,一次性足额缴纳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鼓励你委统一开展园区评估区域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园区评估区域建设现状及后期“七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阶段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由你委负责,建设单位进入园区后的分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由你委按照“统一组织、费用分摊”的原则统筹考虑。要制定并落实水土保持监测方案,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按规定及时向自治区水利厅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表及总结报告。
(四)你委和入园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园区规划修编或区域评估报告明确的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对单位及周边造成较大水土流失影响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并按程序审查审批。
(六)你委应做好园区评估区域内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同时应督促指导入园单位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的规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严格履行验收、公开、报备程序。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四、加强行业监管和服务
固原市水务局、原州区水务局要认真履行属地行业监管职责,主动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服务、宣传工作,定期跟踪检查园区和单位水土保持责任、措施落实、监理、监测、验收报备等情况,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组织查处,保证“放管服”责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确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到位,减少人为水土流失,保护好生态环境。你委及入园单位要虚心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
本许可批复范围以外园区规划区域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另行编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2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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