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万吨/年玉米深加工等13个项目取水许可决定书
| 索引号 | 640000017/2022-00629 | 文号 | 宁水审发〔2022〕136号 | 发布日期 | 2022-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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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 有效性 | 有效 |
准予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万吨/年玉米深加工等13个项目取水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2〕136号
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万吨/年玉米深加工、45万吨/年玉米深加工、10万吨/年过瘤胃饲料添加剂及配套热电联产等10个项目取水许可的请示》(宁伊(生)发〔2022〕15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公司取水许可,具体批准事项如下:
一、本次许可项目为20万吨/年玉米深加工、热电联产、45万吨/年玉米深加工、年产10万吨过瘤胃饲料添加剂、L-赖氨酸高产酸技术改造示范工程、年产3.2万吨复合蛋白饲料、年产1.5万吨苏氨酸、年产5万吨苏氨酸、年产7200吨L-缬氨酸产品技术改造、年产2万吨L-缬氨酸产品技术改造、年产1200吨玉米风味酱粉、年产4000吨精氨酸和年产2万吨赤藓糖醇13个项目。
二、基本同意项目年净用水量993.07万立方米,其中生产983.85万立方米,生活9.22万立方米。采用分阶段取水方案,2022年6月30日之后采用“第一排水沟沟道水+公共管网自来水”,总取水量1020.32万立方米,其中取城市公共管网自来水475.28万立方米(对应计量节点为配水管网接引点处),取第一排水沟沟道水545.04万立方米(对应计量节点为第一排水沟取水泵站处);2023年12月31日前替换为“永宁县第一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公共管网自来水”,总取水量993.07万立方米,其中取城市公共管网自来水475.28万立方米,取第一污水处理厂再生水517.79万立方米。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其取水。
三、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取用水指标解决方案。企业取用地下水指标在永宁县“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内统筹解决,取用第一排水沟沟道水指标由永宁县政府通过农业确权后结余的黄河水指标统筹调剂解决,不新增永宁县黄河水管控指标。
四、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主要产品味精、赖氨酸和热电联产发电单位用水量分别为16.73m3/t、14.67m3/t和1.414m3/MWh,各项目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93.3%~100%,间接冷却水循环率98.2%~98.6%,符合定额及相关标准要求。
五、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取、退水影响分析结论。项目取用水指标由永宁县在“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内统筹调剂解决,对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其他用水户影响较小;项目各类废污水经处理达标后部分回用,剩余污水按标准排入永宁县第一污水处理厂,不会对周边环境、水功能区和第三者造成不利影响。
六、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3〕408号)要求,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等技术标准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完善各项目、各水源计量设施配备,同时按照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项目建设标准安装传输设备,确保用水信息上传至自治区水资源管理平台。
七、你公司应依法履行取水许可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制度,规范取用水行为,加大节水力度,严禁超许可或超计划取用水,加强取用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水管理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加快替换水源工程建设,按要求关停自备井;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取水工程或设施经我厅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九、银川市和永宁县水务局应加强属地管理,负责该公司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取用水单位落实取水许可、节约用水、计划用水、用水统计等制度,规范取用水行为。
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运行满30日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厅提交有关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若取水工程的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发生变化,应当依法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2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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