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核发国能浙能宁东发电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决定书
| 索引号 | 640000017/2022-00395 | 文号 | 宁水审发〔2022〕90号 | 发布日期 | 2022-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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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 有效性 | 有效 |
准予核发国能浙能宁东发电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2〕90号
国能浙能宁东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2×1000MW机组工程核发取水许可证的请示》(宁东发电设〔2022〕69号)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我厅组织对取水设施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核验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许可如下:
一、准予核发你公司2×1000MW发电项目取水许可证。项目以黄河水和矿井水为取水水源,自太阳山供水工程和南湖中水厂取水,年取水许可水量380.01万立方米,其中生产和绿化取用南湖中水厂矿井水371.44万立方米,生活年取黄河净水量8.57万立方米。有效期限自2022年5月17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应依法履行取水许可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制度,严禁超许可或超计划取水,加强取水日常管理,完善各水源的计量设施配备,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水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银川市和灵武市水务局应加强属地管理,负责该公司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取用水单位落实取水许可、节约用水、计划用水、用水统计等制度,规范取用水行为。
四、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你公司须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厅提出申请。若取水的性质、规模、地点、水量、用途、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2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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