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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取水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640000017/2022-00389 文号 宁水审发〔2022〕76号 发布日期 2022-05-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准予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取水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2〕76号

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8万吨/年甲醇尾气制合成氨项目取水许可的请示》(宁庆发〔2021〕111号)和《关于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110万吨/年煤焦化一体化项目取水许可的请示》(宁庆发〔2021〕130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公司取水许可,具体批准事项如下:

一、基本同意项目以黄河水作为取水水源,由太阳山供水工程供给。年取黄河原水量204.3万立方米(对应计量点为东干渠进水闸);年净用黄河水量156万立方米(对应计量点为园区配水管网接引点处),其中8万吨/年甲醇尾气制合成氨34.2万立方米,110万吨/年煤焦化121.8万立方米。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  以紧急限制其取水。

二、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取用水指标解决方案,取黄河水指标通过水权交易方式解决,不新增红寺堡区黄河水管控指标。  

三、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及节水措施。主要产品焦炭单位用水量1.11m3/t,合成氨单位用水量4.27m3/t,水重复利用率98.5%,符合定额和相关标准要求。

四、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取、退水影响分析结论。项目取黄河水指标通过水权交易方式解决,对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其他用水户无影响;项目退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对水功能区和水生态等影响较小。

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3〕408号)要求,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等技术标准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完善各项目、各水源的计量设施配备,同时按照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项目建设标准安装传输设备,确保用水信息上传至自治区水资源管理平台。

六、你公司应依法履行取水许可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制度,规范取用水行为,加大节水力度,严禁超许可或超计划取用水,加强取用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水管理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取水工程或设施经我厅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八、吴忠市和红寺堡区水务局应加强属地管理,负责该公司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指导取用水单位落实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用水统计等制度,规范取用水行为。

九、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厅提出办理取水许可证申请。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2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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