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中卫市林场取水许可决定书
| 索引号 | 640000017/2022-00384 | 文号 | 宁水审发〔2022〕84号 | 发布日期 | 2022-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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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 有效性 | 有效 |
准予中卫市林场取水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2〕84号
中卫市林场:
你单位《关于办理中卫市林场大湾泵站取水许可的请示》(卫林场发〔2022〕21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以下简称《论证表》)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水许可,具体批准事项如下:
一、基本同意项目以黄河水作为取水水源,利用大湾泵站取水,设计流量0.48立方米每秒。
二、基本同意项目自定武高速公路沙坡头区段黄河大桥下游980m处黄河右岸取水,主要用于枣树灌溉,灌溉面积1450亩,年取黄河原水量36.85万立方米。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其取水。
三、同意取用水指标解决方案,取黄河水指标由沙坡头区在自治区管控指标内统筹调剂解决。
四、基本同意《论证表》提出的取用水合理性分析。高效节水灌溉率80%,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畦灌0.83、滴灌0.9,枣树畦灌、滴灌亩均灌溉定额分别为280立方米和210立方米,符合定额及相关标准要求。
五、基本同意《论证表》提出的取、退水影响分析结论。取水指标在分配给沙坡头区的黄河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中解决,对区域水资源总量及配置无影响;项目不产生退水,不会对周边环境、水功能区和其他用水户造成影响。
六、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3〕408号)要求,你单位必须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等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完善灌域灌排设施自动化监控设备,同时要按照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项目建设标准安装传输设备,确保用水信息上传至自治区水资源管理平台。
七、你单位应依法履行取水许可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和节水“三同时”制度,规范取用水行为,加大节水力度,严禁超许可或超计划取水,加强取用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水管理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做好供水工程运行维护、调度管理和水资源保障工作,加强水质监测,建立应急管理机制,确保供水安全。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和调度。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取水工程或设施经我厅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九、中卫市和沙坡头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属地管理,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取用水单位落实取水许可、节约用水、计划用水、用水统计等制度,规范取用水行为。
十、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厅提出办理取水许可证申请。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取水许可。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2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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