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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泾源县轻工产业园区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索引号 640000017/2022-00383 文号 宁水审发〔2022〕82号 发布日期 2022-05-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泾源县轻工产业园区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宁水审发〔2022〕82号

泾源县轻工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组织泾源县轻工产业园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审批的请示》(泾轻区委发〔2021〕35号)收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推行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通知》《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等规定,我厅组织对泾源县轻工产业园区域洪水影响评价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经研究,基本同意区域洪水影响评价结论,现批复如下。

一、评价范围及对象

泾源轻工产业园区是2012年11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自治区级轻工产业园区。园区内涉及主要排洪沟道共2条,一条为自然河道干沟河,自西向东穿过园区,干沟河总长10.95公里,园区内干沟河长3.1公里,流域面积14.1平方公里。一条为人工修建的排洪渠。本次洪水影响评价范围东西为园区规划界限,南北考虑坡面洪水影响以山脊为界。评价对象为园区干沟河段及纳入园区北侧龙脊山的坡面洪水和园区南侧的防洪工程。

二、区域洪水影响评价结论

(一)基本同意园区设计防洪标准采用50年一遇。

(二)基本同意防洪影响分析及评价结论。干沟河园区段现状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不满足园区设计防洪标准。园区南侧修建的排洪渠,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不满足设计防洪标准。园区北侧坡面洪水由泾华高速路基阻挡,不会直接进入园区,北侧坡面洪水不会对园区产生淹没影响。

三、有关要求

(一)园区应按照50年一遇设计洪水标准对干沟河及南侧的人工排洪渠进行提升改造,确保防洪安全。

(二)区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或园区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企业及周边造成较大洪水影响的,应当根据变化所产生的影响重新组织开展区域洪水影响评价并按程序报批。

(三)工程建设期间,应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园区内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四)工程实施要严格做好生产、生活废水处理,严禁将泥浆和废水排入沟道。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2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泾源县轻工产业园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召开了《泾源县轻工产业园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和水利厅规划计划处、自治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固原市水务局、泾源县水务局、泾源县轻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宁夏信利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代表。审查组听取了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过认真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编制单位对报告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主要意见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泾源县轻工产业园区是集产品研发、科学管理、生产加工、商贸物流、现代工业度假为一体的工业园区,通过产业导入及创业创新孵化,形成以旅游类产品加工、农副产品深加工为主的产业聚集核心,以商贸物流、旅游服务为配套,打造引领县域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生态型、科技型轻工产业园区,建设十分必要。

二、园区项目建设方案及防洪标准

基本同意泾源县轻工产业园区建设方案及防洪标准。

(一)园区位置

泾源县轻工产业园区位于泾源县城东部,东起杨家村和车村居民点,西至泾源县城区居民点,北起S25高速公路,南至卧龙山山脚,园区规划面积1.60平方公里。干沟河横穿产业园区,园区南侧有1条人工排洪渠。

(二)园区建设与规划

截止2019年末,园区常住人口165人,共完成产值4095.8万元;规划 2035 年总人口达到4000人,工业总产值达到 8.0亿元。

(三)设防标准

园区设计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三、防洪影响分析及评价结论

基本同意《评价报告》的主要结论。

(一)园区段现状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50年一遇设计洪水时,干沟河园区段洪峰流量19.94~26.48立方米/秒,设计流量在13.69~18.35立方米/秒之间,不满足园区的防洪要求。

(二)人工排洪渠现状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50年一遇设计洪水时,园区南侧山坡区间设计洪峰流量在0.19~3.33立方米/秒之间,人工排洪渠排洪设计流量在0.28~2.99立方米/秒之间,渠道下段排洪能力不足,会产生洪水漫渠现象,造成对园区的淹没影响。

(三)50年一遇设计洪水时,穿S25高速公路的1~7号涵洞上游来水洪峰流量分别为0.21立方米/秒、0.59立方米/秒、0.24立方米/秒、0.28立方米/秒、0.45立方米/秒、0.47立方米/秒、0.31立方米/秒,对应的设计流量分别为10.10立方米/秒、25.20立方米/秒、16.10立方米/秒、25.20立方米/秒、10.10立方米/秒、16.00立方米/秒、16.10立方米/秒,7座涵洞均满足防洪要求。

(四)50年一遇设计洪水时,穿干沟河的G344小桥、西1桥、G344中桥3座桥梁桥位河段防洪要求梁底高程分别是1644.94米、1694.21米、1708.52米,3座现状桥梁对应的梁底高程分别为1647.00米、1694.80米、1709.90米,3座桥梁均满足防洪要求。

(五)园区建设范围内无水文站,对水文测验无影响。

(六)工业园区范围内现状无第三方涉水设施,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无影响。

四、有关要求

(一)园区应按照50年一遇洪水标准对干沟河及南侧的人工排洪渠进行提升改造,确保防洪安全。

(二)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垃圾,不得随意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影响河道泄洪。

(三)建设单位在实施穿河越堤工程过程中,应以最短距离跨越或穿越河道,涉沟建筑物须满足河道泄洪、冲刷及以下要求。

1.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与大洪水主流方向基本一致,确实难以布置时,夹角不应大于 15°;桥梁单跨跨度不应小于 20米,桥墩阻水比应不大于8%,最大壅水高度应控制在0.30米以内。

2.跨河桥梁最低梁底高程应满足以下要求,无交通要求的桥梁桥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0.5米,有交通要求的桥梁桥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4.5米。

3.架空输电线路应以最短距离跨越河道;杆塔应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外;需从河床底部穿越的管线,主槽管顶埋深应在最大冲刷水深以下,出、入土点距离河道岸线应不小于50米。

(四)园区涉河项目建设和运行必须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涉河建设项目在汛期施工的,必须编制施工度汛方案。

(五)园区管委会应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并建立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机制,及时主动了解各类汛情信息,强化雨水情观测,提前做好洪水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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