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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抽水蓄能分公司取水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640000017/2022-00257 文号 宁水审发〔2022〕38号 发布日期 2022-03-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准予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抽水蓄能分公司取水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2〕38号

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抽水蓄能分公司:

你公司《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抽水蓄能分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的请示》(宁青抽蓄〔2021〕003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公司牛首山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取水许可,具体批准事项如下:

一、基本同意项目以黄河水作为取水水源,利用新建泵站取水,泵站设计流量0.575立方米每秒。

二、基本同意项目取水地点位于青铜峡水库上游22公里处黄河右岸,运行初期水库一次性蓄水量805.33万立方米;正常运行期,规划2030年取黄河水量158.38万立方米。

项目施工期7年累计总取黄河水量572.64万立方米,第1-7年逐年取水量为28.41万立方米、78.13万立方米、146.09万立方米、213.48万立方米、76.23万立方米、20.97万立方米、9.33万立方米。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水前30日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水申请。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其取水。

三、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取用水指标解决方案,取用水指标通过水权交易解决,不新增青铜峡市取水总量管控指标。

四、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取用水规模和用水环节及节水措施。

五、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取、退水影响分析结论。项目取水通过水权交易方式解决,对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影响较小;生产、生活废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会对周边环境、水功能区和第三者造成不利影响。

六、在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等区域施工前,你公司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在相关区域建设取水工程。

七、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3〕408号)要求,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等技术标准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同时按照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项目建设标准安装传输设备,确保用水信息上传至自治区水资源管理平台。

八、你公司应依法履行取水许可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制度,规范取用水行为,严禁超许可或超计划取用水,加强取用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水管理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取水工程或设施经我厅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在取水或核发取水许可证之前,提供水指标落实相关材料,水指标落实情况将作为核发取水许可证和下达用水计划的必备条件。

十、吴忠市水务局和青铜峡市水务局应加强属地管理,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取用水单位落实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用水统计等制度,规范取用水行为。

十一、你公司须在运行初期水库一次性蓄水前向我厅提出办理取水许可证的申请。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2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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