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核发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决定书
| 索引号 | 640000017/2022-00139 | 文号 | 宁水审发〔2022〕10号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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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 有效性 | 有效 |
准予核发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2〕10号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废气综合利用制烯烃等13个项目取水许可证的请示》(宁宝能发〔2021〕649号)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我厅组织对取水项目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核验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许可如下:
准予核发你公司焦化废气综合利用制烯烃等13个项目取水许可证,变更原取水许可证(B640181S2021-0023)。项目取水以黄河水为取水水源,由宁东和长城供水工程供给,年取水许可水量2648.68万立方米。取水坐标为东经106°32′11″至106°32′57″,北纬 38°13′55″至38°15′18″。有效期限自2022年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应依法履行取水许可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制度,严禁超许可或超计划取水,加强取水日常管理,完善各项目、各水源的计量设施配备,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水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三、宁东管委会自然资源局应加强属地管理,负责该公司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取用水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2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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