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和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12283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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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 有效性 | 有效 |
准予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和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1〕265号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取水许可证取水权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延续取水许可证的请示》(美利云发〔2021〕96号)收悉。原取水许可证(取水(宁水)字〔2010〕第058号)取水权人名称为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张强,取水许可证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取水许可量1000万立方米,水源为地下水,取水地点为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夹渠村。
经审查,申请变更和延续的证明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同意取水(宁水)字〔2010〕第058号证取水权人变更为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春华,年许可水量320万m3,保留18眼地下水井。取水有效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批复的取水水源、地点、退水地点等不变。
你公司应依法履行取水许可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制度,严禁超许可或超计划取水,加强取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水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中卫市水务局应加强属地管理,负责该公司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取用水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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