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核发宁夏金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决定书
|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12280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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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 有效性 | 有效 |
准予核发宁夏金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1〕262号
宁夏金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甲钴胺及甲钴胺食品添加剂辅助酶Q10原料及胶囊维生素B6及甜菜碱项目>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请示》(宁金美总字〔2021〕7号)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我厅组织对取水项目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核验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许可如下:
一、准予核发你公司10t/a甲钴胺和1600t/a甲钴胺食品添加剂项目取水许可证。项目取水以黄河水为取水水源,用水由宁东供水工程供给,年取水许可水量96.4万立方米。取水坐标为东经106°41′49″,北纬 38°4′42″。有效期限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应依法履行取水许可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制度,严禁超许可或超计划取水,加强取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水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三、宁东管委会自然资源局应加强属地管理,负责该公司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取用水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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