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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核发宁夏金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决定书

索引号 640000017/2021-12280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2-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准予核发宁夏金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1〕262号

宁夏金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甲钴胺及甲钴胺食品添加剂辅助酶Q10原料及胶囊维生素B6及甜菜碱项目>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请示》(宁金美总字〔2021〕7号)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我厅组织对取水项目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核验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许可如下:

一、准予核发你公司10t/a甲钴胺和1600t/a甲钴胺食品添加剂项目取水许可证。项目取水以黄河水为取水水源,用水由宁东供水工程供给,年取水许可水量96.4万立方米。取水坐标为东经106°41′49″,北纬 38°4′42″。有效期限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应依法履行取水许可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制度,严禁超许可或超计划取水,加强取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水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三、宁东管委会自然资源局应加强属地管理,负责该公司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取用水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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