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延续银川中铁水务集团灵武供水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的决定书
|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12279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 有效性 | 有效 |
不予延续银川中铁水务集团灵武供水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的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1〕261号
银川中铁水务集团灵武供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井群取水项目延续取水许可证的请示》(银水灵司发〔2021〕8号)收悉,经审查,你公司申请延续取水许可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延续你公司取水许可证,你公司应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