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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宁夏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取水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640000017/2021-12140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准予宁夏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取水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1237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河综合工业园区B区项目取水许可的请示》(宁宝能发〔2021566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公司工业园区已建成项目取水许可,具体批准事项如下:

一、园区位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核心区临河综合工业园区,本次许可项目为已建成200万吨/年焦化项目、20万吨/年焦炉气制甲醇项目、二期焦化项目(260万吨焦化项目)、二期甲醇及烯烃项目(焦化废气综合利用制烯烃项目)、碳四深加工项目(碳四综合利用项目)、MTBE项目(碳四烯烃异构联产MTBE装置项目)、热电联产项目(余气发电装置)、焦炭气化制60万吨/年烯烃项目、10万吨/年粗苯加氢精制项目、30万吨/年焦油加工扩建项目、医用口罩及防护服项目、低温甲醇洗有机硫再生中试项目和太阳能电解制氢储能及应用示范项目13个项目。

二、你公司原取水许可证(证照编号:B640181S2021-0023)和已批复的焦炭气化制60万吨/年烯烃项目取水许可(宁水审发〔20193号)因项目许可水量发生变化,本次审批一并变更,且合并审批。

三、基本同意园区13个项目以黄河水作为取水水源,由宁东供水工程及长城供水工程供给。年取黄河原水量3116.09万立方米对应计量点为黄河取水口金水源泵站年净用黄河水量2648.68万立方米(对应计量点为园区配水管网接引点处)。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其取水。

四、基本同意园区年净水总量为2648.68万立方米,其中200万吨/年焦化项目262.07万立方米、20万吨/年焦炉气制甲醇项目93.47万立方米、二期焦化项目333.31万立方米、二期甲醇及烯烃项目715.86万立方米、碳四深加工项目16.11万立方米、MTBE项目4.6万立方米、热电联产项目102.44万立方米、焦炭气化制60万吨/年烯烃项目1071.8万立方米、10万吨/年粗苯加氢精制项目19.71万立方米、30万吨/年焦油加工扩建项目7.54万立方米、医用口罩及防护服项目0.2万立方米、低温甲醇洗有机硫再生中试项目0.52万立方米太阳能电解制氢储能及应用示范项目21.05万立方米。

五、同意《报告书》提出的用水指标解决方案,取水指标由你公司已获取的水权转换和交易指标调剂解决,不新增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六、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取、退水影响分析结论。项目取水不会对其他用水户用水产生影响;生产生活废污水通过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各项目生产用水,无外排水,不会对周边环境、水功能区和第三者造成不利影响。

七、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及节水措施。主要产品用水定额:焦炭1.34~1.36m3/t、焦炉气制甲醇4.6m3/t、聚烯烃11.2~12.92m3/t,碳四深加工0.91m3/t、电解制氢3m3/t、焦油加工0.26m3/t、苯加氢1.66m3/t,符合已建项目用水定额节水评价要求,其中部分产品用水定额与全国同类产品相比处于先进水平。

规划2024年,各项目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97.51~98.76%,间接冷却水循环率98.18~99.1%,废水全部处理回用,用水水平处于先进水平;职工人均生活用水定额10m3/(人·a),绿化用水定额0.24m3/m2·a),符合自治区用水定额。

八、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3408号)要求,你公司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等技术标准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完善园区各项目、各水源的计量设施配备,同时按照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项目建设标准安装传输设备,确保用水信息上传至自治区水资源管理平台。

你公司应依法履行取水许可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制度,规范取水行为,加大节水力度,严禁超许可或超计划取用水,加强取用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水管理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取水工程或设施经我厅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十一、宁东管委会自然资源局应加强属地管理,负责该公司取水许可、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认真核定取用水量,督促填报用水统计报表,规范取用水行为。

十二、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向我厅提出办理取水许可证的申请。若该工程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111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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