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准予国能宁夏大坝四期发电有限公司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11380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准予国能宁夏大坝四期发电有限公司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1〕159号
国能宁夏大坝四期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国能宁夏大坝四期发电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的请示》(大坝四期计发〔2021〕16号)收悉。根据《准予核发华能宁夏大坝电厂四期发电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的决定书》(宁水审发〔2021〕95号),项目取水权人名称为华能宁夏大坝电厂四期发电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年取水许可总量277.75万立方米(中水212万立方米、黄河地表水62.83万立方米),生活年取黄河水2.92万立方米,取水用途为生产、生活用水。
经审查,申请变更的证明文件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同意项目取水权人名称变更为国能宁夏大坝四期发电有限公司。原批复的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水源、取水水量、取水用途、有效期限等不变。
你公司应加强取用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水管理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青铜峡市水务局应加强属地管理,负责该公司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规范企业取用水。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用水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