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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国能宁夏大坝四期发电有限公司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640000017/2021-11380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8-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准予国能宁夏大坝四期发电有限公司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1159

国能宁夏大坝四期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国能宁夏大坝四期发电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的请示》(大坝四期计发〔202116号)收悉。根据《准予核发华能宁夏大坝电厂四期发电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的决定书》(宁水审发〔202195号),项目取水权人名称为华能宁夏大坝电厂四期发电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111日至20251231日,年取水许可总量277.75万立方米(中水212万立方米、黄河地表水62.83万立方米),生活年取黄河水2.92万立方米,取水用途为生产、生活用水。

经审查,申请变更的证明文件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同意项目取水权人名称变更为国能宁夏大坝四期发电有限公司。原批复的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水源、取水水量、取水用途、有效期限等不变。

你公司应加强取用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水管理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青铜峡市水务局应加强属地管理,负责该公司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规范企业取用水。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用水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82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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