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准予核发隆德县城市供水工程取水许可证的决定书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10469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7-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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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准予核发隆德县城市供水工程取水许可证的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1〕116号
隆德县渝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隆德县城供水工程取水许可证的请示》(隆渝水司发〔2021〕13号)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我厅组织对该工程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核验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许可如下:
一、准予核发隆德县城市供水工程取水许可证。该工程以隆德县清凉水库、黄家峡水库、直峡水库、张士水库以及地湾水库共五座水库取用当地地表水为取水水源,年取水总量449.67万m3,其中城区生活306.39万m3,农村生活56.02万m3,县城工业24.99万m3,六盘山工业园区62.27万m3。有效期限自2021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应加强取水日常管理,规范取供水行为,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水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
三、固原市和隆德县水务局应加强属地管理,负责该单位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自治区水利调度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用水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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