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准予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变更和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10461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6-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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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准予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变更和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1〕110号
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延续取水和换发取水许可证的请示》(宁夏能化生〔2020〕171 号) 收悉。原取水许可证(取水(宁水)字〔2017〕第01号)取水权人名称为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杨栋,有效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许可取水总量2307.38万立方米(其中:工业2295.52万立方米、生活11.86万立方米)。取水水源为黄河水。
经审查,申请延续和变更的证明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同意取水(宁水)字〔2017〕第01号证法定代表人由杨栋变更为李少平,取水有效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批复的取水权人、水量、用途、方式、地点等不变。
你公司应加强取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水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宁东管委会自然资源局应加强属地管理,负责该单位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规范企业取用水行为。自治区水利调度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用水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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