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准予核发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决定书
索引号 | 640000017/2021-10459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6-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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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水利厅 | 责任部门 | |
有效性 | 有效 |
准予核发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1〕109号
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90万吨/年煤焦化项目 150万吨/年韦二煤矿项目取水许可证的申请》(宁庆发〔2021〕22号)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我厅组织对取水项目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核验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许可如下:
一、准予核发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90万吨/年煤焦化项目和150万吨/年韦二煤矿项目取水许可证。项目取水以黄河水和矿井水为取水水源,黄河水取自刘家沟水库,矿井水取自韦二煤矿的矿井排水。年取水许可总量234万m3,其中黄河水198.22万m3、矿井水35.78万m3。按照项目划分,煤焦化项目生产取用黄河水184万m3;韦二煤矿生活取用黄河水14.22万m3,生产用矿井水35.78万m3。有效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应依法履行取水许可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制度,严禁超许可或超计划取水,加强取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水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申请报送水利厅。
三、你公司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四、吴忠市水务局应加强属地管理,负责该公司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规范企业取用水行为。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用水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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