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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核发宁夏太阳山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取水许可证决定书

索引号 640000017/2021-10458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6-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准予核发宁夏太阳山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取水许可证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1〕108号

宁夏太阳山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发太阳山供水一期工程取水许可证的请示》(宁太水司发〔2021〕28号)和《关于申请核发太阳山供水工程(一期)取水许可增加宁夏庆华集团工业用水指标的请示》(宁太水司发〔2021〕44号)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我厅组织对取水项目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核验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许可如下:

太阳山供水一期工程供水范围涉及太阳山开发区、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和灵武市五个行政区域,为部分居民生活、规模化养殖及工业生产用水提供安全水源保障。工业用水中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已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获取取水指标,年取水许可总量198.22万m3,因此本次许可取水总量增加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取水许可水量。

准予核发宁夏太阳山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太阳山供水一期工程取水许可证。该工程以黄河水为取水水源,在盐环五干渠(原八干渠)桩号8+550m处设取水口取水。年取水许可总量1273.11万m3,其中生活791.49万m3、规模化养殖283.4万m3、工业198.22万m3。有效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你公司应依法履行取水许可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制度,规范取供水行为,严禁超许可或超计划取水,加强取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水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申请报送水利厅。

四、吴忠市水务局应加强属地管理,负责该公司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规范企业取水行为。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用水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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